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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就业法律手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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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就业管理,就业管理法,主要内容,国际劳动就业立法就业调控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劳动就业立法综述,ILO简介,国际劳动就业立法 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注:国际劳工组织 ILO 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外,还存在非来源于ILO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欧洲总部、万国红十字会、 童子军总部、妇女和平自由联盟等,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国际铁路联盟和国际版权同盟的总部,伯尔尼,洛桑,日内瓦,地球的首都,奥林匹克之都,钟表之都,ILO办公大楼,ILO总干

2、事胡安索马维亚(智利),国际奥委会总部,联合国欧洲总部万国宫,万国红十字会总部,ILO成立的动因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认识到,要同工业化带来的有害影响做斗争,必须做出国际性的共同努力。如果劳动者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得不到公正待遇,就无世界和平可言。,1919年巴黎和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由各成员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19.06 ILO正式成立。 19191939,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存在并工作 19401945,国联解体,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工作 1946今,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工作,现有177个会员,中国1919年成为ILO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ILO常任理事国。注

3、: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ILO Beijing Office)。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人员办公楼1112。电话:65325091。传真:65321420。,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 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正义。,注:关于充分就业,其范畴和界定有所不同1.没有非自愿失业2.没有非自愿失业,且只有自然失业3.失业率在46,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

4、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月和月各召开一次会议。()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在联合国体系中,它是唯一具有“三方性”体制的组织(4)其他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政府批准或承认的国际劳工公约: 1930年起中国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予以承认,它们分别是:第7号 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02.

5、12.36第11号 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 27.04.34第14号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17.05.34第15号 1921年(扒碳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02.12.36第16号 1921年(海上)青年人体检公约 02.12.36第19号 1925年(事故赔偿)平等待遇公约 27.04.34第22号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02.12.36第23号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02.12.36第26号 1928年最低工资确认机制公约 05.05.30第27号 1929年(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24.06.31第32号 1932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 30.

6、11.35第45号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02.12.36第59号 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21.02.40第80号 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 04.08.4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184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派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1984年5月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重新承认,并宣布解放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批准的23个劳工公约为非法。国际劳工组织撤消台湾当局的批准登记。此后,我国又批准了9个劳工公约,即第10

7、0号 1951年同酬公约 02.11.90第144号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02.11.90第159号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02.02.88第170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 11.01.95第122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17.12.97第138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28.04.99 第150号 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07.03.02第167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07.03.02第182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08.08.0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的核心和

8、宗旨: 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国际劳工标准的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公约和建议书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个公约或建

9、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基本劳工人权类:指结社自由(主要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劳动管理类: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包括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特殊人群类: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国际劳工标准化可分为: 核心劳工标准 优先性劳工标准 一般化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 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有效

10、废除童工 消除就业歧视,我国执行核心劳动标准面临的困难:1.工会组织的性质?2.罢工权?3.劳改劳动?4.童工年龄下限及童工救助?5.就业歧视与劳动法院、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中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在自由结社权方面: 工会法:劳工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但设立工会必须要经过事前的审批,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各级工会是唯一的工会组织。对工会的最低人数作了限制。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98号公约:建立和参加工会可以不经过审批。,在集体谈判权方面: 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确认了 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机制 劳动法: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

11、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规定的措辞是“应当”签订。,在平等就业权方面: 劳动法: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的“歧视”,并不包括社会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111号公约涉及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国已加入第100号公约,正在考虑加入第111号公约。,在废除强迫劳动方面: 劳动法暂无关于反对强迫劳动的专门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和105号公约对强迫劳动作了规定。我国虽签署该公约,但尚未正式批准。,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 1988年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1995年劳动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

12、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还规定了处罚标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对于童工年龄的最低规定为16岁,高于国际标准。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执法的力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书提出的各成员国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16岁的目标。,国际劳动就业立法的局限遵从“三方性原则”,政府和雇主的意志在劳动法中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不能真正反映工人阶级的要求。ILO的国际劳动立法是最低的劳动标准,各会员国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些劳动标准偏高,对发达国家来说又太低。因此,公约和建议书尚未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200个公约中,只有几个获得100个以上国家的批准。公约的实施缺少

13、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我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 开展包括人员互访、考察、劳工组织派专家来华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制定实施技术合作计划以及援助我国建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各类活动。,ILO在华项目中国经济特区改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及劳资关系项目(正在执行)国际劳工组织/日本:国家间就业促进战略项目(正在执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项目(正在执行)促进中国工作场所民主化和改善产业关系项目(准备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2002年-2007年项目(准备中)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技术援助准备项目(准备中)国际劳工组织中国职业安全卫生项目(准备援助阶段),2月26-28日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2008年会 为促进青

