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券使用條例和限制使用條例規定消費券應於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30 日以前使用完畢。有關消費券使用方式,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規定,主要包括:(一)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依據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600 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二)使用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1.依據該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2.條例第 2 條並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三)使用限制消費券的使用限制,採負面表列原則,依據振興經濟
2、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並且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依循法律辦理事項由於消費券可用於捐贈或募集,為使法令適用更臻完善,該條例明定,相關事宜依所得稅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辦理。包括:1.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2.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使用範圍限制消費券不得為下列用途之使用:1.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2.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3、3.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4.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列舉常見使用範圍問題如下:項目、場所或情境 答案 1.購買大眾運輸工具儲值卡(捷運儲值卡)2.企業儲值卡(如 icash 或現 金儲值卡)不行。違反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1.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2.信用卡帳款 3.保險費 4.金融商品 5.違規罰單6.稅捐7.高速公路回數票證、儲值電子收費卡8.勞保費9.健保費10.國民年金保險費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預售票預售票若於票面訂定明確使用日期(該日期不得超過98 年 9 月 30 日),或註明消費者若於當日無法使用,應於 98 年 9 月 30 日以前使用完畢,可使用消費券購買。1.計程車費2.瓦斯費3.彩券4.網路購物等可以。只要商家肯收即可。參考網站:http:/www7.www.gov.tw/egov/coupon/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