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兵团学生资助政策宣 传 手 册兵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5年9月目 录一级标题 二级标题一、兵团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1.兵团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2.兵团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3.政策问答二、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1.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兵团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政策问答三、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1.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政策问答四、兵团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政策问答五、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1.兵团中等
2、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实施方案2.政策问答六、兵团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的实施意见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4. 政策问答一、兵团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兵团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六届十二次、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兵团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范围
3、及对象兵团建立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范围及对象为兵团团场在园各族幼儿。二、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一)幼儿伙食补助。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对在园幼儿进行补助。(二)公用经费补助。按照每生每年600元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补助。(三)取暖费补助。按照每生每年120元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补助。(四)幼儿免费读本补助。按照每生每年90元标准对在园幼儿进行补助。(五)学前双语聘用教师工资补助。在学前双语教师编制下达前,对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学前双语聘用教师工资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该项补助已列入兵团“十件实事”教育保障工程)。三、经费筹措及分担(一)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和南疆三地州兵团垦区(三师、十四师
4、、一师4团,下同)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兵团、师团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兵团分担资金部分含需争取中央支持资金。具体为:幼儿伙食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取暖费补助由兵团与师团按8.51.5比例分担(其中南疆三地州兵团垦区团场幼儿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由兵团全部承担);幼儿免费读本补助由兵团全额承担,并统一采购配发各师(市);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学前双语聘用教师工资补助由兵团承担。(二)其他各师(市)、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师团自筹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师(市)制定。四、有关要求(一)落实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兵团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应纳入各级年度财务(政)预算,稳定资金来源渠
5、道。(二)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兵、师教育和财务(政)部门要建立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对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及资金落实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各师(市)要据此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备案。关于2014年兵团学前教育保障经费分配意见的请示兵教发201448号兵团:根据关于批转兵团团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56号)精神,现对2014年兵团团场学前教育保障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下达的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类资金合计3285.46万元提出如下分配意见:一、保障范围及对象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和南疆三地州兵团垦区团场幼儿园在园各族幼儿。二、保障项目及标准(一
6、)幼儿伙食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二)公用经费补助,每生每年600元。(三)取暖费补助,每生每年120元。(四)幼儿免费读本补助,每生每年90元标准。兵团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兵团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兵团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是结合兵团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由中央财政和兵团本级预算共同安排,用于在园幼儿的学费减免和
7、生活补助等支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场所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第四条 资助经费由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共同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资助经费用于团场所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等。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烈士子女、孤残幼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残疾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的幼儿;享受低保、单亲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第七条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
8、资助。第八条 结合兵团实际,资助经费将对双语幼儿园、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和边境团场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等给予政策倾斜。各团场幼儿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对在园幼儿进行生活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幼儿园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加大资助力度,不断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深入推进。第三章 评审制度与工作程序第九条 资助经费按学年申请、评定和拨付,师、团财务和教育部门在收到资助专项拨款后,要在1个月内将资助专项下达所属幼儿园。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由提出资助申请的幼儿如实填写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
9、附带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幼儿园审核。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资助专项评定工作细则,成立由幼儿园领导、幼儿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在园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学前教育资助幼儿花名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组织资助工作,在资助工作完结后的20个工作日内,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师财务和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兵团幼儿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资助工作有关信息上传至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
10、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已享受资助者取消资格1.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2. 未能按幼儿园要求及时注册者;3. 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不符合资助条件者;4. 家庭因建购房、购车和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者;5. 在休学和停学其间者。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汇总表和受理结果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同时,要定期公布资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必须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年末资金若有结余,需
11、严格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兵团财务局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各师、团场和幼儿园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每年末,兵团财务局将会同兵团教育局,依托兵团审计局和兵团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资助经费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考评,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自觉接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12、题,及时纠正。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师实际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报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备案。第十九条 各级和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家长会等平台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 策 问 答(一)兵团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答: 2013年资助对象为双语幼儿园、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和边境团场幼儿园在园幼儿,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调整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和南疆三地州兵团垦区团场幼儿园在园幼
13、儿。(二)兵团学前幼儿资助标准是多少?用途是什么?答:2013年标准为600元/生年,主要用于在园幼儿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等支出。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调整为幼儿伙食补助,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对在园幼儿进行补助;幼儿免费读本补助,按照每生每年90元标准对在园幼儿进行补助。(三)兵团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如何申请、评审公示?答:申请。每学年开学前,提出资助申请的幼儿必须填写申请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报所在幼儿园审核。评审公示。成立由幼儿园领导、幼儿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在园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
14、写汇总表。(四)学生家长如何了解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答:幼儿园要定期公布资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评审和发放程序,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结合兵团义务教育发