14、年创业教育领域的国内外经验交流,积极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携手国际劳工组织将于2009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2008年会暨首届大学生创业教育论坛”。本次年会及论坛由中国青年报社KAB全国推广办公室和中央财经大学承办,支持单位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高校传媒联盟、江苏诚泰投资集团等。 会议主题创新体验成长,探讨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服务青年创新与成长。 开展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是团中央、全国青联通过国际合作推进中国创业教育发展的一项尝试。KAB,英文全称是Know About Busin

15、ess,意思是“了解企业”。该项目主推的创业教育课程由国际劳工组织研发,目前已在30多个国家实施。该课程力图对中国当代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进行科学指导,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了解创办和经营企业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而提升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课程一般以选修课的形式在大学开展,学生通过选修该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在各有关高校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该项目目前已在200多所高校培训了师资,在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浙江大学等近100所高校开设了大学生KAB创业基础课程,并在近50所高校成立了KAB创业俱乐部。活动咨询电话:64098510,非来源于ILO的国

16、际劳动立法 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外国的劳动就业立法,美国: 就业调控法:就业法(1945) 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1978)反就业歧视法: 同工同酬法(1963) 民权法(1964) 就业年龄歧视法(1967) 公平劳动机会法(1972) 就业服务法:联邦职业介绍法(1935)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1962) 紧急就业法案(1973),德国:就业促进法(1969)解雇保护法(1969)职业培训法(1969),劳动就业立法的三种形式1.促进就业立法的内容见于综合的劳动法典中。如德国社会法典2.对就业促进法的内容进行专项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居民就

17、业法秘鲁就业促进法3.将促进就业的具体内容分散在不同的专项立法中,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趋势: 许多国家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即采取以上三种或其中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促进就业单项立法。,我国的劳动就业立法1.计划型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形成时期(19491957) 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1950.6)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6)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195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2)建筑工人调配暂行办法(1954)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955),2.计划性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改革时期(19781993) 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

18、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1)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2.2)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 (1982.4)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1983)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残疾人保障法(1990)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3.市场型劳动就业法律

19、制度的建立时期(1994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职业教育法(1996)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就业登记规定职业指导办法职业介绍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999),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特点 立法层次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很少,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许多法规是暂行法律文件,修改变化频繁。,就业调控法,就业调控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 宏观经济目标:充分就业、经济增长、通货稳定、对外经济平衡魔力四边形

20、,就业调控法内容就业调控的机构(国家就业政策机构)就业调控的目标就业调控的政策工具就业信息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

21、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

22、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权利、义务,就业观念,北京

23、市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20062010) 经济调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社会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征缴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保持在6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2以下。,通州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20062010)经济调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社会管理常住人口规模力争控制在90万人以内。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问题:该招聘歧视是否存在就业歧视?,案例: 上海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优选左撇子”中层管理人员的招聘启事: “年龄40岁以下,拥有三年以上纺织行业

24、工作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写能力,对于惯用左手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目前,恒源祥已经录用了8名左撇子员工,分别担任研发、项目经理等职务,并打算成立左撇子沙龙。”对于外界的质疑,恒源祥管理层的回应是:作为一家品牌企业,恒源祥需要具备逆向思维,意识超前的人才。恒源祥会将左撇子人才的招聘长期进行下去,并力争使左撇子占到全部员工的20%。”,8月13日 “国际左撇子日,企业:左撇子智商比右手者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就业歧视嫌疑 美国功能神经外科学会委员孙伯民:“左撇子”不是一件好事,这使得他们在孩子幼年时就拼命去纠正,最终他们不仅能用左手,也可以使用右手。正是由于这样的后天锻炼,

25、让先天左力者的大脑左右半球都得到了很好的开发对于纯粹意义上不使用右手的左撇子,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更聪明。”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认为这一事件实质上是企业的自我炒作。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虽然没有直接禁止性规定,但优选左撇子显然违反了公平就业基本原则,应予制止。” 你的看法是?,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青岛绿荟园艺场是青岛市动物园管理处所属独立法人企业,现招聘保安员10名。要求:22周岁-30周岁男性,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高1.7米以上,身体健康、品德优良。复转军人、警校毕业

26、生优先录用。 该招聘启示违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吗?争论:招聘条件就业歧视?,争论:招聘条件就业歧视? 有些限制不仅不构成歧视,而且合法。比如不准妇女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公务员法规定不招收肝功能大三阳的患者、餐饮行业禁止传染病患者从业等等。 诸如学历、经验之类本身就是能否胜任工作的参考依据,虽然依此衡量将来胜任与否有所偏颇,但如果都归于就业歧视一类,用人单位何以选择出适合的员工呢?将招聘条件过多的归之于就业歧视,会导致用人单位将内心的标准完全隐藏,而拒绝明示,这不仅不能避免就业歧视,反而导致重复应聘,浪费社会和劳动者有限的资源。 多数招聘条件反映了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并无不当,而最

