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应记载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或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是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应记载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或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是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还远远。本文尝试着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作些粗浅探究。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制度,演变 , 一、空白票据及空白票据制度 空
2、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应记载的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空白票据是大陆法系票据法上的称谓(日本票据法上称其为白地手形) ,英美法系票据法称“未票据” (inpleteinstruent) 。从票据法理上看,只要构成票据就留有空白, , “空白票据”术语本身即矛盾,故称“未票据”似更妥贴。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性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票据为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
3、应记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对此,我国票据法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也有明文规定。然而,经济实务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票据记载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原因关系的债务其金额、清偿期尚未,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时再予补记。,各国票据法和司法实践基于对交易秩序的和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原则上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应记载应归于无效的,规定或是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而空白票据制度。 二、对空白票据的演变 (一)概述 在票据产生初期,各国为票据流通的不安全,都不承认空白票据的。例如,日本的票据法始于明治十五年的汇票本票条例,
4、次为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编票据章则均不承认空白票据。此旧法空白票据均未设任何规定。旧票据法中也没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我国台湾票据法于 196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前亦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而且,票据上的应记载不记载,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无从,票据关系亦无法确立。 空白票据的及其长期,完全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中,票据关系人之间交易上的需求,票据上应记载的,有时因签发票据时难以,或不想,如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合同时,结算后才能得知其交易差额;又如各国票据立法都即期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据规定了持票人得提示付款的期限,而票
5、据关系人之间出于交易上的原因,一时难以提示付款日期,或摆脱该项期限规定的限制,不想即时提示付款日期时,通常都由出票人签发欠缺票据金额或收款人名称等法定应记载的空白票据给收款人,约定由收款人及其委托人在能欠缺记载的事实时,补充记载该应记载,使之完全的票据。 情况表明:发行和流通空白票据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根深蒂固和越来越多的票据,对票据流通秩序冲击,禁而不止的状况反映了票据法不票据实践的性质。票据法不对空白票据规范,设置规则,票据法就完整地设立票据秩序,票据实践的需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应记
6、载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或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从而了票据法上的空白票据制度,并使该法律制度了世界民商事立法的认可。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对空白票据的是显而易见的: 1、 日内瓦汇票本票法第 10 条规定:“汇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经补充记载,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以此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汇票者,不限。 ”日内瓦支票法第 13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2、 德国汇票本票法第 10 条规定的空白票据,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填写完整,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该汇票或在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限。 德国支票法第 13 条
7、亦有相同的规定。 3、 日本汇票本票法第 10 条规定:“于未而发行的汇票上补充与原来约定不同的内容时,以其违反约定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汇票时,不限。 ”日本支票法第 13 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规定地赋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利,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我国台湾省票据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者,其票据无效。但本法别有规定者,不限。 ”台湾学者多此为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英美法系的规定英美法系空白票据的规定则更为: 1、如美国商法典第 3-125 条规定:“证券的内容显示,在签发时就有意使其票据时,如在任何必要未记载完全时即已签名
8、,在记载完全前行使票据权利,但在依照所赋予的授权记载完全后,则与记载完全的票据同一效力。 ” 2、 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 20 条规定:“(一)经签名的空白格式,为使其作成汇票而经由签名人交付的,因该发票人或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签名,故应将该空白格式视作授权而予以填写使其完整的汇票,该汇票金额在同样下,欠缺实质的汇票,汇票占有人享有表面授权,应填入其而被省略的。 (二)任何这类票据时应强制性以便对抗票据前的任何关系人,须在期间内遵照所赋予的权限填写,为此目的而称的期间属于事实问题。任何这类票据在后流通到票据正当持有人手中的,该票据在其持有时应完全,并应认定该票据是在期间内遵照所赋权限填发的。 ” 英
9、美两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其地认可空白票据,而且在空白票据补充记载的要求上也甚为宽松,所空白票据都可以来人式票据。使收款人一栏的记载空白到底。 三、我国对空白票据的及其 (一)我国对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仅规定和承认空白支票。对汇票、本票不允许签发空白票据授权他人补充。 票据法第 86 条规定: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使用。 ”第 87 条第 1 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也只认可空白支票,第 74 条规定:“记载完全而签发的支票,在依照本规定第 71 条规定的应记载补齐后,为票据。支票的债务人以该票据
10、原来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由上可见,空白支票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人作空白支票签发的,为。持票人经出票人授权,在空白支票上作补充记载,该补齐的票据,为票据。 然而,长期的思想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的某些失误,学者及从事金融、司法实践的同志对我国票据法及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上述关于空白支票的规定有着不认识和理解。如:我国的票据法禁止签发空白票据,从银行结算管理的角度,是禁止开具空白支票的。例如银行关于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要求健全内容管理制度,禁止开具空白支票 ;应该,签发空白转账支票是的。 “在我国法律的票据法地肯定空白支票合法性、性的情况下,尚以银行的行政性规章为依据来认定空白支票的性,不说是理
11、论认识上的偏差。 (二)我国的现行制度需要 很显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而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与日内瓦票据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先进的票据立法有着的差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显而易见的之处: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使用。 ”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但此处“使用”一词含义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经背书转让支票权利,指持票人在未填补前提示付款。学理上,使用的含义仅为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可见,
12、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处“名称”一词,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据法体系而言,此处的“名称”一词应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 ,我国票据法对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未有规定,但应借鉴英国票据法 、美国商法典规定,视为赋予持票人填补权,使持票人有较充裕、较自由的提示付款。 ,如前两项所述,我国票据法已规定和承认了空白支票,而上引的银行规定则相反,在两者抵触的情形下,法理,下位法、行政规章性质的银行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即在我国,签发特定内容空白的支票为合法。但须说明的是,我国票据法并未承认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支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13、,该记载无效。 ”, 票据法第 86条、第 87 条第 1 款规定均仅局限于支票,扩及到汇票、本票,实践中出空白汇票和空白支票,是一律认定其无效抑或能类推适用该两条规定?对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的情况下,将是无所适从; 第五,该两条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明朗,从而在程度上限制了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流通。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所持的慎重,以致在理论上实践中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都的认识。 ,空白票据的原理,对我票据立法和票据的金融、司法实践仍有着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应该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以便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商事活动带来便利,的繁荣市场,这是符
14、合各利益的。 注释: (1 )于海纯: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 4 期,第 78 页。 (2)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75 页。 (3)张高忠: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载于嘉兴学院学报2003 年期,第 36 页。 (4 )同(1) 。 (5)姜建初,章烈华著:票据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版,第 60 页。 (6)郑孟状著:票据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36 页。 ( 7)刘华:票据典型案例评析 ,载于政治与法律 ,1998年第 3 期,第 58 页。 (8)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 ,上海出版社 2001 年版,第350、296 页。 (9)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