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 僑務委員會委辦回國僑胞旅遊活動遴薦須知壹、行程內容 ( 依據僑三經字第 09930200501 函之旅遊活動作業要點訂定 ) 一、旅遊活動日期:一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二自九十九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二、旅遊活動實際天數:為三天二夜。三、旅遊行程規劃:99 年十月慶典補助旅遊行程參考表-由僑委會與各縣市政府協作建議 9 條路線行程供參考如附件1. 北基宜 2. 桃竹苗3. 中彰投4. 雲嘉南5. 高高屏6. 花東蘭嶼7. 澎湖縣8. 金門縣9. 馬祖四、附加特色主題:請安排各地方相關 10 月 10 日的晚會行程或國慶煙火行程。五、遴選家數:以上 9
2、條路線,各遴選 1 家旅行社,共 9 家。貳、評選辦法:1. 旅行社製作旅遊企劃書 ,由評選委員公平、公開、公正,依據企劃案書面資料遴選。2. 行程估價表中飯店、餐廳、遊覽車、參觀景點、可自由選擇,但一定要使用合法廠商。3. 遴選旅行社可選單一路線或最多選三個路線投標(但需分成三個標的,三本企劃書投標) ,每一區域僅能投標一行程遴選;每家旅行社最後僅能入選得標一區域行程操作;所以企劃書請標明希望入選行程之優先順序(見附件估價單右上),若無標示又同時入選多條行程,依入選中之最佳名次為入選行程,特殊情形則由評選委員會議決議之。4.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旅行社始得參加評選。5. 收件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
3、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止,以限掛郵戳為憑。6. 收件地址:104 台北市龍江路 23 號 3 樓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7. 詢問服務電話:全聯會 02-2779-0008 # 19 向權宗,僑委會 02-2327-2719 顏淑惠小姐。8. 全聯會網址 http:/www.travelroc.org.tw 僑務委員會網址 http:/www.ocac.gov.tw。參、評選程序一、資格審查(參與評選之旅行社業者,企劃書中需附帶下列) 。、交通部核發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證明文件。、經濟部頒發公司設立之相關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本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
4、障協會會員證明文件。、以上證件以影本為原則,並請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印鑑,影本資料需能清楚辨識內容,如不能清楚辨識,旅行社應於入選後,提出正本供核對,否則得視為無效。、旅行社履約責任險保單。 旅遊完成日至少為有效期限內 。二、評選項目、百分比率及規範 、行程規劃,佔百分之十 (七個區域路線,請說明行程景點主題特色,發揮創意) 。、住宿飯店,佔百分之二十 (使用觀光飯店兩人一室,一人一床為原則;請說明飯店特色及娛樂設施) 。、安排膳食,佔百分之十五 (早餐飯店內,午晚餐 2000 元以上;請說明餐廳處所,並提供菜單參考) 。 、交通工具,佔百分之十五 (需五年以內合法遊覽車;請說明遊覽車座位、設備
5、及車上服務活動) 。、過去履約經驗及能力,佔百分之十 (請說明操作僑委會經歷及來台觀光經驗實蹟、公司簡介) 。、旅遊費用,佔百分之十五 (合理報價,評分標準) 。、附加價值,佔百分之十五 (提供市場區域優勢、或優惠措施) 。H、各地方政府推廣觀光業務單位,按整體安排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推廣方向,給予意見。肆、評選方式一、各評選委員(由僑委會、觀光局、專家學者組成)依企劃書內容來決定各旅行社之總分及名次,之後累加所以評選委員名次得出各旅行社序位總分,再按序位總分由低至高決定優勝之行社名次,若兩家含以上旅行社序位總分相同時,以排序【】較多為優先,再相同時以排序【】較多為優先,依此類推。二、以序位排列,
6、9 條路線,各評選 1 家入選旅行社;每家旅行社僅能操作一條路線,共遴選 9 家旅行社服務歸國僑胞,將公告僑委會網站及海外僑胞聯絡站。三、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四、入選 9 家旅行社,擇期召開細節說明會, 10/04-10/9 僑委會提供專屬報名櫃台。伍、旅行社製作旅遊企劃書注意事項一、 原則:旅行社製作旅遊企劃書 ,必須本著誠信原則,以確實可提供之服務予以企劃說明。二、 內容:依據本案活動遴薦須知、評選辦法、評選程序中之項目、規範,以旅行社之專業觀點妥為規劃,行程中標明飯店及餐廳聯絡電話。三、 格式:行程估價單以人估計,採中文直式橫寫為原
7、則(如附件:估價單及行程表參考) ,紙張大小為,裝訂於左側,並以連續方式編列頁碼。四、 數量:資格審查資料僅需一份,企劃案一式八份,加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章,作為評選委員現場參考之用。四、注意:企劃書中行程估價單金額數字不得任意修正塗改。僑務委員會補助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健檢活動作業要點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回國參加雙十國慶活動,配合推動國內觀光及醫療健檢,特訂定本要點。二、 慶典旅遊健檢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一) 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入境。(二) 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九日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九十九年十
8、月慶典僑胞證 ,並出席九十九年十月九日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 。 僑胞證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慶典旅遊或健檢使用,遺失不補發。三、補助事項:(一)補助對象:參加十月慶典活動之僑胞。(二)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旅遊或醫療健檢之僑胞,每人至多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三)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或辦理僑胞健檢之醫療機構。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為國內三天二夜以上之活動,分別於下列期間內辦理:1. 第一階段: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2. 第二階段:九十九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9、二)承攬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九家合格旅行社。2.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攬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1.旅遊期間:依本要點第四點(一)之規定辦理。2.旅遊地點:分為高高屏、雲嘉南、中彰投、桃竹苗、北基宜、花東蘭嶼、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之人文天然景觀行程。(四)承攬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攬僑胞旅遊人數以八百人為上限,超出部分本會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專案簽核辦理。(五)旅行社請款期間: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六)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1.
