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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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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分则重点之罪整理前言1、 整理之重点罪名以方鹏老师课件中打星罪名为准2、 整体框架以方鹏老师课件为基础3、 已尽可能地将参考资料出处标明4、 本人水平有限,若有疏漏、错误之处还请见谅,欢迎指出(可联系18811401368)主要参考:(1)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2)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3) 方鹏: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版(4) 罗翔老师 2013年课件及课上所述(仅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5) 方鹏老师 2014年课件及课上所述 盛盛 2014年6月17日 于临建自习室107第四

2、章前言1故意杀人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5故意伤害罪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8强奸罪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3非法拘禁罪14绑架罪16拐卖妇女、儿童罪1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1诬告陷害罪22侮辱罪23诽谤罪24刑讯逼供罪25暴力取证罪26重婚罪27破坏军婚罪28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9虐待罪30遗弃罪31第五章侵犯财产罪32抢劫罪34抢夺罪38敲诈勒索罪39盗窃罪40诈骗罪43侵占罪45故意毁坏财物罪47破坏生产经营罪48职务侵占罪49挪用资金罪50挪用特定款物罪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2第八章贪污贿赂罪53贪污罪54挪用公款罪性56受贿罪5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1行贿罪63介绍贿赂罪 64巨额财

3、产来源不明罪65私分国有资产罪66第三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67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7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68票据诈骗罪6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69信用卡诈骗罪70保险诈骗罪72第六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73第一类、干扰诉讼类73第二类、窝藏犯人、赃物类74第三类、脱逃罪75其他新增1:常见罪数情况归纳76新增2: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78新增3:数罪并罚78注意79故意杀人罪 法益:生命权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构成(1)主体要件 责任年龄:满14周岁行为对象:行为人以外的他人的生命(活人)

4、(2)客观要件行为:非法剥夺生命(非自然提前结束他人生命)(3)主观要件 主观心态:故意2、 认定教唆具有意思能力的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 自杀教唆不具意思能力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1)教唆自杀:判断依据:被教唆者是否理解自杀的真实意义;是否具有心理意志自由积极帮助:故意杀人(被害人承诺无效)消极帮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帮助自杀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280页:(3) 受胁迫、诱骗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两人相约自杀,一方真心实意,一方设下圈套,其真实意图在于剥夺对方生命,对后者应

5、定故意杀人罪;(4)相约自杀:两人相约自杀,由甲先将乙杀死,再自杀,甲杀死乙后无论由于何种原因未死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5)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重情节。2、 受嘱托杀人一般认为,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没有处分的权利,故嘱托无效,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考虑从轻处罚。若被害者没有意思能力,则不属于受嘱托杀人,应直接按故意杀人论处。3、安乐死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6、年11月版,第280页积极安乐死:一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消极安乐死(即放弃治疗):一般不以故意杀人罪处理3、 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法条竞合(包容竞合)即一些罪名的结果或加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人,不再单独定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3、劫持航空器罪4、绑架罪5、抢劫罪(以杀人为暴力手段)6、暴力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 转化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3、暴力取证致人死亡;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3)数罪并罚

7、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故意杀人的;2、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故意杀人的;3、为实施保险诈骗罪而故意杀人的;4、犯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不包括绑架)之后为灭口再杀人的;5、其它犯罪之中杀人。 (4) 想象竞合如果该罪名规定致人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而行为人却在实施这种犯罪时出于故意将人杀死的,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益:生命权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概说本罪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过失犯罪,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和危害公

8、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不适用本罪规定,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等。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可适用本罪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本法条是过失犯罪的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条。2、 构成(1) 主体要件 责任年龄:满16周岁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死亡过失行为引起重伤继而导致死亡;观察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2)客观要件 因果关系(3)主观要件 主观心态:过失3、 法条竞合(包容竞合)1、过失犯罪的结果:失火罪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过失损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2、结果加重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暴力干涉婚姻

9、自由罪 ,虐待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3、罪量要素: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 法益:健康权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 构成轻伤:满16周岁重伤、死亡:满14周岁(1) 主体要件 责任年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健康权:保持器官、肢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2)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 主观心态:故意 概括故意:伤害故意即可2、 认定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以是否达到“轻伤”

10、为标准思想心理范畴:非故意伤害罪,可定侮辱罪生理范畴(造成他人精神错乱或成为精神病人):应定故意伤害罪。2、精神伤害:(1)被害人对于轻伤的承诺有效,行为人经被害人承诺实施轻伤,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对于轻伤的承诺有效,行为人经被害人承诺实施轻伤,不构成犯罪。(2)一般认为,被害人对于重伤、死亡的承诺无效,行为人虽经被害人承诺,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对于轻伤的承诺有效,行为人经被害人承诺实施轻伤,不构成犯罪。3、被害人承诺:(3)有处分能力的成年人承诺行为人摘取其器官,行为人视情况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无罪(如采取合法途径将器官移植给患者)。被害人对于轻伤的承诺有效,行

