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8/6/19,Chapter3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2018/6/19,2,3.1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3.1.1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3.1.2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3.1.3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2018/6/19,3,3.1.1 The
2、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Each par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provide the other party with all its substantive and important facts that affect the parties to make a decision on whether or not to make a contract and its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y must abide by the cont
3、ract and commitment. Otherwise, the party that has been damaged may, on the grounds of this, declare that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or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can claim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2018/6/19,4,3.1.2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依据,保险信息不对称(保
4、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保险人和投保人。,2018/6/19,5,3.1.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2018/6/19,6,一、告知,(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1.告知的内容 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5、重要事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2018/6/19,7,重要事实:,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的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确认保险合同可变更并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018/6/19,8,案例1:认为不重要的或
6、者无关紧要的事情就不需要告知了吗?,2018/6/19,9,2.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客观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2018/6/19,10,案例2:保险公司的询问实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2018/6/19,11,3.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7、不退还保险费。,2018/6/19,12,3、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2)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的:第十七条第四款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018/6/19,13,3、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3)对于投保人欺诈、伪造事实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
8、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8/6/19,14,案例3:,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
9、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2018/6/19,15,案例4:该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010年5月上旬,40岁的王某患癌症(本人不知)住院医治,并与6月下旬出院。同年10月15日,王某委托邻居向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险”的申请。投保条件规定,参加此种人身保险,应是年满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并要求如实填写投保单。因王某投保单非本人所填,所以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且保险公司也未进行认真核实便准予投保,王某得到保险公司核准盖章的投保单后,也未向保险公司讲明自己的情况,每月按期缴付保险费1元。次年6月28日,王某旧病复发死亡,王某的
10、丈夫罗某以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5000元。后来保险公司发现,在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王某在投保时已患病症,不符合投保条件,于是找到罗某要求返还保险金5000元,遭拒后向法院起诉。,2018/6/19,16,(二)保险人告知。,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该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案例5:叫停天书保单。,2018/6/19,17,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赔
11、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2018/6/19,18,2.保险人应告知的两种形式:,明确列示,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国际保险市场采用;明确说明,除列明外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采用。,2018/6/19,19,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就保险人违反告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8/6/19,20,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
12、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018/6/19,2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
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018/6/19,22,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4、,2018/6/19,23,案例6:免责条款能否“清楚说明”纠纷案。,2018/6/19,24,二.保证,(一)保证的含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就是保证。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曼斯非尔德是这样解释的 “告知与保证不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例如,被保险船舶保证于8月1日开航,而延迟至8月2日才解缆,这即为违反保证条款。”,2018/6/19,25,(二)保证的分类,1.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
15、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循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018/6/19,26,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承诺保证(约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二)保证的分类,2018/6/19,27,(三)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事项均为重
16、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2018/6/19,28,案例7: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018/6/19,29,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弃权
17、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明示或默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而享有抗辩权和解约权。,2018/6/19,30,(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和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都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解除合同的是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在以此为由解除合同。,2018/6/19,31,案例8: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与禁止反言,王先生, 56 岁, 2000
18、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费用险 2 档,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2 年 6 月王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2 年 7 月 26 日王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住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27 天,于 2002 年 8 月 21 日出院。出院后,王某即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投保前即 1992 年 -1998 年间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结石、结石性胆囊炎、双下肺炎、水电解质紊乱、重度贫血等疾病多次入住该市级医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胆囊切开取石术、胆囊造瘘、胰腺引
19、流、坏死胰腺组织清除等手术。 此外,保险公司还查实,王某 1999 年曾投保该保险公司 “ 康泰 ” 寿险 2 份,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 1997 年 9 月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通过体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此次投保健康险时,因胆结石手术住院这一病史也告诉了保险代理人。,2018/6/19,32,案例8: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与禁止反言,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双方产生如下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20、,而相反保险公司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理由是:首先,被保险人此次投保个人费用险,已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的病史,而保险代理人填写投保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其次,被保险人 1 年前投保该公司寿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并通过该公司体检,以标准体承保,说明保险人已接受了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1 年中被保险人无生病住院的经历, 1 年后再次投保该公司的健康险,即使健康告知均为无,也不能视为未向保险人告知健康状况;最后,被保险人两个月前因病住院已获该公司赔付,而后再次因病住院,保险人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出尔反尔,违反了最大
21、诚信原则中弃权并禁止反言原则。,2018/6/19,33,案例8: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与禁止反言,保险公司经过核定认为:王某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但仅就曾做过胆结石手术的情况告知了业务员,且未在投保书上书面告知保险人,即使由业务员填写投保书,但已经经过了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所以,王某仍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保险公司的前一次给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并不能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依保险合同拒绝给付的权利。但由于业务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将另行处理。,2018/6/19,34,3.2 保险利益原则,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含义 2、保险利益的性质3保险利益确定的
22、条件4保险利益原则5、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018/6/19,35,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含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18/6/19,36,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2、保险利益的性质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第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的利益。,2018/6/19,37,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保险利益的
23、存在时间。,2018/6/19,38,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4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2018/6/19,39,3.2.1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5、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第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限制保险补偿金额。,2018/6/19,40,3.2.2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2018/6/19,41
24、,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018/6/19,42,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是指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以得到的依据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机器、厂房毁损导致利益损失)、租金收入利益(出租船舶毁损导致租金收入损失)、农民因耕种田地而获得的收获物等。不是虚幻的期待,而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的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2018/6/19,43,
25、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案例10: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
26、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2018/6/19,44,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案例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2018/6/19,45,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
27、险的保险利益在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出对其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就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018/6/19,46,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案例3犯罪嫌疑人初志刚烧死亲生母亲,骗取保险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欺诈,2018/6/19,47,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或
