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知识点 1】投资银行的含义:图表的形式【知识点 2】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分1.雏形:19 世纪的私人银行。2.私人银行:先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到证券市场去进行承销或投资活动。3.商业银行恐惧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对证券市场业务限制。4.1864 年的国民银行法之禁令。合1.初期繁荣:一战结束,大量公司扩充资本(有强烈的融资需要) 。2.商业银行绕过限制,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3.1927 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分1.导火索:1929 年 10 月华尔街
2、的崩盘引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认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是引发危机的根源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2.手段:1933 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一级市场)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规范交易商。1937 年成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规范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3.结果: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4.发展:背景一:20 世纪 60 年代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银行的储蓄率低于市场利率+ 资本市场的巨额回报+ 共同基金的兴起 吸引了储蓄客户背景二:证券公司开办现金管理账户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萎缩(脱媒现象)
3、 。以上导致商业银行倍感压力,要发展投行业务又要绕过监管,通过银行控股公司从事投行业务1986 年美联储允许部门银行从事投行业务+19971998 国会取消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互相收购的限制。合外在原因:(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和西欧等国的金融大爆炸)+上述背景一和二1933 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名存实亡+1999 年 11 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标志着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2008 年金融风暴:投资银行何去何从?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主要原因: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监管部门意识
4、:原投资银行模式过多依靠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直接结果:考虑投行开始吸收储户存款;加强金融监管。【知识点 3】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发行监管制度的变迁 背景知识: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国际上两种监管类型(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和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我国属于前者)。1.第一阶段:1998 年以前(行政推荐家数 )内容: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示意图:行政下达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地方或部委推荐企业。2.第二阶段 1998 年以来(核准制度 )标志性事件: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出台打破了行政推荐家数的
5、办法。内容:发行申请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续发展:2003 年 12 月 28 日颁布,2004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了上市保荐制度,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发行监管方面的规定。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结构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 年 5 月 20 日,深、沪证交所颁布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2008 年 3 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发行定价的演义路径股份制改革初期:按面值发行。20 世纪 9
6、0 年代初期:中国证监会全权决定。21994 年:股票发行价格改革(竞价和固定价格) 。2005 年 1 月 1 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股票发行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2006 年 9 月 11 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同年 9 月 19日施行,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知识点 4】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全局把握:主要集中在对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国债:有关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 1985 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1994 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5
7、 年 4 月 27 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券: 1983 年始发行1987 年 3 月 27 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范20 世纪 90 年代后更为规范(如 93 年 12 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发行主体的规定;96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交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98 年的证券法规定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采用核准制)。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 365 天的
8、有价证券(2008 年 4 月 12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4 月 15 日实施;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后者在 2008 年 4 月 16 日也就注册规则、披露规则和中介服务规则做了相关规定)。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2008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
9、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08 年全球金融风暴引发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熊猫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 );2005 年 10 月 9 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 11.3 亿元和 10 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证券由此诞生。【了解】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 【知识点 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种类)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
10、荐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 亿元人民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 亿元人民币。符合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知识点 2】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 3】证券发行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2 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知识点 4】保荐机构的资格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注
11、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4.从业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最近 3 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 4 人。6.最近 3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保荐代表人的资格1.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 3 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定期参加培训) 。4.诚实守信且最近 3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3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个人如果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持续具备 4-6 项。【知识
12、点 5】证监会核准时间和管理形式保荐机构: 45 个工作日。保荐代表人: 20 个工作日(申请期间,若有变动,应在变化之日起 2 日内提交) ,若撤销,6 个月内不再受理。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注册登记管理相应注册登记事项、若变动,自变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作书面报告、保荐机构于每年 4 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知识点 6】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国债承销团种类 承销团成员的数目要求 承销团资格有效期限(年)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40家 3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60家(甲类成员不超过 20 家) 3 承销业务的资格 (要点)1.基本条件:近 3 年内没有重大
13、违法记录等。2.额外条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注册资本3 亿元或总资产100 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且营业网点40 个。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注册资本3 亿元或总资产100 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8 亿元的非存款金融机构。甲类成员资格除具备乙类成员资格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 25 名以内。申请与审批: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并征得银监会、保监会的同意。【知识点 7】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制度。推荐机构:由交易所认可的 1-2 个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会员在推荐企业债券上市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
14、内部控制 【知识点 1】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知识点 2】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依据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证监会对风险也进行动态监管)净资本: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证券公司经营内容 净资本额度最低限度(人民
15、币) A:证券经纪业务 2000 万元 B: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劵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者 5000 万元 既经营 A 又经营 B 中之一 1 亿元 经营 B 中两项及以上 2 亿元 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指标 比例最低限度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100% 净资本/净资产 40% 净资本/负债 8% 净资产/负债 20% 【知识点 3】股票承销业务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除承担证券法处罚外)与投资者有关:36 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4与发行者相关:12 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知识点 1】核准制核准制:证券的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
16、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重要基础: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 )、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和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知识点 2】保荐制度时间:2003 年 12 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
17、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监管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1.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人:在 1 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 5 次以上,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 3 个月,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2.保荐代表人在 2 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 2 次以上,证监会可在 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其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
18、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知识点 3】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知识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设立原则:一般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性: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
