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田汽车出口贸易合同(FOB 条款)合同编号(Contact No):XYZ-CN-20111111合同标的(The object of the contract):本田汽车出口签订地点 (Sigh at):中国广州签订日期 (Date):2011 年 10月 8日买方 (The Buyers):马尼拉汽车公司地址(Address):菲律宾马尼拉市东大街 50号电话 (Tel):45678901传真(Fax):3525901电子邮箱(E-mail): 法定代表人:阿罗约卖方(The Sellers):中国广州合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Address):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8号电话(
2、Tel):84287771传真(Fax):1332626电子邮箱(E-mail):法定代表人:李阳兹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第一条 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一) 名称:本田 奥德赛 2009 款 2.4 领秀版(二) 规格:该商品在允许的品质机动幅度内买方不可拒绝接受该商品的交易表一基本参数 奥德赛 2009款 2.4领秀版车型名称: 奥德赛 2009款 2.4领秀版厂商: 广汽本田级别: MPV表二发动机: 2.4L180马力 L4变速箱: 5档自动长宽高:(mm) 481018021570车身结构: 5门 7座 MPV最高车
3、速(km/h): 官方 0-100加速(s): 12.3实测 0-100加速(s): 11.76实测 100-0制动(m): 41.89实测油耗 工信部综合油耗(L) 9.2整车质保 三年或 10万里表三车身长度(mm) 4810宽度(mm) 1802高度(mm) 1570轴距(mm) 2830前轮距(mm) -后轮距(mm) -最小离地间隙(mm) 126整备质量(kg) 1705车身结构 MPV车门数(个) 5座位数(个) 7油箱容积(L) 65行李箱容积(L) 259-708表四发动机发动机型号 K24A排量(ml) 2354进气形式 自然吸气气缸排列形式 L气缸数(个) 4每缸气门数(
4、个) 4压缩比 10.5配气机构 DOHC缸径 87冲程 99最大马力(ps) 180最大功率(kw) 133最大功率转速(rpm) 6500最大扭矩(Nm) 218最大扭矩转速(rpm) 4300发动机特有技术 VETC燃料形式 汽油燃油标号 93号供油方式 多点电喷缸盖材料 铝缸体材料 铝环保标准 国 IV表五变速箱简称 5挡自动挡位个数 5变速箱类型 自动变速箱(AT)表六底盘转向驱动方式 前置前驱前悬挂类型 双横臂式独立悬架后悬挂类型 类双横臂式独立悬架助力类型 机械液压助力车体结构 承载式表七车轮制动前制动器类型 通风盘式后制动器类型 盘式驻车制动类型 脚刹前轮胎规格 215/55
5、R17后轮胎规格 215/55 R17备胎规格 非全尺寸第二条 单价(Unit Price)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每套计算,每套 40万人民币FOB广州,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 0.3%第三条 数量(Quantity)500套第四条 合同总值 (Total Value)数量单价=200000000 人民币总值均有 3%的增减由卖方决定第五条 制造厂商(Manufacturer)广汽本田第六条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广州港第七条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马尼拉港口第八条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2011年 11月 11日装运第
6、九条 包装(Packing)(一)每辆车进行打蜡,包装费用已计入货价内(二)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标印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要比较醒目,图案要清楚,要易于识别,颜色也要和有关规定吻合,防止褪色脱落(三)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损伤,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第十条 唛头(Shipping Marks)LC330665ManilaNOSI 500第十一条 费用的划分(The Division of Relevent Expenses)使用 FOB吊钩下交货(FOB Linder Tackle)第十二条 保险(Insurance)(一)
7、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至 2012年 1月 1日,投保一切险。(二) 一切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海洋运输货物条款为准。(三)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动地(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运输方式,一直到被保险的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四) 当被保险货物已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五) 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货物一是不能进入收货人的仓库,那么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算起,满 60天,不管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结束。(六) 当被保险的货物在运到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
8、配、分派的情况,那么该用来分配或分派的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时结束。第十三条 责任(Responsibility)(一) 卖方责任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 负责提供清洁已装船单据、商业发票以及其他合同规定的单据。5 卖方保证货物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30天的
9、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起开始计算。6.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零部件的制造工艺不良,或因材料的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商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二)买方责任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通知卖方。2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诸如: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入境手续等,同时要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4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三)在使用 FOB时,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
10、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承运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房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但前提是货物已经被清楚地分存或被指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第十四条 付款方式(Type of Payment)(一)双方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二)买方须于合同签订后的 15天内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30 天在中国到期。(三)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 35%.(四)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合同买卖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
11、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人民币信用证。(五)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所规定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六)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 5%。(七)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第十五条 检验条款(Inspection)(一)货物在装船前,由我国出口口岸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允许进口方有复验权,由进口方目的港所在地的有关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三)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以他们所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
12、的依据,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第十六条 交货(Delivery)(一) 交货时间:2011 年 11月 11日(二) 交货条件:在 FOB条件下,卖方在 2011年 11月在中国广州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要及时通知买方(三) 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四)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第十七条 索赔(Lodge a Claim)(一)索赔买方对于所交货物的任何异议或索赔,必须在货到达提单规定的目的地 45天内提出,并要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二)罚金 1.如果出口方不能按期交货,每推迟
13、6天进口方应收取 0.4%的罚金,不足 6天者以 6天计算。2.如果延误 60天,进口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口方交付延期交货罚金,罚金数额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 4%。3.在出口方交付罚金后不能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第十八条 装运条件(Terms of Shipment)(一)2011 年 11月装运(二)货物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船名和起航日起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而使买方受损,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一)如果由于战争、地震、洪水、灾害、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口方不能全部装
14、运或延期装运货物,卖方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约的责任概不负责。(二)当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此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国由中国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在国外则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三)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期内阻碍合同的履行,那么就只能中止合同,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解除后,有关当事人仍必须履行合同。(四)如果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从根本上影响履行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即可解除合同。(五)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
15、对方,对方也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果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以后,应以电报通知对方,并要在 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所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仲裁(Arbitration)(一)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二)仲裁将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其他条款(Other Clause)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份文本具有同更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附加条款(an Additional Clause)(一)本合同使用的 FOB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三)签署本合同后,所有任何双方在此之前的通信联系和口头协议均予作废。备注(Remarks)本合同由双方于 2011年 10月 8日在中国广州签署。合同签署后七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2011年 10月 8日 2011 年 10月 8日签订日期:2011 年 10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