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税法概论本章属于税法的基础章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员应该能够对税法这门课程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一般是客观题。分值一般为 13 分。下面我们讲解一下本章不容易理解的几点。【重难点】税收立法机关税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税收法律 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规章(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所以制定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所以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规定的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所以由中央国家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简单记忆:三法一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权力还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授权立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属于准法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6 个暂行条例属于此项。记忆:6 个暂行条例。(4)国务
3、院,即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机 关 , 制 定 具 有 全 国 范 围 内 普 遍 适 用 的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 例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 属 于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 法 律 效 力 一 般 是 全 国 性 税 种的 实 施 细 则 、 实 施 条 例 和 除 了 几 个 准 法 律 以 外 的 暂 行 条 例 等 。( 5)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委 员 会 , 是 地 方 国 家 机 构 , 是
4、 本 地 方 人 民 行 使 权 力 的 机 关 ,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这些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一般是指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增、消、营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7)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可以制定税收的地方规章。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记忆: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法律效力 具体规定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
5、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准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他暂行条例(大部分) ;的实施细则税收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海南和民族自治区,其他省份一般没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的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收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中其他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大部分)【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
6、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2009 年新制度)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规章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税收行政法规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答案】BC【解析】选项 A 属于税收行政法规;选项 D 属于授权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难点一】运输费用的处理关于运输费用的处理,我们要掌握以下几条: (1)首先,区分是支付运输费用,还是收取的运输费用;(2)其次,要看是否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3)最后,要区分这个运输费用在发票上是如何
7、注明的。【解释 1】在购货或者销货(免税货物除外)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并且取得了合法的运输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可以按照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如果发票上没有区分运费和杂费,统一注明运杂费,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这里计算进项税额时,直接用运费*7%的扣除率,运费不需要换算成不含税的。【解释 2】在销货过程中,收取的运输费用,要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同时注意这个运输费一定是含增值税的,所以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解释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那么运费已经
8、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转出的计算方法:题目给的成本/(1-7%)7%。因为这个成本=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7%=运费(1-7%) 。【注】有两种情况进项税额的计算比较特殊,所以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也特殊。外购的农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这两种情况都是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特定的扣除率去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的部分(金额*(1-扣除率) )计入成本。所以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成本还原成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然后再乘以扣除率才是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案例 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支付 11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 100 万元,增值税额 17
9、 万元,那么 100 万元是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某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 100 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13%=13(万元) ,剩余的部分计入农产品的成本,即成本=100-10013%=100(1-13%)=87(万元) 。如果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用成本/(1-13%)=买价,然后用买价13%才是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案例 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00元,同时支付运输费用 300 元,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并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7%=21(元) 。【案例 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00元,同时取得运输费用 300 元。增值销项税额=1000017%+300/(1+17%)17%=1743.59(元) 。【案例 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 月份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 8500 元,6 月份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损失的原材料的成本为 19300 元(含运费 9300 元) 。6 月份转出进项税额=(19300-9300)17%+9300/(1-7%)7%=1700+700=2400(元) 。【重点难点二】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1)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以前购
11、入的并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了用途,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这个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案例 1】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 月份够用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 100 万元,增值税额 17 万元,专用发票经过认证。8 月份由于管理不善,部分原材料发生毁损。6 月份购入原材料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7 万元。8 月份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
12、额,所以 6 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发生毁损的 8 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从 8 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而不需要从抵扣的当月 6 月份去扣减。(2)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或者是购入时就明确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项目。(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就明确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在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注 1】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到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只涉及到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注 2】当期应抵扣的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的税额,
