1、附件 8: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 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 境外 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 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 货、充抵 作为保证金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充抵作为保证金。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标
2、准仓单不允许充抵作为保证金,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 明材料”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 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作为保证
3、金、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作为保证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转让应当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 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理。委托交易所办理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委托申请, 货款支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转让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
4、交割实施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注: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 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 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
5、各项业务。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 货、作 为
6、保证金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作为保证金。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标准仓单不允许作为保证金, 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 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 疫证明材料”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会员
7、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作为 保证金、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 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第八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集团交割仓库 的标准仓单应当标注分库名称。涉及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预报、货物入库、质量检验、标准仓单注册与注销、货物出库等交割业务,由分库办理,集团交割仓库复核。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第十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第十一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 仓库发货前, 应当由会员向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割预报申请
8、后的 3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并按“ 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商品不得用于交割。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在库的进口大豆由加工原料用途变更为期货交割用途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第十二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 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各品种交割预报定金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 30 个自然日。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
9、以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第十四条 交割商品入 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第十五条 货主未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 仓库发货的,应当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应当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第十六条 入库商品应当经过质量、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检重或者检测,具体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在与会员或者客
10、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集团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现金保证金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集团交割仓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第十七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 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第十八条 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 榈 油、焦炭、焦煤、 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可以注册厂库标准仓单。第十九条 会员或
11、者客 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厂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第二十条 当商品市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数额。第二十一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注册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
12、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交易和转让。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和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标准 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转让应当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办理过户 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未 办 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 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
13、理。委托交易所办理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委托申请, 货款支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转让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第二十六条 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仓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第二十八条 会员 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
14、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发送提货通知。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货主提 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 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第三十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间内提货,逾期未提货的,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应当按照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照第三章第一节有关
15、规定办理。鸡蛋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不允许再次生成标准仓单。第三十一条 标准 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各品种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第三十二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第三十四条 会员 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厂库发送提货通知。第三
16、十五条 货主提货时, 应当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 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商品重量与数量以厂库核对为准。第三十七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厂库应当接受货主的加工委托,提供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货主不得再就委托加工前的黄大豆 2 号提出质量异议。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 应当确定并公布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 24 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交易所可以调整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并应当予以公布。第
17、三十九条 多个 货主同时提货,且提 货总量超出厂库日发货速度的,厂库应当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第四十条 厂库应 当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第四十一条 厂库 和货主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厂库 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
18、纳金总额。其中,胶合板、铁矿石、黄大豆 2 号以外品种的滞 纳金标准为 2 元/吨天;胶合板滞纳金标准为 0.1 元/张天;铁矿石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 19 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 0.1 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 0.5 元/吨天;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滞纳金按照豆粕、豆油品种的标准分别收取。第四十三条 对于鸡蛋、胶合板、黄大豆 2 号以外的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对于鸡蛋品种, 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