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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为浅析.doc

上传人:dwy79026 文档编号:6076823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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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顺论文网 www.13L1摘要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的经济法行为,是连接主体和责任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应当获得更多的理论关注和学术研究投入,以形成经济法行为范畴和理论,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逻辑自洽。然而,学界对其关注不够,研究不深,没有获得像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那样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投入,在经济法教材和经济法权威期刊鲜有专门论述,所以应该加大对经济法行为的研究力度,用来弥补以上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探讨了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然后论述了经济法行为的主体特质以及其品性,最后研究了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关键词:经济法行为,主体特质,品性,法律评价宜顺

2、论文网 www.13L2目 录前言 3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4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特质 4(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 .4(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 .6三、经济法行为的品性 7(一)行为的公共性 .7(二)行为的程序性 .8(三)行为的民主性 .8四、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8(一)经济法行为的评价标准 .9(二)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0宜顺论文网 www.13L3经济法行为浅析 前言“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是指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题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既不像行政法

3、行为那样国家意志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亦不像民法一样实现意思自治,经济法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公意与市场主体私意动态博弈和协调的过程。文章并非试图对所有的经济法行为进行分析,而是选取经济法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对这类典型和代表性的经济法行为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通过对经济法行为内在气质进行规范法学上的分析和评价,企图抛砖引玉,意在强调在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中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对行为理论范畴化和概念化的前置性选择。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从经济法行为研究的思维方向上看,类型式概念正好与经济法开放性、回应性的理论品性相契合。类型化方法将经济法行为类型化多个种类,这些类型化的概念内

4、涵不如抽象性概念那样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偏向描述型解释非精确性;类型式概念多元化下的聚合,要素处于流动、更迭中,并非径渭分明。借助于这样的思维,可以弥补经济法行为及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缺陷。同质性少而异质性多的多元化角色性行为使经济法行为尚不能向民法那样抽象出一个统一被广泛适应的行为模式而,需要借助“类型”的思考和运用来补助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对经济法行为的不足,对具体行为研究成果进行归宜顺论文网 www.13L4纳概括,为经济法行为形而下的具体性研究和形而上抽象研究搭建桥梁,按照多元模式进行分类研究,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实际效果,为今后的可能被抽象的经济法行为的“一元行为”模式提炼奠定基

5、础。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经济法行为有不同的类型化模式,比如:以主体为标准,经济法行为可类型化为市场对策行为、社会中间层行为和政府经济行为。以职能/功能为标准,经济法行为可类型化为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以行为的普适性程度为标准,经济法行为可类型化为常规性行为和应急性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经济法行为便是以主体为标准所进行的类型划分,继而又根据经济法行为的功能不同将经济法行为类型化为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这一类型化不仅契合本文研究的需要,而且符合我国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实际。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特质(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1、主体的独立性特征无论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 “主体”总是

6、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哲学上的主体独立性通社会演变发展出法学上的主体独立性。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独立性是主体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完整独立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本质上表现为自由地进行意志/意思表达,从根本上强调法律主体及其自我意志,即法律主体是从自我自由、平等主体的价值上进行强调的。经济法行为主体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行为的主体,亦具有主体独立性特质,经济法行为主体能以自我独立的意志来实现公共性经济管理所蕴涵的法律内在价值,进而经济法将其所涵载的内在价值转换为公共性经济管理制度上的选择与建构。在经济法

7、行为主体的具体构建中,主要体现对立法主体、行政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主体资格与主体地位的建构。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赋予上述主体的独立资格不仅能使这些主体在民主与正义的价值理念下能动的实施公共性经济法行为,而且亦为主体实施的公共性经济法行为提供必要宜顺论文网 www.13L5限度,即不能妨碍其他主体能动行为的实施,避免损害其他经济法行为主体的主体性。概括而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行为主体能够根据法律的授权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独立自主地进行自我意思表示,而不受外界无端干扰和限制。2、保障主体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经济法行为主体固守于单一的主体性独立性价值,而忽略了其他主体独立性所

