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ZZG07017-200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鲁发 200428 号) 、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04107 号)和关于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的通知 (鲁人组 20042 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及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带头人。 在加强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实行企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是培养和选拔高技能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高层次技能人才的迅速成长,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并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选拔 20 名左右, 管理期限为两年。在首席技师范围内,经集团公司推荐,参加省、市级首席技师选拔。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被所在单位聘任,在生产、辅助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员工。第五条首席技师选拔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技能水平在企业内部 同职业(工种,下同)中处于拔尖水平,在本职工作岗位按时完 成任务,为企业做由了突生贡献,知名度高;(三)发扬团队
3、精神,传技艺带高徒。带徒多人已达到或超 过高级工技能水平,成为企业生产中的技能骨干。第六条首席技师选拔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在近两年内 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创造企业内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保 持同职业最高生产纪录的。(二)改进加工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或提升产品质量,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 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及安全隐患的。(四)取得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申报获得国家专利或在省级 及以上科技杂志、刊物发表论文的。(五)获得省市“有突生贡献技师”称号的,或获得国家行 业、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或
4、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前 六名、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集团公司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 者。第七条 近三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生产、辅助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高级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破格参与首席技师的选拔。在首席技师的一个管理期限内,应当参加培训和鉴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八条 符合首席技师选拔条件的员工,个人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各单位技师考评组织,要按照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逐一审核,确定首席技师选拔候选人,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条申报首席技师候选人,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推荐报告(含事迹材料1000 字左右) ;(二)首席技
5、师申报表;(三)首席技师申报人情况简表;(四)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主要技术成果、获奖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报送的首席技师候选人材料逐一审查落实后,提请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首席技师初选人。第十二条首席技师初选人名单,经所在单位公示七天反馈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行文予以公布,并颁发中国重汽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第十三条首席技师从批准的次月起,在管理期内,每月发给首席技师津贴300 元,由所在单位考核按月发放或与其承担的各项任务挂钩考核年底发放。第十四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企业可择优推荐其参加山东省或济南市首席技师的选
6、拔(破格选拔为企业首席技师的除外) 。被选拔为省、市级首席技师的,在管理期内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内部首席技师津贴。第十五条在重大技改项目立项、对外服务、进修培训、技能交流等方面可优先安排首席技师参加。第十六条对首席技师创造的先进操作法,可在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班组,以其姓名进行命名,以示鼓励和特殊奖励。第十七条首席技师到达退休年龄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暂缓办理退休手续。第五章 管 理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首席技师的管理,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予以提供工作方便条件;每年要与首席技师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并承担1 至 2 项集
7、团公司级的技术攻关项目;对首席技师承担的年度任务进行过程考核及年度评价。 目标责任书及有关考核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外出进修和技术交流。集团公司有重大技术、技改攻关项目,需组织首席技师联合攻关时,各单位要给予支持。第二十条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首席技师的选拔。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报集团公司批准,取消首席技师称号,停发首席技师待遇。(一)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二)不再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的。(三)因本人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