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GS-QL-HD004核定税款通知书()国税核通字第号由于你(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 元;核定消费税为 元;核定 税为 元;核定 税为 元;核定税款总计为 元。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 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填写须知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3、填写说明:(1)送达对象“ ”:税务当事人名称;(2) “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3) “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4) “核定 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