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讲 信贷(授信)业务法律审查1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1.1 审查必要性 授信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授信申请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信用社签订的授信合同以及相应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审查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确认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主体资格。1.2 审查要点 1.2.1 法人 1.2.1.1 企业法人 (1)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证或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贷款证或者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
2、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4)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5)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6)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1.2.1.2 事业单位法人 (1)应当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贷款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信申请人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
3、办理授信业务。 (4)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事业单位法人的存续期限的,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在存续期限内。 (5)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6)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2.1.3 社会团体法人 (1)应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贷款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信申请人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4)如果社会团
4、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社会团体法人的存续期限的,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在存续期限内。 (5)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6)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1.4 机关法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法人不在授信申请人范围之内。另外,基于国家机关法人的性质、职能。经费来源以及执行困难等原因,机关法人也不能成为授信申请人。 1.2.2 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具有企
5、业法人资格除外)。,外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外)、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等集体企业。 (1)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贷款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信申请人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4)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 (5)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6)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组织机构
6、代码证复印件。 1.2.3 个体工商户 (1)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神智健全的人或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神智健全的人。 (2)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3)应当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5)授信申请人签署有关授信文件之日应在上述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6)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
7、7)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授信申请人印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1.2.4 自然人 (1)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神智健全的人或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神智健全的人。 (2)授信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3)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4)授信申请人签署有关授信文件之日应在上述身份证件有效期
8、内。 (5)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授信申请人加盖私章或者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申请授信决策文件审查2.1 审查必要性 申请授信决策文件是指授信申请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授信申请人名义向信用社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决策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如果缺乏申请授信决策文件或者申请授信决策文件存在法律瑕疵,授信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的授信合同以及相应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审查授信申请人的申请授信决策文件是否齐备及合
9、法有效。2.2 审查要点(以公司的申请授信决策文件为例) 2.2.1 章程 (1)应当提供内容完整,加注“真实有效”字样和提供章程的日期,并在上述记载上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最新经工商备案的文本。 (2)根据章程确认授信申请人关于申请授信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授信申请人签署授信合同的有权签字人。 (3)如果章程中有限制对外申请授信的规定,授信申请人的申请授信行为或者有关申请授信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2.2.2 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2.2.2.1 基本规定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申请本次授信业务决议的,应
10、当出具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2.2.2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
11、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2.2.2.3 决议内容 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定期限内申请授信业务或者申请某笔具体的授信业务; (2)授信业务种类; (3)授信业务的最高限额及币种; (4)授信信用社。 2.2.2.4 会议记录 (1)应当提供股东
12、会(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原件,应当加盖授信申请人、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的公章,并根据以下法律规定由股东或者董事签名。如果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对于一定期限内的申请授信事宜作出概括决议的,无法同时提供给多个信用社的,可以提供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授信申请人、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公章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3、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2.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 (2)应当加盖授信申请人公章。 (3)按授信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2.2.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授信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1)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2)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14、人签章,并由授信申请人加盖公章。 (3)授信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4)应当提供经信用社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授信申请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2.5 股东或董事授权委托书 审查要点同2.2.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授信合同审查3.1 审查必要性 授信合同是信用社与授信申请人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授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将直接影响信用社与授信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重点审查授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准确。3.2 审查要点 3.2.1 格式合同 (1)应当使用信用社
15、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 (2)填写合同应当符合信用社制定的格式合同使用说明,合同待定内容应当填写完整,空白处应当划线删除。 (3)合同编号、金额、币种、借款用途、利率、期限等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并与授信审批表、担保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4)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如果“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担保人的,或者“旧贷”没有担保而“新贷”另有担保的,贷款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或者用以偿还X年X月X日签订的编号为XX借款合同项下贷款,而不应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5)当事人签字、盖章应当正确齐备,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填写正确。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应当与工
