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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171352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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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国家主席令第 33号,1994年 10月 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 308号,2001年 6月 20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2、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 修订)(2002 年 3月 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2

3、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县

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 7号,1995 年 8月 7日)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3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2、申请条件(一)新办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卫生资源合理布局;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相关诊疗科目;3、符合相

6、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及技术规范;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场所、管理制度、技术条件。(二)变更1、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2、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三)注销医疗机构不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向发放机关申请办理注销。(4)遗失补办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4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三、申请材料(一)新申办: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单位从业人员汇总表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7、格证、医师护士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仪器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消毒供应等材料;(二)变更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三)注销1、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一份;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遗失补办1、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一份。四、办理程序5(一)申请人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二)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6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4 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 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30)3114606。联系地点: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计委窗口。监督电话:(0830)311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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