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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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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自 2003 年 8 月 5 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2、。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3、。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

4、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年满 60 周岁。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

5、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十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注册要求发给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县

6、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6 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 15 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第四章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四条乡

7、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村医疗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 2 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九)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十)违反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 医 学教 育网搜集

8、整理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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