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清单一、行政许可(共9项)1二、行政监管(共1项)7三、行政处罚(共37项)8四、行政强制(共10项)19五、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共1项) 22六、行政征收(共1项) 22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24一、路政管理许可(共9项)(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
2、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
3、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5、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实现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第一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
4、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
6、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5、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三)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7、、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4、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四)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法
9、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10、,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
11、予以补偿。5、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耗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境内)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
12、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
13、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
14、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龋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5、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
15、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六)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法律依据: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向社会公布。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
17、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甚至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七)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接道接坡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
18、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本条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5、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19、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八)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
20、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3、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
21、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4、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现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九)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
22、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5、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6、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
24、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二、行政监管(1项)(一)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六十九条
25、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
26、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
27、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八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3、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
28、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4、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
29、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三、行政处罚(共35项)(一)擅自
30、占用公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
31、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擅自挖掘公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要求修建穿(跨)越公路或者架设、埋设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
32、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33、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
34、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
35、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采矿、取土等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
36、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三)取石、取土;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采矿、
37、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
38、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
39、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七)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40、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3、路政管
41、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八)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同上(九)损坏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42、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十)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同上(十一)损坏公路路面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
43、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3、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
44、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十二)污染公路路面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同上(十三)影响公路畅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同上(十四)把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
45、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十五)损坏公路未报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六)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