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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辩论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茹紫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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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 学 院本 科 生 课 程 论 文刑 事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论 辩评 阅 人 签 名 : _复 核 人 签 名 : _得 分 : _姓 名 茹 紫 薇学 号 20134100152专 业 法 学课 程 名 称 法 律 论 辩指 导 教 师 王 玉 旭 副 教 授2015 年 1 月 12 日摘 要法 律 论 辩 ,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科 学 体 系 始 终 贯 穿 于 刑 事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 是 衡 量 刑 事案 件 是 否 依 法 、 准 确 、 公 开 、 公 正 办 理 的 关 键 , 也 是 司 法 人 员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智 能 的 集 中体

2、 现 。 本 文 作 者 结 合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法 律 论 辩 的 现 状 及 自 己 多 年 从 事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论 辩的 经 验 和 心 得 , 就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论 辩 的 概 念 、 特 点 进 行 了 阐 述 , 并 对 刑 事 诉 讼 各 阶 段 论辩 技 巧 及 其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论 辩 主 体 的 艺 术 修 养 进 行 了 较 深 刻 的 探 讨 。关 键 词 :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论 辩 论 辩 技 巧AbstractLegal argumentation, as a scientific system of crimin

3、al procedure has always been throughout the cours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to measure whether the criminal cases according to law, accurately, the key to open, fair to deal with, is the concentrated reflection of intelligence for the criminal cases handled by the judiciary.In this paper, the aut

4、hor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quo of legal argument in criminal lawsuit and myself for many years engag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debate, is a criminal action expatiates on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the stages of criminal litigation de

5、bate skills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bate the subject discussed more profound artistic accomplishment.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ebate Debate skills0目 录摘 要 .I引 言 .12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论 辩 的 特 点 .22.1 主 体 多 元 化 .22.2 论 辩 内 容 多 样 化 .23 律 师 辩 论 的 三 大 纪 律 八 大 注 意 .33.1 和 当 事 人 之 间 要 恪 守 三 八 线 .

6、33.2 案 卷 材 料 很 重 要 .33.3 律 师 形 象 .34 律 师 职 业 素 养 .44.1 专 业 .44.2 敬 业 .44.3 沟 通 .44.4 人 文 关 怀 .4参 考 文 献 .5致 谢 .60引 言人 类 自 会 运 用 言 语 , 有 意 识 冲 动 和 利 益 冲 突 之 后 , 就 产 生 了 论 辩 , 劳 动 。 论 辩 是 人类 文 明 的 催 生 剂 , 是 探 索 真 知 灼 见 的 武 器 , 是 明 辨 是 非 的 武 器 , 是 平 息 矛 盾 、 化 解 纠 纷 、达 到 一 致 和 统 一 的 武 器 。 可 以 说 , 论 辩 在 人

7、 们 生 活 中 无 时 不 有 , 是 人 们 的 生 活 现 象 , 是人 们 求 得 某 种 满 足 , 达 到 某 种 平 衡 的 需 要 。 概 括 说 , 论 辩 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12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论 辩 的 特 点法 律 论 辩 是 随 着 国 家 和 法 的 出 现 而 产 生 的 , 是 司 法 制 度 的 产 物 。 刑 诉 诉 讼 中 的 法律 论 辩 是 指 刑 事 案 件 的 诉 讼 参 与 人 围 绕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 所 犯 何 罪 , 是 否 应 当 处 以 刑 罚 ,以 及 怎 样 处 罚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8、, 就 相 关 事 实 和 法 律 , 进 行 的 论 证 和 辩 论 活 动 。2.1 主 体 多 元 化刑 诉 诉 讼 的 辩 论 主 体 总 体 上 讲 是 控 方 和 辩 方 。 论 辩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中 公 诉 人 和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律 师 是 重 要 角 色 , 是 公 众 所 关 注 的 , 是 最 有戏 剧 性 和 演 绎 性 的 。 2.2 论 辩 内 容 多 样 化控 方 的 论 辩 具 有 全 面 性 和 概 括 性 。 要 论 证 被 告 人 存 在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证 据 , 要 论 证 案件 的 性 质 和 社 会 危 害 性 , 要 论

9、 证 对 被 告 人 的 法 律 适 用 , 要 论 证 案 件 产 生 应 吸 取 的 教 训 ,对 社 会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 辩 方 的 论 辩 具 有 选 择 性 和 对 抗 性 , 主 要 针 对 控 方 的 遗 漏 、 错 误 、瑕 疵 、 论 证 方 法 的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遣 词 造 句 的 失 误 等 进 行 抗 辩 , 从 而 削 弱 、 甚 至 迫 使 控方 的 指 控 不 能 成 立 。 2.3 论 辩 具 有 极 大 的 权 威 性 控 辩 双 方 都 要 依 照 法 律 展 开 论 辩 , 法 律 是 论 辩 的 依 据 和 生 命 线 , 谁