16、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7)代理人签章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姓名一致。 (8)如果发生以下任一影响信用社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适用的情形,应当经过具有格式合同管理权限的相关级别上级联社法律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A直接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B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9)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信用社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的除外)应当经授信信用社法律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10)如果修改合同的,修改处应当加盖双方公章或校对章。 (11)如果授信合同附有担保合同生效等授信合
17、同生效条件的,生效条件应当成就。 (12)如果有最高额担保的,该笔授信业务的债权数额应当在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尚未使用的余额之内,该笔授信业务合同签订日期和放款日期应当在最高额担保合同规定的主债权发生的存续期间内。 (13)如有最高额抵押的,应当在该笔信用社业务放款前向授信经办人员采取向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或其他方式了解抵押物是否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措施,并且授信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内容为“已采取向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或其他方式了解抵押物状态,该抵押物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书面说明。,3.2.2 非格式合同 (1)如果确有不能使用信用社格式合同的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客户提供的格式合
18、同或者根据授信业务具体需求另行制定的合同),该非格式合同应当经过具有格式合同管理权限的相关级别信用社法律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2)非格式合同的其他审查要点同3.2.1格式合同。4担保人主体资格审查4.1 审查必要性 担保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担保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影响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法律审查人员除了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一般民事主体资格之外,还应当着重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主体资格。4.2 审查要点 4.2.1 法人 4.2.1.1 企业法人 4.2.1.1.1 民事主体资格 (1)应当
19、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 (4)应当提供经信用社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1.1.2 担保主体资格 (1)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取得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分支机构应当提供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也应当提供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总行或者
20、总公司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或者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总行或者总公司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是,如果确需接受此类担保的,公司章程必须对此明确规定或者担保人必须出具股东会(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但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5)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如果提供外汇担保的,应当是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4.2
21、.1.2 事业单位法人 4.2.1.2.1 民事主体资格 (1)应当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1.2.2 担保主体资格 (1)应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4.2.1.3 社会团体法人 4.2.1.3.1 民
22、事主体资格 (1)应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保持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1.3.2 担保主体资格 (1)应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4.2.1.4 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
23、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4.2.2 其他经济组织 4.2.2.1 民事主体资格 (1)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 (4)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2.2 担保主体资格 (1)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2)“其他组织”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24、、街道、村办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2.3 个体工商户 (1)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 (2)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神智健全的人或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神智健全的人。,(3)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4)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之日应在上述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5)应当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7)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
25、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印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2.4 自然人 (1)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 (2)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神智健全的人或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神智健全的人。 (3)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质押,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了借款人不是父母的贷款、借款人员为父母但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商铺贷款等提供担保。 (4)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护照
26、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5)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之日应在上述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6)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担保人加盖私章或者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担保决策文件审查5.1 审查必要性 担保决策文件是指担保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担保人名义向信用社提供担保的决策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如果缺乏担保决策文件或者担保决策文件存在法律瑕疵,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影响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
27、审查担保人的担保决策文件是否齐备及合法有效。5.2 审查要点 5.2.1 章程(以公司的担保决策文件为例) (1)应当提供内容完整,加注“真实有效”字样和提供章程的日期,并在上述记载上加盖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 (2)根据章程确认担保人关于担保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3)章程中应当没有禁止担保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担保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或者有关担保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4)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是,如果确需接受此类担保的,公司章程必须对此明确规定或者担保人必须出具股东会(大
28、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但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5.2.2 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5.2.2.1 基本规定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本次担保行为决议的,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加盖担保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当出具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2.2.2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
29、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
30、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5.2.2.3 决议内容 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定期限内提供的担保或者某个具体担保行为; (2)担保最高限额、币种; (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有关规定。 5.2.2.4 会议记录 (1)原则上应当提供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原件,应当加盖担保人、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的公章,并根据以下法律规定由股东或者董事签名。,如果股东
