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年度)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 促进文化消费增长, 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 ( 以下简称消费券 ) 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 提升文化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传统工艺、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行业领域。消费券合作单位须能够受理银行卡业务, 终端安装银联钱包专属程序,保证消费数据的采集、传送。第三条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 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 消费券有效期不超过天,逾期自动作废。第四条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六种
2、面值,分别为元、元、元、元、元、元张。合作实体店和合作电商接收核销消费券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包含本单位的专用券, 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正规渠道发放的消费券。 全省通用券与各市发行的区域消费券一般不叠加使用。第五条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消费券专用标识, 在经营场所摆放消费券用户规则、 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 张贴合作单位承诺书,并确保融合收费终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合作电商单位须在本平台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 或对用券范围进行限制, 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项目宣传。第六条合作单位抵扣消费券时,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消费领域,用券比
3、例可适度上调, 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 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张消费券。抵扣资金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第七条( 一) 合作单位通过终端承兑消费券或通过线上指定交易渠道承兑优惠券,提示消费者可使用消费券数量及面值,由消费者确定使用何种消费券,收银员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收银员须保留交易凭条。( 二) 合作电商单位在线上指定交易渠道承兑优惠券, 消费者支付余款。电商平台页面提示消费券已使用, 消费记录自动存入系统后台。第八条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 合作单位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 ( 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 ) 。合作单位不得
4、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持券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收银人员应熟练掌握融合收费终端使用方法、 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 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第十条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因系统故障、 电力或通讯中断、 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 合作单位应及时向银联山东公司反映, 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第十二条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银联山东公司、 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 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 每周定期向银联卡山东公司、 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第十三条合作单位须与省文化厅、 银联山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 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号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五年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 由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