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陈晓晓(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
2、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1、 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
3、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
4、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民主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com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
5、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参考文献: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页。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
6、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
7、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
8、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
9、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 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
10、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荣剑,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7-28页。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
11、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
12、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1页。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 同上书,第732页。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 转引自吴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
13、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 【德】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页。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
14、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
15、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2、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
16、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民主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
17、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 陈舟,程家明,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河北学刊,1988年第3期.(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
18、,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
19、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永恒化。特别是把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道德化和神秘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
20、象征与化身,使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构成一种完满的、合乎正义的秩序。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社会、重个人。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推崇和弘扬个体,尽可能地限制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束缚。个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内容。个人组合成社会为的是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社会的进化和人的理性不会容忍个人始终处于个性被剥夺的境地,而是强烈呼唤着重视个性和个体发展的人文精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
21、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这种倾向同样是由社会历史进程和人类认识规律所决定的。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还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
22、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所以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其第二阶段的基本思想在实质上都是限定和制约社会或国家权力,努力为个人开拓出一块独立的专有的地盘。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企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第二阶段的特征,是以社会经济、政治的较高发展和人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基础的。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
23、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无限地追求自我利益、幸福和自由是社会的时尚,并被理解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主要根源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地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社会或国家的价值取决于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种经验的事实,社会或国家的稳定,也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中和现实社会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份贬损,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
24、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即建立一种更适合资本意志和利益的社会政治体制和道德原则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必然逻辑地走上自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冀求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即追求确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新的生活规范,建构一种更能保护资产阶级权益的社会政治文化模式。(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 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大体上是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它的性质、方向乃至研究内容、形式、范围,也必然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社
25、会历史文化状况决定的。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虽然纷繁复杂学派林立,相互诘难又相互补充,呈现出色彩斑斓五光十色的图景。但是,它们又都不能回避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深刻的经济、政治、道德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冲突。因此,舍弃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各流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外在差异性,便可以透视到沉隐于这些学派深层的普遍本质,即都极为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力求对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作出明晰的回答,现实地、妥善地寻找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定的结合点。其根本目的乃是为着巩固和重塑处于崩溃中的西方政治观念和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更有效的社会机制把个人利益与行为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协调起来,维持和延缓资本主
26、义社会制度。与此同时,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作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又逻辑地吸取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积累着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认识,因而大多注意防止绝对的偏执,即把个人与社会任意地、简单地分裂和对立起来。从认识论角度来考评,这是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分析现代西方伦理、政治学说必须留意的一个总的背景。在这个总的背景下,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由于注入了各种流派和各个思想家的特殊社会经历、个人意志、情感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因而又具有不同的形态。粗略地归纳一下,大体表现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张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
27、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游离于个人之外,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成为抑止个人冲动协调个人行为的最高力量。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或最高理性与共同善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而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经济和个人对社会、国家的服从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类型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推崇,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只是力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国家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虽然由于其师承黑格尔,甚至带有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
28、,因而在情感上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与抵制,后来又遭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撅不振。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它作为认识、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方案,其作用有两重性。从积极方面看,它反映了个人对社会、国家具有依赖关系的方面,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任性。因而体现着人的理性的机巧,不失为个人保存和实现自已的一种选择。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容易模糊个人意志自由的范畴,从而导致对个人否定,使个人失去独立性。 第二种类型,主张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这种类型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它经由尼采、柏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极致。其主旨是对理性的批判,对社会的抗议。这种类型过分强化了个人的主观性,把人视为脱离
29、周围世界的、孤立的个人,看作是与社会及诸客观要素无缘甚至对立的“自我”或因素。因此,这种类型虽然也因其反映着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渲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在实质上是反理性的,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为摆脱自身的因境,反映这种倾向的个人主义或非理性主义流派,大多走向自我批判,并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个人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真正组成社会,而只能作为社会与文明的反叛者,沦落为社会的“例外”,仿徨、无聊,直至从死亡中
30、寻求最后的解脱。因而,这种类型虽然从未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但在认识论意义上仍具有重要价值。从积极方面看,它显示了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主导性、能动性,反映了人企求超越社会限定,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所作出的艰难探索。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掩盖着个人的任性,即对社会、国家不负责任的情绪和冲动。第三种类型,尝试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它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认为倾向于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人。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
31、于整体即社会,具有明显的反个人主义倾向。这样,就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因此,较能适应资产阶级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政治需要,上升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是虚假的,即建诸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与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它离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和抽象个人的精神需求出发去寻求社会的起源和本性。联结个人的不是现实的物质社会关系,而是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公正。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与统一缺乏真实的基础。人们仍然把自己的希望与理想寄托于某种外在的力量,甚至从上帝的理性或意志中去寻找个人行为的
