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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_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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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_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4 年 第 76 号为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现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铁合金、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附件:一、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二、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三、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 76 号公告附件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

3、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二、工艺与装备(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

4、KVA。(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中西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三)现有生产能力 1 万吨(单台炉容量 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四)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

5、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h。(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h。(三)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四)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四、环境保护(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标 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

6、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五、监督与管理(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

7、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四)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级电石工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

8、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六、附则(一)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三)本条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 76 号公告附件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9、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一、工艺与装备(一)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 25000KVA 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 ,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 3000KVA。锰铁高炉容积为 300 立方米及以上。(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10、,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能源消耗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FeSi75)不高于 8500 千瓦时/ 吨、硅钙

11、合金(a28Si60)不高于 12000 千瓦时/吨、高碳锰铁不高于 2600 千瓦时/吨、硅锰合金不高于4200 千瓦时 /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 580 千瓦时/吨、高碳铬铁不高于 2800 千瓦时/ 吨、硅铬合金不高于 4800 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 1800 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 1600 千克/吨。对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电耗上浮不高于 15%。三、资源消耗(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a28Si60)Si50%、a33%,高碳锰铁 n78%,硅锰合金 n82%,中低碳锰铁 n80%,高炉锰铁 n82%,高碳铬铁r92%,硅铬合金

12、r94%,中低微碳铬铁 r80% 。(二)水循环利用率 95%以上。(三)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 Si292%。四、环境保护(一)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主要指标为:1997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低于 100 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 150 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 250 毫克/ 立方米;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 100 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 200 毫克/立

13、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 25 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 5 毫克/立方米。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二)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13456-92) (铁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主要指标为:PH 值 6-9、悬浮物低于 70 毫克/升、挥发酚低于 0.5 毫克/ 升、化学需氧量(Dr)低于 100 毫克/升、油类低于 10 毫克/升、六价铬低于 0.5 毫克/升、氨氮低于 15 毫克/升、锌低于 2.0 毫克/升、氰化物低于 0.5 毫克/ 升。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

14、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五、监督与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二)各级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

15、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六、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二)电石炉、黄磷炉、炼铁高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三)本准入条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 76 号公告附件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

16、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

17、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 4.3 米以上(含 4.3 米) ,年生产能力 60 万吨及以上。(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 10 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 5 万吨 /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 5 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 2.5

18、 万吨/年及以上。(三)节能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四)环保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 6 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 1/2 12 下一页尾页下载此论文: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dx(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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