11、为人经被害人承诺实施轻伤,不构成犯罪。三、此罪彼罪1、如下表轻伤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过失致人重伤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过失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过失2、 法条竞合(包容竞合)(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害犯(3)劫持航空器罪、抢劫罪3、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6)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应理解为重伤)。 4、

12、 想象竞合妨害公务致人伤害、强迫交易致人伤害,都应以想象竞合论处,择一重罪处断。(1)由此,造成的轻伤的,以更为特别的罪名论处,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2)造成的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5、 数罪并罚(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保险诈骗,等 6、其他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406页(1)行为人为索要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论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处罚。(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13、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严重残疾的,构成故意伤害罪。(3)组织、策划、煽动、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法益:健康权和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盗窃、侮辱尸体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

14、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一、构成(一)主体要件组织者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A、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1)“组织”行为,既包括组织数人出卖,即出卖器官者为数人;也包括组织流程。(2)仅有出卖行为,或者只有购买行为,而没有“组织出卖”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3)“他人”即器官的出售者必须自愿同意。B、人体器官:包括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膜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包括眼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二、认定1、违背他人意愿摘取器官的处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15、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处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3、 非法贩卖已经摘取下来的人体器官构成非法经营罪。 强奸罪 法益:女性的性自主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16、)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构成一般是男性(年满14周岁) 女性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年满14周岁) 主体要件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只要达到“三不”(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之一,即认定为“强行”手段,以一般人标准判断。普通型强奸罪 客观要件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289页 主观心态为故意,法律上不存在过失的强奸。以一般人标准推定是否明知妇女

17、不同意。 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同上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有性交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奸淫幼女的故意,即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不满12周岁,一般即认定明知12到14周岁的,以其身体发育、衣着、言谈进行一般人标准推定。被告人可以身材高大、早熟、谎报年龄等理由进行反驳。两种类型强奸之比较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292页:1、 对象不同2、 是否要求违背被害人意愿以及行为手段不同3、 主观认识不同4、 既遂标准不同妇女:性器官结合说(插入说)2、 认定幼女:性器官接触说1、既遂标准2、 免责条款A、 已满14

18、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少男)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即所谓“先强奸后通奸”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若先通奸,后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纠缠不休,并实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3、与精神病或有痴呆症的妇女发生性关系A、行为人明知妇女是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的无行为能力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属于“不知反抗”的范畴,不论妇女是否“同意”,构成强奸罪。B、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妇女患病的事实,而该妇

19、女又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则不构成本罪。C、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未发病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的性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4、 强奸罪与某种特定关系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408页A、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教养关系等特定关系,迫使妇女与之发生关系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B、 男方利用职权引诱妇女,女方基于相互利用而出卖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的,不构成强奸罪。5、 婚内强奸原则上,婚内不存在强奸,除非婚姻状况不正常,即已提出离婚进入法定程序。(丈夫教唆或帮助其他男人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6、 强奸中止与求欢不成前者:从一开始就知

20、道妇女不同意;后者:一开始不知道妇女是否同意,一旦不同意即放弃7、 奸淫幼女型强奸与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被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直接以强奸罪论处。两者重合之处:均要求明知或应当知道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幼女是否同意在所不问区别:嫖宿幼女之幼女是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在目前刑事法律体系下,成立嫖宿幼女罪的空间十分狭小,原则上仅限于行为人在嫖娼过程中明知对方是自愿卖淫的幼女

21、且不存在强奸中的5种加重情节时。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293页3、 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加重犯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五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分别是: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4.2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轮奸的含义: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

22、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即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要求二人以上均强奸(正犯)得逞。(1)轮奸需二人以上共同强奸均得逞。 (2)轮奸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 如A15岁,B13岁,轮奸C,则两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且为加重情节之“轮奸”,只不过对A追究刑事责任,对B不追究而已。(3)轮奸适用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4)轮奸有帮助、教唆。 (2)法条竞合1、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犯。2、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中强奸,构成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加重犯。(3)数罪并罚1、收买拐卖妇女后强奸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3、罪3、绑架中强奸(4)以强奸罪论处 (提示性条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法益:女性的性羞耻心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

24、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构成 主体要件:已满16周岁的男女皆可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女性 客观要件行为:同强奸罪中的“强行”手段,但不具奸淫目的 主观要件:故意2、 认定1、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侵犯了女性的性羞耻心2、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男童、女童)的行为,包括妇女与男童发生性关系。男子与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1)不需要“强制”的条件。即使儿童同意,也构成本罪。(2)对象:儿童,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2)猥亵儿童中“猥亵”的含义:女性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

25、关系的,构成猥亵儿童罪。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法益:人身体活动的自由 从行为无价值理论出发,一般认为,这种自由的剥夺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