28、被保险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公众责任险 2、产品责任险 3、职业责任险 4、雇主责任险,2018/6/19,48,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信用与保证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2018/6/19,49,3.2.3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1.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灭失。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
29、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2018/6/19,50,2.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2018/6/19,51,(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第一,让予。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转移。第二,继承。我国保险法并无规定,但依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依法变更”。 第三,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期限,2018/6/19,52,案例1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
30、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8/6/19,53,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
31、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2018/6/19,54,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第一,继承。如果人身保险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同时遇难,怎么办);如果人身保险为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存在。 第二,让予。 第三,破产。,2018/6/19,55,案例12 遗嘱能不能变更指定受益人?,1996年3月,投
32、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10万元递增养老保险,指定其大儿子甲为受益人。1958年5月,被保险人因患肾癌病情恶化。临终前,保险人约见当地村委会委员,并立下口头遗嘱,考虑与甲同父异母的小儿子乙尚未结婚,表示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乙,特此请村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次日,被保险人去世。1998年6月,甲持相关保险资料及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向A提出了理赔申请,A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就在这时,A又接到了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乙在提出申请时向A提交了盖有村委会证明印章的被保险人生前口述的遗嘱。A经研究,将10万元保险全支付给了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甲。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33、,2018/6/19,56,法院在审理过程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理由是虽然在保单上甲为受益人,但是,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乙为受益人,并且该遗嘱经过了村委会证明,是被保险入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对受益人的变更。因此,该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已变更为乙,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乙。,2018/6/19,57,另一种意见认为,A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甲,理由是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变更属于批注变更方式。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
34、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并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入,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给付甲是对的。,2018/6/19,58,案例13 离婚后保险利益谁享受?,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2018/
35、6/19,59,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2018/6/19,60,3.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投保时具有的保险利益若在发生损失时丧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险:订立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
36、一人,并且后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离异、解除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利益,对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有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制定,当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而受到伤害是,受益人丧失获得保险金的权利。,2018/6/19,61,3.3近因原则,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
37、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2018/6/19,62,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2018/6/19,63,3.1近因原则的含义,近
38、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若造成保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不负赔偿责任。,2018/6/19,64,3.3.2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关键是确定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1、由因推果 ;2、由果溯因 P72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2018/6/19,65,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39、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果此原因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风险责任,则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果此原因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无须赔偿。,2018/6/19,66,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2)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一,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不分先后,都是近因。 如果说这些原因都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就必须负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就无须赔偿;,2018/6/19,67,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如果这些原因中有的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有的不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若损失结果可以分
40、解,则保险人只负责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不负责保险合同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如果损失结果无法分解,则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018/6/19,68,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第二,多个原因连续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以后面的原因为近因;但如果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的直接后果,或合理的连续,或属于前面原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则以前面的原因为近因。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就取决于此近因是否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若在则应予以赔偿;若不在则无须赔偿。,2018/6/19,69,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
41、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2018/6/19,70,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案例15: 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最后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2018/6/19,71,案例16:某人在行
42、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2018/6/19,案例17: 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边境爱哈德先生投保家财险,后来发生火灾导正房屋全部损毁。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着火的原因是邻居家着火的屋顶被大风吹到他家房子的车库门前,导致车库和汽车的首先燃烧造成的,邻居着火的原因是屋后柴堆着火,柴堆着火的原因是伊朗境内发射的一颗流弹造成的。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认定财产损失的祸根是战争,战争是家财险的除外责任,因此爱哈德先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2018/6/19,73,第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43、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损失原因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前后因之间没有关联,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造成的,新的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若新的原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新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即使前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2018/6/19,74,案例18:,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期间内,大火使得一面墙处于危险中,几天后,狂风吹到了房屋,整个房屋倒塌损毁。B 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期间内,大火使得一面墙处于危险中,紧接着,B某还来不及抢救,狂风就吹到了房屋,整个房屋倒塌损毁。第一案例中,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但未采取措施,狂风是致损原因,保险人对房屋造成的
44、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例中,火灾与狂风为一连续过程,火灾属于近因,近因属于承保原因,故保险人应该赔偿。,2018/6/19,75,案例19:纸烟受潮削价处理差价赔偿案。,2018/6/19,76,案例20: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事发
45、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18/6/19,77,3.4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性合同而言是理赔的首要原则,对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在实务中不适用。 3.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思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保险人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
46、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018/6/19,78,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才能得到保险补偿。 2.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3.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4.保险人对补偿手段可以进行选择。 5.损失补偿方式。6.保险人对赔偿额度有一定限制。,2018/6/19,79,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1)当损失金额或=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018/6/19,80,案例: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
47、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018/6/19,81,比例补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公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
48、际价值(保险保障程度),2018/6/19,8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7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3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2018/6/19,83,6.保险人对赔偿额度有一定限制。,第一,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第二,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三,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在实际业务中,对上述三者,以最低者为限;,2018/6/19,84,3.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
49、益。第三,防止道德风险。,2018/6/19,85,案例:2005年10月15日,合肥市育新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吃午饭,端着一盆热汤的老师不慎将汤盆打翻,热汤泼在方然小朋友的颈部、胸部。治疗二十多天后,方然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经鉴定,方然构成十级伤残。方然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育新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三万余元的赔偿金。在获得幼儿园的赔偿后,方然父母想起,在孩子被烫伤前一个月,他们刚给方然买了一份合肥人寿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其中包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3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元,以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方然的母亲王昌云认为,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事故处理完后,王昌云找到合肥人寿理赔,但遭到了拒绝。合肥人寿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都属于医疗保险合同,而医疗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具有补偿性的特征,适用损害填补的原则。方然已经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