13、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案例 2】将本月外购的 20 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 20 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本月外购的 20 吨钢材购入时,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移送用于在建工程的,要把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库存的钢材,购入时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所以购入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移送在建工程了,所以要在移送的当期做进行税额转出处理。【重点难点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首先,明确一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教材 49 页规定的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处理,可以归纳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 4%的征收率减
14、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原来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给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这个物品在购入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不再给予优惠,按照适用的税率(13%或 17%)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减按 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注】对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原来规定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15、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现在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规定,全部给予免税。(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 3%的征税率征收增值税。【案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2008 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 104 万元的含税收入,应纳增值税额=104/(1+4%)4%/2=2(万元) 。【重点难点四】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16、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1 月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 4.68 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 50%,余款再分 5 个月收回;那么本月确认的销售额=4.68250%/(1+17%)=4(万元)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当月收款多少,当月就确认多少销售额。【重点难点五】关于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的相关规定(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
17、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因为购入时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再销售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按照 4%的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案例 1】甲企业是一个汽车销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 月份购入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 100 万元,税额 17 万元。那么这个税额 17 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购入的这部分汽车属于普通的货物,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案例 2】某制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8 年购入两辆小汽车自用,支付不含税价款1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2010 年销售自用的
18、小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90万元。2008 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9 年应纳增值税=904%/2=1.8(万元) 。【重点难点六】是否含税的判断我们平常做题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去判断,题目给出的收入是否含税的问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一定是不含税;2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一定是含税的;3 “零售额”一定是含税的;4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一定是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提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销售额应该是不含税的。考试时看到销售额,先判断是否含税,如果含税先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第三章 消费税法消费税是三大流转税之一,消费税法这章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属于比较重
19、要的章节,经常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出综合题,所以学习过程中要重点掌握。本章的学习思路是这样的:(1)消费税的税目的记忆。(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消费税(除卷烟外)是在单一环节征收。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以此来判断该应税消费品最终是否缴纳消费税。09 年 5 月1 日,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3)消费税的计算。在计算消费税时,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题目给出销售额的,按照题目给出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 ,乘以税率计算即可。税率不需要记忆,一般考试时消费税的税率都会给出。二、题目没有给出销售额,一般是要求组价,我们一定要会组价。三、
20、要记忆复合计税的几种应税消费品,就是卷烟、白酒。【重点难点一】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类别 计入销售额时间酒类 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无论是消费税还是增值税都是收到就计入销售额计算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不征收两税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征收两税一般货物(非酒类) 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征收两税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无论是否逾期都不征收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但是在逾期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要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的处
21、理上同一般货物酒类包装物押金除黄酒与啤酒外,一律在收取的时候计入销售额征增值税、消费税;一般货物(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按下述方法去判断:选取“合同约定期限”与“1 年”两个时间进行比较,取较短者为“标准” 。归还时间低于这个“标准”不计入销售额,超过这个“标准”计入销售额;包装物押金和租金不同,包装物租金在销售时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链接】包装物押金计入销售额时按含税对待,计税时要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由于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
22、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做题步骤:看到包装物押金,首先区分是否为酒类。如果是酒类,就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不是酒类押金,就看是否过期,不过期不计算,过期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这个期限不能是无限期,1 年为限,期限超过 1 年,就在满一年的当期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例题 1】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 100 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
23、1 万元,合同规定 1 个月内归还包装物。【解析】属于非酒类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在期限(1 个月)届满仍未退还,包装物押金要缴纳增值税 1(1+17%)17%;缴纳消费税 1(1+17%)30%。如果包装物在 1个月内归还押金 1 万元,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例题 2】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 100 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 1 万元,合同规定 15 个月内归还包装物。【解析】虽然合同规定的是 15 个月归还,但是如果包装物押金在 1 年内仍未归还,应在 1 年届满的时候缴纳增值税 1(1+17%)17%;缴纳消费税 1(1+17%)30%。【例题 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
24、纳税人)销售化妆品 100 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 1 万元。【解析】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在收取时就要缴纳增值税 1(1+17%)17%;缴纳消费税 1(1+17%)30%。【重点难点二】关于委托加工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首先,我们要对委托加工有一个正确的界定委托加工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从计征方式区分,可以分成以下 3 种情况:(1)从量税消费税: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2)单一从价税消费税:消费税组
25、价=(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3)复合计税消费税:消费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这三种形式,计算增值税统一为:委托方增值税(加工费+辅料)增值税税率(17%)【重点难点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一般都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有一个特例就是,啤酒屋生产
26、的啤酒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但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一定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只是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例题】一个化妆品企业销售自产的化妆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要缴纳增值税。【注释】增值税和资源税也经常结合在一起,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在销售时,同时要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重点难点四】关于消费税的抵扣的处理首先,要明确,纳税人所支付的消费税税额并不是都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的抵扣是指对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一般情况下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抵扣:(1)生产企业购进已纳消费税的产品是用于连续生产