8、蕴含的价值。在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过分张扬单一主体的独立性而践踏对其它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尊重,从而导致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被完全客体化、异化与弱化,主体亦异化、客体化,最终使“主体主体”模式异化为“客体一客体”模式,形成主体制度运行的悖论,正如哈耶克所述“平等地对待人们与试图使他们变得平等之间总是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前者是一种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经济法主体应对自己的独立性有正确的认知,其并非单纯的法律执行主体,而是在职权分工明确的框架下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实质正义的公意代表,能够自由表达公意。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性是主体在自我意识下实现内在价值的基点

9、。法律主体只有在具有独立资格的前提下,才会要求法律对其主体性进行保护,从而产生通过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正是出于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从而体现自身所蕴载的法律精神。因此,将上述逻辑运用到具体的经济法行为主体制度上来,一方面在于经济法行为主体只有在具有主体性资格的前提下才会产生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从而会积极参与到经济法行为主体制度建构和运行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在于实现主体之内在价值与经济法行为主体构建的和谐共进。经济法行为主体积极参与自身主体制度建构的过程,亦是主体之内在价值作用于新主体制度的实现过程。通过主体独立意识的实现过程,将自身的内在价值

10、嵌入经济法行为主体制度的价值之中,这-方面是经济法行为主体制度正当性的保证,另一方面,不但减少了经济法行为主体制度建构的阻力,而且还提高了主体参与的热情。独立性资格认同使得现有的主体和将有的主体都能够在平等与独立的条件下能动的维护自身权益与内在价值,从而不断地、积极地加入到经济法行为主体阵容的建构中来,这也就激发出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宜顺论文网 www.13L6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既有利于现有主体的不断完善,又将那些契合于经济法行为主体价值理念的其他主体纳入到经济法行为主体的范畴中来。经济法行为主体卞是在独立性与幵放性的不断引导下,在实践过程中促进主体制度的规范构建,主体在追求内在价值的

11、过程,也是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完善过程。(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1、主体的开放性特征经济法规范内的经济法行为主体主要集中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由此研究易误认为经济法行为主体是封闭式主体,认为经济法行为主体局限于我国法律规范内的经济法行为主体,一般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中管理主体又可分为一般抽象主体(如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和具体执行主体。但是,在实质上,经济法行为主体是开放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是指在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上,其主体类型及主体范围随社会发展可以逐渐扩展。只要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具备对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能力,法律就应该明确授权该种符合主体资格的主体,将其

12、纳入经济法行为主体范畴。法律主体是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中“人”的抽象拟制。2、强化主体的开放性国家经济法行为应当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个环境中不仅有幵放性的市场环境,更有开放的舆论和协商交流环境,其中公共舆论就是这个开放环境的一部分,因而,被感知到的公共舆论的变化将会反映在变化的经济法行为或经济管理中。而公众主体是公共舆论的载体,因此公众主体对经济管理的参与是经济法行为主体开放性的体现。公众主体对经济管理的参与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的有效性,有助于表达与平衡多元化利益,有助于经济法主体的开放性。实践证明市场运行过程是有缺陷的,而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危机更是显现出“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

13、因此,在经济法的主体设计中单纯地依靠单方的力量都不是最佳的模式,于是出现了第三方力量公众主体的参与, “有序地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是建设民主国家制度的必经之路”将公众的意志贯彻到经济管理当中是提升经济管理民主性和开放性的关键,也是协商式民主经济管理的核心思想。协商参与式经济管理模式的目的在于深化经济管理宜顺论文网 www.13L7的民主性和提高经济管理效率,同时增强政府对民众的回应性,使公共资源的分配能真正满足民众最迫切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律规范中引进公众主体,将公众主体参与决策纳入整个政府经济管理过程是现代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使公民成为事实上的经济法行为主体己是现代民主经济发展的趋势

