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线税收优惠收入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附表五第1行 免税收入合计 所谓免税收入就是免于征税的收入,就是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的收入。但需要强调的是,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它们具有可税性,国家之所以对它们免税,是出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可税性的考虑。第2行 国债利息收入第3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4行 符合条件
2、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5行 其他(兜底 授权LJ),附表五第1行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注意把握: 1.只有国债的利息(持有收益)才能免税,其他债券利息,如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均不能免税。 2.对于国债的转让收益,应全额视为转让收益,不再区分转让收益和利息收入。,例如,某企业购买5年期国库券,准备持有到期。面值100 000元,票面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1)2008年1月购买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2)2008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
3、到期投资应计利息8 000 贷:投资收益8 000(反映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13行利润总额中,同时填入附表五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 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主表的第17行“免税收入”及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3)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将尚未到期的国债对外处置,取得转让收入109 500己,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9 5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 000 应计利息8 000 投资收益 1 500(反映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13行利润总额中,填入附表三第行 “其他” 的第1列“账载金额”) 税收上确认的转让收益为:109 500100
4、000 9 500元(填入附表三第行 “其他” 的第列“税收金额”),纳税调整增加8 000元(填入附表三第行 “其他” 的第列“调增金额”) ,并且不得申请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 也就是说,持有国债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只要没有持有到期,在对外转让时应视为转让收益的组成部分,不能够申请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应归属于国债到期的持有兑现人。,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注意把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
5、,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 其次,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才能享受,非居民企业之间不能享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享受则要看其是否满足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再次,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不能免税。前面我们已经讲了。这是一种解决国内企业之问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股息扣除制。举例,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注意问题: A.特征: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 B.条件(条例第84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
6、格(财税2009123号) :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c.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85条)链接(举例)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
7、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 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附表五第6行 减计收入合计,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收入的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减计收
8、入技术处理应注意的问题,1.减计收入是新增的优惠政策; 2.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仍然包括减计收入; 3.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的减免:只要生产水泥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1.财税2001198号: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 财税2008156号: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发改环资20061864
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利用的废渣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表五第9行 加计扣除额合计(第10行+11+12+13行),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注意相关文件及表格: 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审核确认表(省地税编制) 国税函2009203号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
10、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
11、的基本设施。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附表五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第16行第28行)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国税函【2008】850号第16行第28行),全免(16-24行)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第18
12、行“中药材的种植”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第23行“远洋捕捞”9.第24行“其他”,减半(2628行)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
13、项目所得举 LJ,假如第13行利润总额100万,其中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作物种植取得的项目利润是160万,其他应税项目所得亏损60万,那么,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和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多少?假如第13行利润总额100万,其中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作物种植取得的项目利润是-20万,其他应税项目所得亏损120万,那么,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和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多少?,【案例讨论】,第29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
14、、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注意: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发200980号) 。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不属于: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 自建自用(条例八十七条)链接(举例),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15、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 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条例第八十八条) 链接(举例),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例第八十九条)。,附表五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公司(居民企业)2008年
16、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则附表五第31行填报金额为:500+1002=550(万元),例如,某生物研究所为缓解生产能力不足,2008年1月决定对外转让生产红外线保健按摩仪的关键技术。该关键技术系2007年1月外购取得,买价为100万元,可使用年限为5年,截至2007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80万元。假定转让红外线保健按摩仪的关键技术的同时转让样品,样品制造成本60万元、样品对外售价为66万元,转让总收入190万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1)2007年购人该无形资产及摊销时: 借:无形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管理费用 20 贷:累计摊销 20 (2)2008
17、年转让无形资产及样品时: 借:银行存款 190 累计摊销 20 贷:无形资产 100 其他业务收入 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 2 营业外收入 32.7 8,(3)结转样品销售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红外线保健按摩仪 60 在本例中,虽然技术转让的总收人为190万元,但应将技术转让的总收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销售样品取得收入66万元,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万元(661 7),另一部分是转让技术取得收入112.78万元(1906611.22),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实际收益32.78万元(112.78-80) 小于500万元,可以申请享受技术转
18、让所得的免税优惠。 注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财税(2005)39号,执行优惠政策时把握以下几点: 1.仅指自然科学领域,不包括人文科学。 2.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转让技术所有权,由于形成了关联关系,仍然间接拥有技术的控制权或实施重大影响,也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密不可分时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 4.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转让技术的,其转让收入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转让技术的,其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免税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
19、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 国税函2009212号,附表五第33行 减免所得税税合计,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略)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附表五第34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条件(条例9
20、2条) 1.属于国家非限定发展行业 2.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 3.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 4.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例:某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为20万元 。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2025%=5万元(填入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20(25%-20%)=1万(填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再填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注意:2007年度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08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减按20%预缴,但汇算清缴时,如果测算200
21、8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补缴少缴的所得税,但不能加收滞纳金,也不能罚款(国税函【2008】251号)。职工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2,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例93条、国科发2008172、362、705号):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时间在1年以上,且近三年通过购买、自主研发、受让、并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产品或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2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5000万元-2亿元 4%;5000万元以下 6%); 4.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5.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研发人员不得低于10%; 6.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 7.其他。,优惠方式 不管设立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都可以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限于国家级高新区。变化优惠政策遵循的原则: 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例:某企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为100万元 。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23、:10025%=25万元(填入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100(25%-15%)=10万(填入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再填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注意: A.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国税函2008985号)。B.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国税函2008985号
24、)。,附表五第37行 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过度的相关文件(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721号)过渡范围及具体方法: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特定地区(“5+1”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鼓励类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继续适用)(说明和要求),一、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指3月16日前已办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及实施细则,企
25、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有具体优惠政策的国发文件;低税率:15%,24%;逐步过渡:不是均匀过渡,问题:这里为啥要把实施过渡措施的企业范围确定在“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而不是“按照本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市的企业”?,作为享受过渡优惠的老企业,主要是考虑税法在公布和正式实施之间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企业可能大量采取“抢注”、“翻牌”等手段获取享受新法实施后的过渡优惠政策,对正常的企业经营秩序造成扭曲,带来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26、,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主要理由登记注册是企业设立的最终标志;现行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法均以企业是否进行了登记注册为准;统一采用这一办法,政策界限一致,也有利于管理。,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过渡方案享受15低税率的老企业,拟从2008年起的5年
27、内,按照“15%税率逐年分别加3、2、2、2、1个百分点”的办法逐年递增税率,在2012年达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18低税率的老企业;(同上)享受24低税率的老企业,拟在2008年一步过渡到25税率。,二、定期减免税的过渡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对尚未获利的企业,其过渡优惠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减半的税率是指法定税率(25)的减半,特定地区的优惠过渡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第2款,“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在上述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区内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