27、,必须有生产的过程;(2)生产的产品与购进的原材料是同一个消费税的税目;(如:用外购的酒精生产化妆品就不得抵扣)(3)必须是从工业企业购进或是进口的,不能从商业企业购进。按消费税法规定,用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主要指以下 11 种情形:(1)用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用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用已税的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5)用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用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例如用外购的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外购已税木制一
28、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解释 1】这里面,14 类应税消费品税目中,不包括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三个税目。成品油里面除了润滑油,其他的成品油都不得抵扣。【解释 2】对这些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就需要对所耗用的已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所用的已税消费品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两种。【解释 3】纳税人用外购或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由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不得扣除珠宝玉
29、石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因为税法没有规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解释 4】在抵扣的时间上,要注意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额并不是立即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抵扣时间是在已税消费品(中间投入物)生产领用的时候,在货物购入和委托加工收回时还不得抵扣、只有当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才准予抵扣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解释 5】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条件:一是自己不生产
30、这几类商品的工业企业;二是购进后就销售,没有加工的过程;三是必须是这三类商品,即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四是这些都是半成品。【重点难点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这个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除此之外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首饰、包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镶嵌首饰(也就是非金银首饰)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是5%,生产销售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是10%。第四章 营业税法本章属于三大流转税之一,考试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近三年本章分值占到了 9 分。常和企业所得税、
31、增值税一起考综合题。但是本章知识点比较多,比较碎。下来我们来说一下本章学习的思路:第一,记忆营业税的税目(也就是征税范围) ,我们拿到一个题目,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个业务要征收什么税,所以每个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对象一定要搞清楚。第二,营业税的计算。 (知道了,要缴纳营业税了,接下来就是怎么把这个营业税计算出来了)注意: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等。【重点难点一】关于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
32、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税额。【注意 1】可抵扣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不仅是增值税纳税人,更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营业税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注意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也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免税额。【注意 3】凭普通发
33、票计算抵免的,计算公式为:可以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都是按照 17%计算抵免税额。但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抵免。防止偷税漏税。【注意 4】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例题 1】某大型餐饮企业,主要提供餐饮服务,现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 117000 元。则可以抵免购入收款机当期的营业税额=117000/(1+17%)17%=17000(元) 。【例题 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购置一台税控
34、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17000 元,则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因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点难点二】出纳长款收入的营业税处理出纳人员每天要收付多笔现金,当日结账难免会出现账实不符。实际有的现金数大于账面记载的数额时即为出纳长款。长款和短款(实际有的现金数小于账面数即为短款)并存。不能把一时的长款视同收入或营业额,也不能把一时的短款视为损失。因此,长款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重点难点三】自建建筑物的营业税处理(1)自建建筑物后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
35、征税范围。(2)自建建筑物后用于投资或出租的,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但是出租的行为,要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自建建筑物用于投资的,投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3)自建建筑物后用于销售的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 ,其自建行为,要视同提供劳务,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营业税。简单的说就是自建后用于销售的,要缴纳两道营业税。自建建筑物用于赠送或抵债的,要视同自建建筑物销售,按照以上处理。【链接 1】以不动产用于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链接 2
36、】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重点难点四】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的税务处理(1)教材 p166 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此项业务属于建筑业的税目,按照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教材 p178 页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 、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两个如何区分,学员在学习中,经
37、常混淆,我们仔细去分析一下这两段话就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属于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单独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用,第二种情况属于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收取的集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所以要并入销售额,一起征收增值税。结论:如果是销售不动产同时收取的煤气管道费,同样的道理,是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的,与不动产一起按照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单独收取的煤气管道费,是按照 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劳务的同时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就要并入销售额一起缴纳增值税。【重点难点五】如何理解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
38、,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奖励。对于实际计算中是否要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好多学员都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简单说一下。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作为营业额。但是是否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还要看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的金额。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单独开具票据的,那么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采取冲减保费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冲减无赔偿奖励支出后的余额开具保单,那么就可以根据此余额计算营业税。关于这一点,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166 号)有所涉及,该通知解释,无赔偿奖励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本期合同约定的无赔偿奖励金额冲减本期或后期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金额,则对本期或后期以实际收取的保费金额作为营业额。如果保险公司采取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单独返还无赔偿奖励,未将返还的无赔偿奖励在收取保费的发票中注明,则不得冲减应税营业额。所以,关键还是看发票是如何开具的。【重点难点六】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1)个人出租住房,教材上的规定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 3%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