26、定从重处罚。一、构成 客观要件 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方法: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利用恐惧、羞耻心等使其无法离开,事实上失去自由。“非法”:无拘禁权限人非法拘禁他人;有拘禁权限者滥用职权违法拘禁他人 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1、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1、原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勒赎目的2、法条字句解释(1)“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2)“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其它具有关联的人。 (3)行为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为了债权人利益帮助其索债

27、的人。 3、若索债的部分明显超过债务部分时,属于以勒索为名的绑架,可以构成绑架罪。4、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或者非法拘禁第三人的,也构成本罪。2、非法拘禁的既遂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即在非法使人失去自由时,成立本罪的既遂,在非法拘禁持续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因此继续犯的追溯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 非法拘禁与强迫劳动罪 后者采取的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3、 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a、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的法条规定:(1)结果加重犯:犯非法拘禁罪而(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2

28、)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b、二者的区别:(1)在理论层面,过失、故意;(2)在实务层面,可以暴力是否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进行区分(推定)c、三种情况:(1)拘禁行为(可包容的暴力)过失致死:结果加重犯(2)拘禁行为(超出可包容范围的暴力)(故意)致死:故意杀人罪(3)可区分于拘禁行为的暴力致死:数罪并罚2、包容竞合 1、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迫劳动罪等犯罪,以拘禁作为“暴力”手段的,应当以整体法绑架、抢劫、拐卖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2、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

29、罪论处(情节加重犯)3、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伤、故杀4、数罪并罚a、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又非法拘禁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数罪并罚。b、非法拘禁罪中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又另起它罪犯它罪,例如先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奸等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绑架罪 法益:人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30、,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步,绑架被害人;第二步,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要求其支付财物;第三步,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因被害人被绑架而被动交付财物。一、构成绑架罪的三种行为形式:(1) 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通过绑架人质要求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如恐怖组织要求释放同伙,但不包括偿还债务。(3)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主体要件:一般为16周岁,若在绑架过程中撕票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则14周岁行为对象:他人;(偷窃)婴幼儿 客观要件行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以便下一步以此为要挟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要件直接故意;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不包括财产性权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1、如 政治目的) 主观要件二、认定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A、主观方面:本罪以索取财物或者要求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后者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索取债务为目的B、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袁登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301页2、 绑架罪的既遂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开始采取绑架手段时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被绑架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下时,既遂。此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现其目的3、 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无效,不影响本罪成立;绑架行为实施后,被绑架人对行为人表示宽恕或同意行为人提出的勒

32、索财物要求的,不影响本罪的既遂4、共同犯罪绑架罪是继续犯,在绑架既遂之后,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还在继续中,行为人加入,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此处属于事中共犯,区别其与事后独立帮助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加入时犯罪是否已经终了。三、罪数关系1、在绑架过程中因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外的原因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2、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决断上的一罪,处死刑,不另定罪3、在绑架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强奸等,属于绑架罪和其他犯罪的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则从一重罪论处。 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

33、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了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和人格尊严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

34、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构成拐卖行为:以“卖”为目的的“拐”的行为(1)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2)实施任一行为时,就是着手实行;任一行为实施完毕

35、,即是既遂 客观要件行为对象: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此处妇女不论国籍,儿童包括婴幼儿。主观要件:故意;以“出卖”为目的(不等于“盈利”目的 )二、认定1、定罪的界限 凡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哪个环节,不论人数多少,不论是否获利,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2、 被害人承诺 国家禁止任何人当商品卖,因此被害人承诺无效3、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不以实际出卖为必要,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既遂。4、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36、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两者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基于出卖目的而拐骗,构成拐卖儿童罪。5、 出卖自己子女或亲属的定本罪6、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7、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8、共犯关系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415页A、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

37、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三、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加重犯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此处“奸淫”需满足“强奸”的构成要件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迫卖淫罪。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

38、重后果。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若实施了相关行为,则数罪并罚。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2) 一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可以包容:非法拘禁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3) 数罪并罚A、故意杀害、伤害、猥亵妇女儿童的;B、拐卖之后未卖出而向被害人家属勒索 方鹏讲义与“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415页”内容冲突;绑架后勒索未成而出卖的C、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儿童有拐卖行为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益:妇女

39、、儿童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和人格尊严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构成客观要件:以

40、金钱或财务换取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不以出卖为目的二、认定阻却事由: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三、罪数关系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猥亵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行为人以收买为目的的,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并收买的,应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和本罪,数罪并罚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诬告陷害罪 法益:公民个人人身权利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

41、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足以导致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时间为立案前)一、构成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客观要件行为对象:特定的他人情节严重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求的目的二、认定1、既遂标准 行为犯。诬告陷害的行为完成,亦即已向有关机关告发,是否对被诬告人立案追究在所不论2、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标准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本罪的成立,情节必须严重3、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 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4、 与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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