19、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知识点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实施的 公司法) 。在 1994 年的公司法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1994 年 6 月 19 日,原国家体改委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 7 月 1 日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20、005 年10 月 27 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知识点 3】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 ,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一,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 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4.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
21、的股份注册资本的 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不得抽回资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6.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7.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8.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名称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9.有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22、住所(确定公司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知识点 4】设立程序【知识点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2.资格(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工会、大学不可以,如是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以作为发起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所投
23、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6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3)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此外,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
24、资格,后者没有。3.法律地位(1)发起人的权利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2)义务连带责任:A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
25、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知识点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概述、内容和修改1.概述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内容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
26、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3.修改(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如:住所、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办法等)。(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知识点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1.两者的差异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 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 经核准
27、,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股权证明形 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 股票,可转让流通 7式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较方便) 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2.
28、变更要求(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反之:亦然。(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知识点 1】资本的含义和原则1.含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故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2.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必须具有确定性(章程中规定且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集完成)国际上该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2)
29、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实现形式有: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盈余分配制度(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知识点 2】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及善后工作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增加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2.减少(原因何在A(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 B(经营亏损)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减少股份数额减少每股面值以上兼而有之【公司作出减
30、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3.善后工作后果:A 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B 按比例注销股份。【知识点 3】股份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3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任职期内: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1、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知识点 4】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81.分派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它和缴付股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2.收回:无偿收回和有偿回收。(1)公司法不允许回购,除了: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相关规定A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B 和 D
32、 自收购之日起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C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收购的资金来源:税后利润,应在 1 年内转让。3.设质: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 (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4.注销: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回购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也可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知识点 5】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务区别所体现的特点: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同
33、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知识点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项目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定义 (出资额/资本总额)或(持有的股份 /股本总额)50%依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非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行为规范 杜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关系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4、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知识点 2】股东大会的职权(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知识点 3】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召集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主持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会议通知相关会议内容(时间、地点
35、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投票的,应于 30 日之前公告93.股东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 6 月 30日召开。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可以亲自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权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权。(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至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5.临时提案审议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但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36、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后者在收到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性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7.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会议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8.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
37、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后者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知识点 4】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1.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特别决议:上述的 2/3 以上通过,主要是(记住了特别决议,也就等于记住了普通决议)(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
38、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名。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知识点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的资格以下情形不得当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39、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超过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的任免机制(1)董事会成员为 519 人。(2)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3)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 连选可连任) 。(4)提名办法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候选人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诺信息真实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5)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依然履行董事职务;上述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10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商业秘密的掌握的情况。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3.董事的职权和义务(1)职权(2)义务:
40、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4.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1)董事长和董事会会议运作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10 日前通知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委托,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2)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系列程序规定。(3)董事会的职权和决议。【知识点 6】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同)和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知识点
41、7】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1.监事的任职资格(同上)、任免机制和任期特殊要求: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人数: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后者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章程。任期:每届 3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监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履行监事职务。2.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1)职权:列席董事会的权利等。(2)义务和责任。3.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主席:过半数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4.监
42、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公司法152 条,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监事会决议: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记录:参与致使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受损决议的监事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反之,不然。上市公司除了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还遵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知识点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除了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1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1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