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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72124 上传时间:2020-05-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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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

2、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 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有关

3、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

4、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第17条规定了“(1)各成员应在其承诺的行业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成员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给予己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第一款的要求;(3)如果一成员修改其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都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公平待遇”。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

5、“在知识产权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业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5.例外规定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

6、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蔡岱松、张鸿志.论WTO体制下国民待遇原则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2另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国民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罗马公约等,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也有规定,例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以及对代理人的规定等。(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综合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国内税费、法令、条例和规定等方面,具体包括:(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

7、他国内费用;(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则和要求方而,以及投资措施方而,进口产品应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的同等待遇;(3)成员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三)国民待遇原则包含的具体要素分析1.所在国产品与外国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国民待遇所给予的权利地位在产品贸易中范围限定于“同类产品”,同类产品也可以理解为相似产品,在WTO体制下,对产品相似的审查主要是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是否直接竞争以及替代性,可以理解为如果两个产品经过对比物理特征相似,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可替代的地

8、位,并且这两个产品符合直接竞争的情况,则被比较的两个产品就具有WTO所审查确定的“同类产品”,这样的产品可以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2.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对“国内产品”的待遇不能超过对“进口产品”的待遇,无论贸易量与贸易额的大小,如果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超过了对国内产品的征税,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3.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涵盖了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规、条例以及规章,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非歧视性,所以所有改变了正常市场竞争以及存在歧视性待遇情况的法律、条例以及规章也是违反

9、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另外,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是指的全部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所涵盖范围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要给予成员国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国民待遇。“法规、条例和规章”不仅包括实体规则,还包括程序规则,即使某成员方国民待遇的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程序性法律,只要造成了歧视性后果,就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定。4.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标准国民待遇原则可以包括平等待遇,也可以是高于本国国民、产品、投资、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差别待遇,只要给予外国的人、物、投资和行为的待遇不比本国的低,就是履行了国民待遇的义务。 “次国民待遇”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订立理念的,它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的适用标准

10、。国家已经作出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承诺,国际贸易中再实施非国民待遇或者次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世贸组织法规定的非歧视原则。 马晓玲.WTO法律体制下国民待遇适用标准之我见 J.法学论坛.2005(11). 395.对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的特殊性关贸总协定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具有不确定性,而对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规定较为广泛,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强制性较为低,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性义务,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在其中的具体承诺部分,具体承诺是区分与一般义务的,即由各成员方自愿作出,列入具体承诺表,

11、依照其表履行义务。这也是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服务贸易与国家主权与安全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在全球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小,因此这些规定都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因此作为具体的承诺。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范围不同,不仅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也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而关税贸易总协定仅适用于进口货物,不包括货物提供者。服务贸易所纳入调整的有关于国民待遇的内容也相对广泛。也即关税贸易总协定是对于“外国产品”的国民待遇,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外国人”、“外国投资”以及“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再次,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服务贸易的国民待

12、遇是谈判各方妥协让步的结果,因此一般为了实现具体承诺中的国民待遇,往往这些获取国民待遇的成员国要给做出承诺的成员国一些“优惠条件”。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无此限制。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实践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履行条约义务,即承诺履行国民待遇原则的领域应排除违反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次国民待遇”措施与操作。我国的一些政策以及给予外国的待遇高于国内,例如我国目前对于外资企业的赋税就低于国内企业的赋税,这些属于“差别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但它增加了国内资本的负担,使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国内同类产业处于

13、劣势竞争地位,限制了我国产业发展,同时牺牲了我国大量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属于“次国民待遇”的内容,例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企业清算优先权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我国的部分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利,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会影响我国顺利的与各个国家开展国际经济与贸易合作。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取消限制超高的国民待遇以保护我国自身产业的发展,调整产业政策,提高我国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履行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拓宽我国的投资环境;另外应当完善法律制度,统一相关规定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以便于法律的适用;最后,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对“次国民待遇”的部分进行拓宽,建立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但是对外资准入采取一定的限制,即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为限,不危害本国民生产业,尽量不使得国内产业在政策法规上处于劣势地位,在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也要保护国内产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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