15、展情况,由中央财政和兵团本级预算共同安排,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财务部门和学校负责具体工作实施的专项资金。用于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确保兵团团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章 补助对象、受助条件和补助范围第三条 补助对象: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第四条 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不参与宗教团体和非法宗教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4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 补助范围: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寄宿学生比例为:南疆
16、四地州兵团垦区团场符合享受生活费补助基本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全覆盖;其他团场根据国家和兵团经费投入情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师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确定受助比例,同时向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予以政策倾斜。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用途第六条 补助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不超过250天计算。兵团执行的补助标准随国家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第七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第八条 学生申请。补助资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初符合受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必须提出申请,填写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17、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学校审核。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定时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优先补助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生、团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及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实行全覆盖团场不需要排序),结合兵团教育局、兵团财务局核定的资助指标拟定受助学生名单。第十条 公示和备案。学校将拟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加盖学校公章)包括: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期限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18、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师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发放形式:1.补助资金转入学生就餐卡或发放食堂就餐券;2.补助资金转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第十二条 签领制度。补助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1凡是享受补助资金的寄宿生,学校必须按照要求填制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2),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2受助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学生就餐卡(食堂就餐券)内未消费完的金额必须以现金的形式退还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第十三条 精准核算
19、。补助资金按月核算、分期发放,确保受助学生足额享受。因转学、自然流失、退宿等导致受助学生异动的情况,学校必须按月精准核算结余资金并逐级上报,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专人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五条 细化日常管理。1受助学生住宿时间是核算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受助资格认定以寄宿登记手续为基础,学校要及时完成住宿学生的异动登记,受助学生自退宿起不再享受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
20、申请审批确定后,中途入住的寄宿学生学期内不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对于情况特殊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可由各师及各学校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资助。2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档案,将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并保存3年以上。档案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兵团及相关单位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寄宿登记手续、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材料、银行转帐凭证、学生(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表等资料,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凭证准确完整。3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和资源,通过知识讲座、家长会、征文和演讲比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家庭经
21、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学校应对受助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报效祖国,回馈社会。4各级教育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申请评审程序、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签领发放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各师教育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第十六条 健全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单位自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助资金实施结束后,单位要自觉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按照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3)自评打分,将自查情况分别报送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兵团财务局将会同兵团教育局结合单位自评情
22、况,参考项目实施的类别、金额和效果等因素,依托兵团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抽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调整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监管。补助资金由兵团财务实行集中支付,拨入团场义务教育资金特设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各级财务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学校应认真填报有关数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及时发放并确保落实到位,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承担审核责任。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兵财事2007579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兵团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对象免学杂费:在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和在兵团直属及师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兵师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住宿学生。兵
24、团及师直属学校择校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二、“两免一补”标准免学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应支付国家课程必修科目和地方教材的教科书费实际数额予以免除。 对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寄宿学生生活费每天补助小学1.5元、初中2元,补助天数为每年280天,小学每生每年可享受生活补助420元,初中每生每年可享受生活补助560元。三、贫困家庭学生的条件
25、团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困难家庭子女、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50%的学生及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兵师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及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四、贫困家庭学生的审批程序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初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情况审核后,根据兵团下达的资助贫困生资金额度,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6、公示期满后,报团场“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报师教育、财务部门备案。五、“两免一补”资金的发放在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和在兵师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不收取学杂费,也不得先收后补。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将实际应支付教科书资金予以免除,不发现金。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应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饭卡中,不发现金。六、“两免一补”档案的管理各师、团场及学校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档案。内容包括国家、兵团及本单位制定的“两免一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批文、有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名的贫困生资助名单、申请贫困生资助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
27、印件、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建立的档案应当能够完整地反映“两免一补”工作的整体情况。七、“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务必须确保中央和兵团财务安排的“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师团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两免一补”资金,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政策实施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八、各师财务、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备案。九、本办法自2007秋季开学起执行。政 策 问 答(
28、一)什么是“两免一补”?答:“两免一补”是指国家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一项资助政策,简称“两免一补”。(二)什么是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答: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是指中央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不包括地方课程教材及各种辅助性材料。(三)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小学阶段包括哪些科目?答: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小学阶段包括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四)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初中阶段包括哪些科目?答:国家课程
