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合同法概述.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48524 上传时间:2020-04-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概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合同法概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合同法概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合同法概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合同法概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征: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划分的。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权利的转移而支付代价来划分的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来划分的。 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须交付标的物,合同即成立的,称为诺成性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凡双方当事

2、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称为实践性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根据两个合同间的关系来划分的。凡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称为从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有法定的特定形式来划分的。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 合同自由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合序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符合要件:A.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B.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向受要约人发出D.内容具体、确定3要约的法

3、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应区分两种情况:口头要约,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确定合理期间。4、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具约束力,撤回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A.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B.根据交易习惯区分C.根据订约内容是否确定区分D.根据订约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5)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可以撤回

4、。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成立要件(1)受要约人作出(2)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自据交易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二、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1、悬赏广告2、招标投标3、拍卖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

5、)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等订立的,可以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4)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成立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书面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四、格式条款合同1、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特征

6、:(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3、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1)拟定遵循公平原则(2)缔约阶段,提供方对有关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3)如免除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五、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3、适用情形:(1)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

7、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5)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1、附条件合同:当事人选定某项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产生与消灭的附款(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案例: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

8、月发工资,每个工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3张,在工资中扣除购买费用,奖券连同工资一同发放。李某为王某代领工资,并为王某抽出奖券3张。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1张中特等奖,奖金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奖金。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问:王某应否与李某平分奖金?理由何在?解析:可以不平分奖金。因为“如果中奖”隐瞒了已经中奖的事实,赠与合同是以欺诈为基础成立的,是可撤销合同,王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奖金尚

9、未交付,所以王某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不平分奖金。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案例:2005年3月5日,养鸡专业户李某卖给同村农民张某1000只刚刚孵化的小鸡。双方约定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同年4月初,小鸡因鸡瘟全部死亡。5月初,李某找张某索要价款,张某以小鸡未长大为由拒绝付款。李某聘请律师起诉张某。问:你认为张某应否支付价款?为什么? 解析:应支付价款。因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李某已经将小鸡交付给张某,小鸡死亡

10、应由张某承担损失。 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具有违法性 案例讨论1、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合同特征:(1)具有违法性(2)自始无效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产生以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损害赔偿。(3)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四、可撤销合同相对无效,当事人无异议,则有效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

11、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1、可撤销合同情形: (1)重大误解

12、所签订的合同(2)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特征: (1)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行使的对象和行使的时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解析:1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因此,

13、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撤销的合同。2。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五、效力待定合同未追认则无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

14、,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解析: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

15、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2、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3、无权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2.

16、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之前或未依约定履行,后履行方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17、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责任 定金: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履行,先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如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案例

18、: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

19、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 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解析: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 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

20、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 (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七章 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非要式的有名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1、 (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4)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三、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转移 (2)当事人可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除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外,该标的物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交付转移原则 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有权转移

22、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例: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解析: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

23、未发生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 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第九章 赠与合同 一、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非要式的有名合同。 二、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24、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例:李某为了鼓励其侄子李军努力学习,答应赠送给李军一台电脑及一架照相机,但先给电脑,待期末成绩好时再给照相机。到了期末,李军的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李某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照相机,而且

25、要求返还电脑。 问: (1)李某可否要回他的电脑,为什么?(2)李某能否不给照相机,理由何在? 解析:(1)不能。因为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标的物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李军。(2)能。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合同第十章 借款合同 一、概述 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其中,提供货币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一方称借款人。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借款期限没有

26、约定或不明的,依合同法仍不能的,借款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复利 例: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

27、:ABD 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等条款。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8、(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担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十七章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概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保管是无偿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的义务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管是无

29、偿的。(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的,应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寄存人应对货币、等其他贵重物声明,未声明的,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赔偿 例:旅客刘某投宿于海河饭店,办好住宿登记后,将一只装有两万元现金和其它物品的密码箱寄存于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小徐声明饭店为免费保管,万一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第2天下午,刘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才发现已被他人领走。刘某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据合同法规定,问: (1)刘某与饭店之间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吗?为什么?(2)本案应怎样处理? 解析:(1)不是无偿保管合同。因为饭店为刘某保管密码箱是基于刘某入住该饭店的事实,可以认为一种附加服务,刘某入住该饭店支付了对价。因此为有偿保管。饭店的声明为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声明无效。(2)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饭店应该赔偿。由于刘某未对密码箱中货币等贵重物声明,灭失后,饭店可只按一般物品赔偿,对其2万元现金不赔偿。 概念: 1、要约 2、要约邀请 3、承诺 4、违约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 6、买卖合同 7、同时履行抗辩权 8、诺成合同 9、定金 10、赠与合同 11、格式条款 12、违约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