14、。三、经济法行为的品性(一)行为的公共性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为具有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法益目标而决定的。表面上看“经济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无异处,但是最根本的区别便在于二者的价值内核不同,经济法行为主体在行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其行为具有公共性特征。经济法是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二)行为的程序性经济法行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形式介入的市场中,并不能对其公共经济组织意志的主

15、观过程和真实与否进行判断或推定,于是法律对经济管理职权的获得和执行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将公意的目的一方面固化在经济法行为的程序规定内,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具体的经济法行为来具体实现。在国家基于市场失灵而适度介入市场的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具体经济法行为的组合与使用,经济法行为也表现出聚合性特征。对全局性、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国家往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执行行为,由公共经济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经济运行的总体需求执行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以实现某种经济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形成具有同一目的且相互渗透、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共向行为群。这在宏观调控领域尤为明显,如为调节宏观经济运行,一国中央政府可

16、能代打经济政策的组合拳,并非采取单一措施来应对经济运行中变幻莫测的风险,而是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来促进经济运行。宜顺论文网 www.13L8(三)行为的民主性尽管经济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国家意思表示为主导的法律效果行为,但它完全不同于行政法行为政府意志的绝对表现行为。经济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既有“民事法律行为”尊重“私法自治”的影子,同时也添加了经济法的自身特色,即经济法行为借用法律行为的外壳,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私人自治” ,同时规范了公权力的运作。作为整个国家的对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经济进行管理的法律,经济法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等诸多方面,同时,经济法行为以追求整个社会公共

17、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经济法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民主的,经济法制度应该是符合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民主制度。由于经济管理的实质在于配置稀缺资源,因而它意味着在潜在的社会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因而经济管理民主性要求经济管理权在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合理配置稀缺资源,实现民主法治以及民众利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四、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一)经济法行为的评价标准对经济法行为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由于合法的肯定性的评价,与违法的否定性的评价所产生的激励作用不同,因而

18、在经济法上应当有效地利用相关的手段,利用法律的评价,去约束、引导经济法行为主体与经济管理受体的行为。在民主协商机制下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能够体现和代表公共意志,但并不能保证经济法行为都具有合法性,如果经济法行为违法,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因而还需考察行为在具体运行中的合法性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经济法行为中的意思要素(公意)与表示要素(执行行为)是分立的,我们对经济法行为进行研究时离不开对二者进行融合的法律评价,具体为公意是经济宜顺论文网 www.13L9法意义内能发生经济法效果的意思,执行行为是公意支配下的外在表达。我们无法向民法那样对公共经济组织的意

19、思真实与否进行评定与推定,而且公共意志往往已经通过法律拟制被预先体现在行为的法定程序上,只要公共经济组织基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按照法定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是合法的。于是,对于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首先应从行为程序合法性角度进行,这是对经济法行为进行评价的首要标准。(二)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问责制”是一种职责,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撤销或纠

20、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济法行为具有“公私融合”特征,其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传统的公共管理与狭隘的违法责任都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长的公一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因此针对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是一种多元立体化的结构和机制。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应当是由角色担当、释明回应和违法责任组成的“三段式”立体化结构。角色担当或承担,是指角色义务的具体化、动态化和主体化。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要求其扮演

21、每个角色时都忠实、适当地履行该特定角色所蕴含的义务和要求,否则社会便无法顺畅地运转。结语作为法律学分支的经济法学,应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规范分析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 ,宜顺论文网 www.13L10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经济法学还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经济法

22、学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我国经济法学对经济法行为存而不论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难免会将行为的规范研究导向非法律学的歧路。参考文献1蒋悟真.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J.法学研究.2011(02)2邱本.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J.当代法学.2010(05)3刘少军.经济法行为性质论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4张作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 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J.法商研究.2009(01)5刘红.法律冲突的概念辨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9(01)6史际春,冯辉. “问责制”研究兼论问责制在中国经济法中的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9(01)7蒋悟真.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论纲J.法学杂志.2008(06)8王国峰.经济法行为范畴研究D.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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