10、能 娴 熟 地 使 用 法律 谁 就 是 胜 利 者 ; 同 样 谁 能 忠 于 事 实 真 相 , 谁 就 具 有 至 高 无 尚 的 权 威 。 2.4 论 辩 具 有 很 高 的 危 险 性刑 诉 诉 讼 的 论 辩 结 果 , 特 别 是 检 察 官 的 论 证 和 反 驳 , 直 接 影 响 、 制 约 法 官 的 审 判 ,因 此 , 论 辩 关 系 刑 事 诉 讼 的 成 败 , 关 系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 关 系 国 家 法 制 的 权 威 ,关 系 社 会 稳 定 , 也 关 系 论 辩 主 体 的 职 业 道 德 、 天 地 良 心 , 可 以

11、说 , 刑 事 诉 讼 的 论 辩 结 果是 不 可 挽 回 的 , 责 任 重 于 泰 山 。23 律 师 辩 论 的 三 大 纪 律 八 大 注 意3.1 和 当 事 人 之 间 要 恪 守 三 八 线订 立 合 同 , 完 善 内 容 , 形 式 要 件 不 可 忽 略 , 杜 绝 替 当 事 人 签 名 。 建 立 律 师 证 据 原 件交 接 制 度 , 不 保 存 当 事 人 的 证 据 原 件 , 开 庭 使 用 时 由 当 事 人 提 交 , 需 要 保 存 的 , 律 师所 开 出 接 收 凭 证 一 式 两 联 , 交 当 事 人 持 有 一 联 , 律 师 事 务 所 留

12、 存 一 联 。 和 当 事 人 的 谈 话 ,要 记 录 内 容 和 时 间 , 并 让 当 事 人 签 字 , 备 查 工 作 量 和 当 事 人 的 观 点 及 对 服 务 的 反 馈 。 解答 咨 询 分 有 偿 和 无 偿 两 种 , 有 偿 的 提 供 书 面 意 见 , 无 偿 或 案 情 简 易 的 给 出 基 本 的 法 律 建议 。 不 对 当 事 人 作 胜 诉 承 诺 ,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非 法 请 求 直 接 拒 绝 , 强 调 司 法 环 境 好 的 一面 , 负 面 的 不 表 示 意 见 。 一 定 要 预 约 接 待 当 事 人 , 不 速 之 客

13、 规 劝 回 去 。 和 当 事 人 分 析 案情 要 关 注 细 节 , 重 视 证 据 , 少 谈 法 理 和 程 序 。 要 从 气 势 上 镇 住 你 的 当 事 人 , 切 忌 唯 唯 诺诺 。3.2 案 卷 材 料 很 重 要在 受 理 之 初 就 应 该 有 意 识 提 前 准 备 案 件 备 忘 录 或 日 志 等 卷 宗 材 料 。 交 法 院 的 资 料 及与 当 事 人 进 行 联 络 的 信 函 应 有 备 份 。 将 同 一 案 卷 的 所 有 材 料 装 在 同 一 档 案 袋 中 。 卷 宗 包括 备 忘 录 ( 日 志 ) 、 记 录 案 情 时 间 和 与 诉

14、 讼 参 与 人 的 一 些 特 殊 诉 讼 行 为 , 为 日 后 上 诉 或申 请 再 审 做 准 备 。 不 要 在 诉 讼 文 书 中 陈 列 当 事 人 过 多 的 私 人 信 息 , 更 不 要 做 一 些 让 人 不理 解 的 无 效 劳 动 。 常 把 律 师 电 话 、 执 业 住 所 地 等 信 息 留 给 你 接 触 的 公 、 检 、 法 的 承 办 人员 , 方 便 以 后 联 系 。 不 允 许 把 案 件 资 料 给 当 事 人 复 印 , 更 不 能 带 走 , 这 属 于 律 师 的 无 形资 产 。 每 案 一 卷 , 卷 中 法 律 文 书 齐 全 , 目

15、 录 清 晰 。3.3 律 师 形 象1、 穿 戴 合 体 , 有 品 位 , 保 持 精 力 充 沛 , 谈 吐 幽 默 随 意 。2、 不 能 过 多 表 露 感 情 , 对 当 事 人 的 过 激 陈 述 要 适 当 制 止 , 善 于 抓 住 个 案 实 质 并 围 绕 中心 展 开 工 作 。3、 律 师 日 常 工 作 有 条 不 紊 , 维 权 工 作 制 定 计 划 , 商 业 拓 展 需 要 规 划 。4、 不 要 让 当 事 人 催 着 你 走 路 , 提 高 效 率 , 尽 快 提 前 办 结 当 事 人 交 办 的 事 。5、 不 可 向 当 事 人 提 出 额 外 收

