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合同(2)合同编号:年月日(售方 ) 为一方与 ( 购方 ) 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 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 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第四条 供货期售方应在本
2、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 ( 上面前面和左右 ) 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 1990 年 3 月 13 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 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 帐单 4 份;2. 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 1 份;3. 明细单 3 份;4. 品质证明书 1 份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 12 个月内保证商
3、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 18 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 3 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 30 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 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第十
4、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 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 ) 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 30 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 1990 年 3 月 13 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名称:地址:电报挂号:购方名称:地址:电报挂号: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签字:购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