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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原则.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083435 上传时间:2019-06-07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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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2.1.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

2、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2最大诚信原则,2.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2.2.2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如实告知:告知市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地解释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无须告知,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使合同无效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对某种是想作为或不作为、存在

4、或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力,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告知的违反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

5、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保证的违反与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并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行为发生在保险人承保风险之前; 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2.3近因原则,2.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6、、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2.3.2近因原则的确定,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该原因即为近因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间接发生导致损失,2.4损失补偿原则,2.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遵循损失补偿原

7、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2.4.3损失补偿的方式,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2.4.3损失补偿的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 限额赔

8、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与绝对免赔方式),2.5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2.5.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5.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

9、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2.5.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2.5.2委付,委付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10、-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2.5.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必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多只能享有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受该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而委付仅仅存在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2.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2.

11、6.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额赔款;维护社会公平原则。,2.6.2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与损失金额相乘来计算赔款的方法。 独立责任制: 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将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付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 顺序责任制 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以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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