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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4.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71081 上传时间:2020-05-0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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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四)谢某2007年6月2日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部门经理,公司规定员工每年有15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则按其未休假天数给予工资补偿,2013年6月2日谢某离职,向公司提出6年来没有休过一天假,要求补90天的工资。公司提出,2008年1月1日出台员工休假制度,公司按员工休假制度不再给予休假补偿,因而不同意谢某的要求,但谢某说从没有听说过公司有员工休假制度,坚持要求给予补偿。(1) 如何使员工休假制度有效?(2) 如果公司证明员工休假制度合法,请问劳动仲裁机构是否支持谢某的请求.?(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案提供的证据,本案中该公司员工休

2、假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2)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或决定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以上两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不合法,都会导致规章制度无效。(3)对员工的休息休假,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A)累计工作

3、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B)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C)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从本案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1)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规定“不再给予应休但未休假的职工的休假补偿”,这从内容上违反了我国员工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导致了该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2)谢某说从没有听说过公司有员工休假制度,这说明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未履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程序,这违反了我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法规,导致了该规章制度程序上不合法。因此,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无效。(5)要想使员

4、工休假制度有效,该公司要做到以下两点:1)修改员工休假制度的内容,如“对于应休但未休假的职工”,应该改为“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修改后的员工休假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应在公司内部公示或告知劳动者。(6)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还存在进一步的改进空间:1)要检查该制度的其他内容,以确保内容上不再出现其他的违法内容,如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合理确定年休假天数、对于法定节假日休假规定、对于加班加点及加班费的规定、对于婚假产假节育假的规定、对于病假事假的规定、对于探亲假的规定等;2)增加提醒、鼓励员工及时、合理

5、安排假期的规定,既要避免员工没时间休假的情况,又要避免员工集中休假影响生产的情况。(7)其实,本案中该公司原来规定“员工每年有15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则按其未休假天数给予工资补偿”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是因为: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年休假天数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具体计算,统一规定员工“每年休假15天”也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2)如果应休未休假,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能简单的“按其未休假天数给予工资补偿”。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该公司能够及时根据国家的规定修订规章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错误的是修订后的员工休

6、假制度内容上违法、修订程序也违法,导致修订后的员工休假制度无效。(8)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1)企业管理一定要重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并及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以制度管理企业;2)在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密切注意制度内容要合法,还要密切注意制度制定和修订的程序也要合法;3)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善于利用协商、调解、仲裁、讼诉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1)如果该公司能证明员工休假制度合法,劳动仲裁机构应部分支持谢某的请求,要求该公司补偿谢某83.75天工资作为补偿。理由如下:(2)本案中提出“如果公司证明员工休假制度合法”,这说明,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中既

7、不存在违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员工休假制度的修订程序也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3)对员工的休息休假,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A)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B)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C)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谢某的休假请求应该分两个阶段分别考虑:1)第一阶段是从2007年6月2日谢某入职到2007年12月30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修订前,共7个月,这段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尚未施行,谢某应休假天数

8、和补偿计算方法应按公司原休假规定“员工每年有15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则按其未休假天数给予工资补偿”执行,谢某应休假=15/12*7=8.75天,由于谢某未能休假,应补偿8.75天工资;2)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员工休假制度实行到2013年6月2日谢某离职,共5年5个月时间,但谢某到2008年6月1日才工作年限才满1年,故从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1日期间谢某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从2008年6月2日-2013年6月1日谢某工作年限满1年但不满10年,故每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5年共应享受5*5=25天带薪年休假,但由于谢某应休未休,按规定应按照日工资收入300%支付补偿,故应补

9、偿25*300%=75天工资补偿。(4)故综上所属,如果该公司能证明员工休假制度合法,劳动仲裁机构应部分支持谢某的请求,补偿标准为两个阶段的补偿相加=8.75+75=83.75天工资,即:要求该公司补偿谢某83.75天工资作为补偿。(5)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1)休息休假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要依法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2)企业主动、积极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可以有效提高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3)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好年休假计划,及时提醒劳动者休假,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劳动者应休未休、导致企业需要支付300%工资标准作为补偿、提高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可以避免员工集中休假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4)鼓励员工及时休假要求企业管理者要率先作出表率,只有领导按规定休假了,员工才会放心大胆地按规定休假;5)安排员工依法年休假,还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工作,核心岗位设置AB角制度,核心岗位员工休假有人可以及时顶替其工作,不至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6)劳动者要知法懂法,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利用协商、调解、仲裁、讼诉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其它不恰当的过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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