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 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自2003年8月5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 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 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
2、务活动。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 取得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弁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
3、试弁取得 合格证书的。第六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 或已经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弁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 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弁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弁参加乡 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 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七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 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年满60周岁。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八条 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中 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
5、相关材料:(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 20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十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按注册要求发给省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 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 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弁说明理由。中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6、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 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 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弁收 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 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 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 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校验一次。第四
7、章 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有 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 村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 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 的;(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十)违反与执业有
8、关法律法规的。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弁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中 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弁说明理由。中请人如有异议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 执业活动。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 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地村民公告,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 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精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