31、会(大会)或董事会对于一定期限内的担保事宜作出概括决议的,无法同时提供给多个债权人的,可以提供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担保人、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公章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对上述文件的真实、合法性难以作出判断的,应要求提供针对此
32、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 (2)应当加盖担保人公章。 (3)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5.2.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担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1)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2)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由担保人加盖公章。 (3)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
33、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4)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担保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2.5 股东或董事授权委托书 审查要点同52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6担保合同审查6.1 审查必要性 担保合同是信用社与担保人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将直接影响信用社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而影响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重点审查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准确。,6.2 审查要点 6.2.1 格式合同 (1)应当使用信用社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 (2)填写合同应当符合信用社制定的格式合同使用说明,合同待定内
34、容应当填写完整,空白处应当划线删除。 (3)担保合同载明的主合同编号、金额、币种、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必须与授信审批表、授信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4)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如果“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担保人的,或者“旧贷”没有担保而“新贷”另有担保的,不仅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合同,而且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主合同的编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等事项,要求担保人出具其明知所担保的贷款用以偿还旧贷的声明书。 (5)如果抵质押物为共有状态,应当由抵质押物的所有共有人签署担保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担保合同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 (6)当事人签字、盖章应当正确齐备,合同
35、签订时间应当填写正确。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应当与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8)代理人签章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姓名一致。,(9)如果发生以下任一影响信用社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适用的情形,应当经过具有格式合同管理权限的相关级别的联社法律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A直接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B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10)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信用社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的除外)应当经授信信用社或联社法律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11)如果修改合同的,修改处
36、应当加盖双方公章或校对章。 (12)如果担保合同依法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等手续方可生效的,生效条件应当成就。 (13)应当提供担保人出具的核保书,核保书上应当加盖担保人的公章,应当由授信经办人员签名加注“本核保书系担保人出具并盖章”字样。 (14)如果担保物需要办理保险的,应当将保险单原件交付信用社保管,保险单载明的第一受益人为信用社,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授信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授信本息。,6.2.2 非格式合同 (1)如果确有不能使用信用社格式合同的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或者重大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业务需求另行制定的合同),该非格式合同应当经过具有格式合同管理权限的相关级别的联社
37、法律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2)非格式合同的其他审查要点同6.2.1格式合同。 (3)如果信用社接受境外公司出具的保函,应当着重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保函真实性、保函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管辖地等主要条款。 担保物审查7.1 审查必要性 担保物权利证书是担保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能够依法处分担保物的权利的凭证,如果担保物的权属有争议或权属不明的,不能用以设定担保物权,否则担保合同可能无效。另外,现行法律以及信用社授信政策对于某些特定财产能否设定担保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条件,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影响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法律审查人员应当着重
38、审查担保物权利证书和担保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7.2 审查要点 7.2.1 担保物权利证书 (1)应当提供权利证书的原件。 (2)授信经办人员应当对权利证书的真伪作实质审查,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对权利证书的真伪作形式审查,如有疑问,应当由授信经办人员向发证机关核实。 (3)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须与担保人一致。 (4)权利证书记载的担保物全部要素与担保合同及所附清单记载一致。 (5)提供权利证书之日应当在权利证书有效期限之内。 7.2.2 担保物禁止性规定 7.2.2.1 抵押 7.2.2.1.1 基本规定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39、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但是海关监管的财产经海关许可除外。,7.2.2.1.2 房地产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除了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
40、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7)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8)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9)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 7.2.2.2 质押 7.2.2.2.1 基本规定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质押。,(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质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质押,但是海关监管的财产经海关许可除外。 7.2.2.2.
41、2 股权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设定质押。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设定质押。 (3)不得接受授信信用社股东以授信信用社股权向授信信用社提供的质押。 (4)证券公司不得将其保管的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5)在不良贷款重组时,不得接受授信信用社的股东单位以授信信用社股权向第三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再由第三人为授信信用社股东单位向授信信用社保证的担保措施。 7.2.2.2.3 其他 (1)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质押。 (2)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
42、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也不得接受“境内机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外汇本票。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作为人民币贷款的质押凭证(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3)车辆合格证不得质押。 (4)“出口退税权”或者“出口退税款”不能设定质押,出口退税仅是还款来源。 7.2.3 担保物限制性规定 7.2.3.1 抵押 (1)如果抵押物为共有状态,应当由抵押物的所有共有人签订抵押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抵押合同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2)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由所有共有
43、人签署抵押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抵押合同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抵押,应当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5)以集体荒山土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7.2.3.2 质押 7.2.3.2.1 基本规定 (1)接受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应当移交信用社占有,质押合同自移交占有生效。 (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将权利凭证交付信用社,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起生效。 (3)质物应当交付信用社,如果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4)如果质押物为共有状态,应当由质押物的所有共有人签订质押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质押合同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7.2.3.2.2 股权 7.2.3.2.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股权向信用社质押应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