29、免费教科书初中阶段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五)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答:享受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对象: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六)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寄宿学生比例是多少?答: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团场符合享受生活费补助基本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全覆盖;其他团场根据国家和兵团经费投入情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师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确定受助比例,同时向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予以政策倾斜。(七)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30、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多少?答: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不超过250天计算。兵团执行的补助标准随国家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八)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地区是否需要填写申请表?答:是。每学期开学初所有符合受助条件的寄宿学生都必须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九)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如何发放?答:补助资金的发放有两种形式:1. 补助资金转入学生就餐卡或发放食堂就餐券;2.补助资金转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
31、形式抵顶或扣减。(十)中途入住的学生是否能够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答:否。受助学生申请审批确定后,中途入住的寄宿学生学期内不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对于情况特殊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可由各师及各学校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资助。(十一)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用途是什么?答:用于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确保兵团团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十二)受助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饭卡中的补助资金是否返还?答:是。受助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学生就餐卡(食堂就餐券)内未消费完的补助资金必须退还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三、兵团团场义务教
32、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团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团场学生健康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的关爱,改善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兵团适龄儿童上得起学、上好学、进一步巩固兵团“两基”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主要内容按照“党政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33、”的原则,稳步推进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团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一)启动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农三师、农十四师启动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中央财政为农三师、农十四师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团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 经验。试点工作由兵团统筹,师、团具体组织实施。农三师、农十四师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团场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兵团备案后实施。(二)开
34、展兵团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采取兵团统筹、兵师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除农三师、农十四师以外的兵团边境团场和国家级贫困团场,开展兵团营养改善地方试点工作,逐步改善边境、贫困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三)改善就餐条件。依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团场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和教育援疆资金,把学生食堂建设列入重点建设内容,加大实施范围内学校食堂建设力度,团场负责相关设备的配备,使学校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规模较小的分场学校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改造、配
35、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要根据实 际,通过增加学校编制、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调整学校富余人员和团场聘用人员等多种途径为团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师、团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团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
36、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兵团财务分担。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兵团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 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 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 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兵团各级党政要把食品
37、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 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各团场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
38、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同时团场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师团、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明确工作责任。兵团各级党政要切实加强对团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兵团结合实际,制订兵团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 划。各师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师内团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团场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团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教育、财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卫生、
39、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宣传、监察、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各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师团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 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
40、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团场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师、团应为学校 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师团、学校要努力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团场负责为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努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实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零成本运行实施,确保每生每天3元营养补助金全部用在改善学生营养上,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师团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
41、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 理。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师、团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 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
42、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五)加强营养教育。各师团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 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团场和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政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
43、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 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本级党政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团场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七)做好宣传工作。兵团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
44、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政 策 问 答(一)兵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答: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兵团第三师、第十四师19个团场全部纳入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范围。(二)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标准是多少?答:每生每天3元,全年600元(按照每年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自2014年11月起,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生每天提高1元,即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元。(三)兵团团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
45、金的用途?答: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不能直接发钱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能用来买零食和保健品,不能用于补贴教职工吃饭,不能用于学校办公经费等。(四)学校食堂人员工资及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成本能否从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中列支?答:否。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由团场承担,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确保每生每天4元营养补助金全部用在改善学生营养上。(五)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主动公开哪些有关营养餐的信息?答:1.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及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2. 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46、。3. 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4. 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5. 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四、兵团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兵团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第三条 兵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师团三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共同承担,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适当向团场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各级财务、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