10、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胞自付額。 )(2) 請款明細總表 (如附表一,不同之旅遊路線,須分別填報)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3) 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 (如附表二) ,須將僑胞證副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 】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4)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5)活動日程表(以 A4 直式呈現)(6)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2.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
11、表內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參訪組(第三處) ,俾依行政程序撥款。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攬旅行社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七)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團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 (參考格式如附表三)敘明轉團事由,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 。至於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八)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
12、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九)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如承攬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www.cpc.gov.tw;www.travel.org.tw。(十)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九家合格旅行社須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前將相關旅遊路線行程表彙送本會備查,本會並得派員以隨機抽查方式於旅遊期間實地稽核。五、慶典健檢補助相關事項:(一)慶典健檢分兩階段辦理:1.第一階段: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2.第二階段:九十九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
13、十月三十一日止。(二)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至九十九年六月仍參與衛生署九十九年度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之醫院,並有意願承辦慶典健檢服務,且經衛生署核備同意者(相關資料請查閱本會網址:www.ocac.gov.tw) 。(三)慶典健檢補助條件:每位僑胞參加健檢費用至少須新臺幣六千四百元(含)以上,本會始補助新臺幣三千二百元(補助次數以每位僑胞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健檢活動一次為限) ;僑胞所選擇之健檢費用如未達新臺幣六千四百元者,不予補助。(四)健檢預約:為利醫院安排健檢,請僑胞自行事前向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預約。(五)醫療機構請款期間: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
14、)。(六)醫療機構請款注意事項: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1)請款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總金額,不含僑胞自付額。 )(2) 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四) ,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醫療機構關防或統一編號章。(3) 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 (如附表五) ,須將僑胞證副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 】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以利核對。2.請醫療機構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聯絡組(第一處) ,以憑辦理核撥事宜。3.以上請款表件不齊全時,本會得請承辦
15、醫療機構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七)醫療機構申請補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頂替健檢或申請文件偽造不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八)僑胞參加健檢如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得向各縣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訴,或透過法院訴訟處理。(九)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須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相關健檢資料表彙送本會備查。(十)國內健檢資訊:可經由本會(網址:www.ocac.gov.tw)、台灣國際醫療網(網址:www.medicaltravel.org.tw)或醫療機構網站查閱。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含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僑胞證樣本
16、)將於本會網站發布,實施期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組:(02)2327-2719、2327-2720、聯絡組:2327-2859、2327-2856。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中 華 民 國九 十 九 年 十 月 慶 典 回 國 僑 胞 參 加 旅 遊 活 動請 款 明 細 總 表承 攬 旅 行 社 : 交通部合格執照編號: 旅 遊 行 程 名 稱 : 旅遊日期: 月 日至 月 日旅 遊 主 要 景 點 : 僑 團 名 稱 : (均以新臺幣計)序號 僑 居 國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僑 胞 證 編 號 全額旅費 本 會 補 助 額 僑 胞 聯
17、絡 電 話註 : 旅 行 社 請 款 時 除 本 請 款 明 細 總 表 外 , 須 另 附 :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正 本 (請 款 金 額 為 本 會補 助 金 額 , 不 含 僑 胞 自 付 額 。 ) 僑 胞 證 副 聯 黏 貼 憑 證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合 格 執 照影 本 活 動 日 程 表 ( 以 A4 直 式 呈 現 ) 僑 胞 旅 遊 景 點 團 體 照 一 張 附表一此欄請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僑務委員會補助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序 號 : 序 號 :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處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18、處序 號 : 序 號 :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處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處序 號 : 序 號 :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處僑 胞 證 副 聯正 本 黏 貼 處注 意 事 項 :1. 僑 胞 證 副 聯 正 本 正 面 須 經 僑 胞 親 筆 簽 名 (中 、 英 文 皆 可 )。 僑 胞 如 未 親 筆 簽 名者 , 該 筆 請 款 無 效 。2. 請 依 序 黏 貼 , 黏 貼 序 號 須 與 請 款 明 細 總 表 序 號 欄 位 相 對 應 , 不 得 有 誤 。附表二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中 華 民 國九 十 九 年 十 月 慶 典 回 國 僑 胞
19、 參 加 旅 遊 活 動轉 團 同 意 書轉團旅行社 主 辦 人 公司電話 行動電話參加團別 出發日期 人 數 公司傳真僑 胞 基 本 資 料序號 姓 名 僑胞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聯 絡 電 話12345轉團事由:備註:接辦旅行社 主 辦 人 公司電話 行動電話參加團別 出發日期 人 數 公司傳真同 意 轉 團 三 方 簽 章僑胞同意簽章 轉團旅行社簽章 接辦旅行社簽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三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中 華 民 國九 十 九 年 十 月 慶 典 回 國 僑 胞 參 加 健 檢請 款 明 細 總 表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 : 僑胞健檢費用(均以新臺幣計)序號 僑 居 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僑 胞 證 編 號 僑 胞 聯絡 電 話 全額健檢費僑委會補助額僑 胞 繳款 原 始憑 證 編 號健 檢 名 稱 健 檢 日 期註 : 醫 療 機 構 請 款 時 除 附 請 款 明 細 總 表 外 , 須 另 附 : 請 款 收 據 正 本 (請 款 金 額 為 本 會 補助 金 額 , 不 含 僑 胞 自 付 額 ) 僑 胞 證 副 聯 黏 貼 憑 證附表四此欄請蓋醫療機構關防或統一編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