27、近不断被提及的星座、姓氏、属相等由于并无充足科学依据,应该基于认识水准的提高而被舍弃,这属于社会上少量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尚不构成就业歧视。 解决就业歧视的问题,并不能依靠大幅度提高立法中的就业歧视范围,这不现实,也没有法理依据。实际上更缺乏的是对就业歧视出现后的诉讼程序、法律后果和判断标准的规定。由于就业歧视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能走劳动程序,多以侵犯宪法中的平等权来起诉,同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而此时招聘往往已经结束,导致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颇受质疑,处境很尴尬。在判断标准中也没有赋予法院对于限制条件“合理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简单将招聘条件中“限招男性或限招女性”都归为性别歧视显然不妥当。

28、应根据岗位需求特殊性、单位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来判断。,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

29、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

30、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

31、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

32、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案例: 小孙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因为一场车祸而失去了双腿,可这并没有让小孙对生活失去信心,他坚持完成了学业,并打算自己创业开一家小店。但他不知道能享受哪些优惠条件,学习了就业促进法,你能给出回答吗?,法条: 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

33、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条解读: 这项规定,使原先主要由政策规定提供经营场地、减免行政性收费等短期扶持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成为长期的制度性安排。 就业促进法中对“在经营场地上给予照顾”的要求,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扶持这批弱势群体创业。,现行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

3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

35、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法条: 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法条解读(一): 金融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金融业的发展目标,而制订的对金融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安排、产业技术手段提高等有关金融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明确指引的政策。 金融政策的内容:金融产业政策目标、金融各行业与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发展规划、金融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金融产业技术进步、金融产业对外开放、金融产业监管、金融产业政策手段等与金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从构成要素看,金融政策由金

36、融产业组织政策、金融产业结构政策、金融产业布局政策和金融产业技术政策组合而成。 目前,我国尚无成形的金融政策。,已实施的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1.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多方面改进金融服务,保持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以此扩大就业容量,拉动和促进就业再就业持续快速增长。2.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对非公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拉动作用,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3.加强与相关宏观经济部门的协作配合,出台并不断完善了银行业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专项信贷政策,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

37、员、高校毕业生等待就业人群,依靠自主创业不断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法条解读(二):信贷:以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资本运动的形式。小额信贷: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担保贷款: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解决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有效贷款担保措施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沿革1.1999年2002年政策试点阶段。 这一时期小额担保贷款

38、政策还没有正式出台,仅限于上海、重庆、天津、宁夏等地的试点。 背景: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实行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发展了“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与劳动者自主择业”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2.2002年2005年政策探索阶段。 2002年,为贯彻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各地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条

39、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随后,根据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人民银行又联合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两个文件,逐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截至200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3.2006年至今政策调整完善阶段。 2005年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已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张、调整和充实。为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2006

40、年初,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将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对象扩大到城镇复转军人,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并在微利项目确定、信用社区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法条解读(三):具体规定 现行政策规定,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现行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

41、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组织起来成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还可以按照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实际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争论:银行效益与信贷扶弱之间的矛盾国家有义务出台政策化解上述矛盾。具体的手段:1.行政手段:规定小额信贷完成指标,放宽或下放小企业贷款的信贷审批权限,加强监管等2.金融手段:发展风险创业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小企业板市场以及小企业的债券市场等。,法条解读(四):对的农民工金融政策 根据国

42、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人民银行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 e.g.: 农民工特色卡服务农民工实现异地跨行的现金存取 “打工创业贷款”、“农民工外出务工小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外出创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回乡创业”贷款、 “专业大户信用贷款”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案例: 钱经理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这天,他所在的街道社保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他,希望他能考虑招用本地区的几个失业人员。工作人员向钱经理解释说,招用本地失业人员不仅可以省去租宿舍的费用,还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钱经理同意了社保所工作人员的提议,招用了几名失业人员。社

43、保所推荐来的几名失业人员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逐渐都成了各自部门的骨干。,法条: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44、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

45、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案例:,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后因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值得注意的是,张先著并非乙肝大、小三阳,而只是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第一、五项为阳性,并且肝功能正常,属于基本没有传染性的普通感染者,而像他这样的情况在全国1.2亿乙肝人群中不在少数。去年10月底,多方交涉无效的他愤而以“恶意歧视、侵犯乙肝感染者正当的工作权利”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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