32、依据。这样,第三种类型,虽然貌似全面和公允,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这就迫使西方思想家们必须继续进行艰难的探索。(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不同的倾向或流派,本质上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种集团,依据自身需要、利益和智慧,对于时代提出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性把握。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西方思想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性,从不同侧面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审视和探讨,作出了多种答卷,从而丰富了人类关于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现代
33、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规定,即只能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提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重重危机和个人与社会全面冲突的总根源。因此,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具备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社会条件。西方思想家以维持资本主义统治秩序为前提和目的来设计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虽然也可能在微观上、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有所深化和发展,但却不能实现根本性的实破,上升为科学的意识形态,盲目推崇和神化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乃至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作为治国的救世良药或人生价值选
34、择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极其荒谬的。只有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性作出辩证的历史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虽然流派繁杂,相互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和贯穿着几个共同的弊病,根本的失误是: 第一,西方思想家在思想方法上都直接或间接、明了或曲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成为没有内在共同点的相互隔离乃至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这样,就必然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陷入二律背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正是由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自我与社会本体的绝对对立,不能运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个人与社会各自地位及相互关
35、系作出简单化的机械理解,更不能企求设计出某种无个人的社会和天马行空的自在之我,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作出某种绝然的、单一的选择。 第二,西方思想家都离开物质生产来谈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和相互转化,无法寻找到个人与社会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的本性,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也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源泉。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生成、相互分化的物质根源,而且又是把个人与社会协调起来、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发展,是个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不断产生、不断解决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不断拓
36、展、深入的过程。 第三,西方思想家离开物质生产实践,抽象地论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企求规定一种适合一切社会结构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引入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就必然使其从逻辑走向历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此蜕去了神秘的、思辨的色彩,有规律、有阶段地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实践相适应的历史演进过程。要真正克服个人与社会的隔离与疏远,不仅需要确立一系列正确的前提,而且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这就是消灭私有制这一导致社会自我分裂和个人相互对抗的经济根源,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
37、这种社会并不否定个人活动所必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而避免个人活动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又不排除个人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而只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保证个人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祥和、协调,达到个人本质力量充分显示与社会整体进化的全面一致。显然,这种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科学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观念还在建设之中,全面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创造。要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各种片面化倾向并相应确立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机制,最终使个人与社会相互选择、相互承担责任和互从对
38、方中享受权益,以确保个人的全面发展,也还需要一个认识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指导,其中也应包括合理评价和科学对待西方的政治、社会思想。 万泽民,陆家英,西方思想家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考评,浙江大学学报,第7卷第4期,1993年12月,52-56页。3、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与权力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近代开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数贤者孜孜以求,无非是想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找到平衡点,或者说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既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权力与自由之间,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历史
39、意义上的和哲学意义上的冲突。从最早的政治开始,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困难的选择,这种困难使得政府的设计者们和颂扬自由的诗人都感到无奈。我们的历史上从未有哪一个时期很好的调整好了自由与权力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关系。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宪法制定者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足以维持联邦的但不会危及公民自由的政府。” Robert K.Carr, Liberty under Government, P.4, in Proceeding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 Vol.24, No1, Freedom and the Ex
40、panding State.(May , 1950).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化,其实主要是为了找到权力与自由之间令人满意的平衡支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1) 个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1、从自然权利角度进行的论证个人为什么应该是国家的目的呢?换言之,它凭什么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呢?它之所以是目的是以什么为基
41、础呢?西方思想家们的第一答案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 赵秀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近现代西方相关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这些观念有
42、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和罗马,一些人强调生命的价值、个人尊严的价值。比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著名的民主活动家伯里克利就说:“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和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斯多噶学派从共同的人性论出发,认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他可以提出一个固有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使自己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力。而且,即使事先估计到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也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起码的原则。产生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一词,在罗
43、马法中,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宣称,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罗马时代的一位法学家就明确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页。此外,罗马人创造的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人类共同权利概念,也就是普遍权利概念。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政治理论家在论及人类的政治原则的时候,也总要以人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有时翻译成“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举例来说,洛克的国家理论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形成的:个人自然权利
44、自然状态安全与财产国家。这个逻辑出发点是个人,而个人的价值或者目的性,又是由他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所决定的。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于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有着最为经典的论述。比如,“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只有一种天赋的权
45、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第50页。把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就会得出国家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结论来。现代西方许多理论家、学者们不但继承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启蒙思想家们有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思想,关于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思想,而且,把国家作为手段来实现个人这个目的也就是捍卫个人权利的功能具体化。2、 从国家起源角度进行的论证西方思想家有一个传统,就是倾
46、向于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最远古的状态中,去寻找某些“事实”,来为他们有关权利、法律、社会、国家等重大问题的理论辩护。关于国家是个人的手段,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理论,思想家们也从历史学的角度,当然主要是凭借他们的历史想象力和理性推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国家起源问题中,去寻找“史实”的证据。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的契约。他从性恶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
47、忍而短寿。”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又都有渴望享有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出版说明第5页。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
48、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7-78页。出于此,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个人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利交给政府:一是在自然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
49、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著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受生物进化论的深刻影响,认为国家和生物体一样都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最初,人类是游牧散居的,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后来由于战争的缘故,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发展为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事形态国家”,这是国家的低级形态。“在早期的政府统治下,对个性的压制是最大的,当我们向前进时,压制就变得较小。” 【英】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