16、 费 的 要 求 。6、 律 师 修 养 有 三 有 : 有 追 求 、 有 理 想 、 有 抱 负 ; 三 心 : 上 进 心 、 虚 心 、 平 和 之 心 。7、 律 师 讲 诚 信 , 事 业 务 实 , 识 大 局 、 重 民 意 。8、 慎 思 寡 言 。34 律 师 职 业 素 养律 师 是 正 义 之 剑 , 是 民 主 之 犁 , 是 令 人 感 到 无 尚 光 荣 和 无 比 自 豪 的 职 业 。 年 轻 律师 作 为 这 支 队 伍 中 的 新 成 员 , 更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素 养 的 自 我 锤 炼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早 日 成 为其 中 优 秀

17、的 一 员 ,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更 加 完 善 的 法 律 服 务 ; 才 能 为 这 支 队 伍 的 发 展 壮 大 ,为 中 国 律 师 文 化 的 创 建 做 出 自 己 的 贡 献 。4.1 专 业刑 事 律 师 的 专 业 不 仅 表 现 为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娴 熟 的 刑 事 辩 护 技 巧 ,而 且 要 求 对国 家 各 阶 段 最 新 刑 事 政 策 灵 活 理 解 和 运 用 。4.2 敬 业刑 事 案 件 事 关 当 事 人 和 家 庭 命 运 ,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应 对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烂 熟 于 心 ,对 案 件

18、 进 度 一 手 掌 握 , 对 案 件 中 存 在 的 对 当 事 人 有 利 或 不 利 的 因 素 全 盘 了 解 并 随 时 和 委托 人 、 当 事 人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4.3 沟 通刑 事 案 件 的 侦 查 、 起 诉 及 审 理 均 为 国 家 行 为 , 个 人 意 志 无 法 左 右 , 但 作 为 刑 事 辩 护律 师 应 最 大 限 度 去 影 响 司 法 机 构 、 办 案 人 员 , 在 合 法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查 取 证 、 法 庭 辩 护 、律 师 意 见 书 等 方 式 与 办 案 人 员 顺 畅 交 流 , 将 定 性 、 量 刑 方

19、面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利 益 最 大 化 。 4.4 人 文 关 怀作 为 一 名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 深 知 救 人 于 水 火 、 助 人 于 危 难 的 责 任 重 大 。 尤 其 是 很 多 偶发 性 的 刑 事 案 件 ,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并 无 深 重 主 观 恶 性 , 由 于 不 可 控 因 素 发 生 的 案 件 使 得罪 犯 也 成 为 命 运 的 受 害 人 ; 而 他 们 的 家 人 , 对 于 亲 人 突 陷 囹 圄 , 既 悲 痛 , 又 惊 慌 、 手 足无 措 , 无 可 奈 何 。 而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应 对 当 事 人 的

20、痛 苦 感 同 身 受 , 对 他 们 不 仅 同 情 , 还 应提 供 法 庭 辩 护 以 外 最 大 限 度 的 帮 助 。 如 根 据 被 告 人 要 求 随 时 会 见 , 帮 助 外 地 家 属 递 送 钱 、物 等 。4参 考 文 献1熊 明 辉 .语 用 论 辩 术 一 种 批 判 性 思 维 视 角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06.41-462杨 传 明 .比 喻 论 证 和 类 比 论 证 辨 析 .新 乡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004.104-1063唐 洪 波 .论 孟 子 的 比 喻 论 证 J.中 外 文 学

21、 研 究 .20025致 谢历 时 一 个 星 期 的 时 间 终 于 将 这 篇 论 文 写 完 , 在 论 文 的 写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无 数 的 困 难和 障 碍 , 都 在 同 学 和 老 师 的 帮 助 下 度 过 了 。 在 此 向 帮 助 和 指 导 过 我 的 各 位 老 师 表 示 最 中心 的 感 谢 ! 感 谢 这 篇 论 文 所 涉 及 到 的 各 位 学 者 。 本 文 引 用 了 数 位 学 者 的 研 究 文 献 , 如 果没 有 各 位 学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的 帮 助 和 启 发 , 我 将 很 难 完 成 本 篇 论 文 的 写 作 。 感 谢 我 的 同 学和 朋 友 , 在 我 写 论 文 的 过 程 中 给 予 我 了 很 多 你 问 素 材 , 还 在 论 文 的 撰 写 和 排 版 灯 过 程 中提 供 热 情 的 帮 助 。 由 于 我 的 学 术 水 平 有 限 , 所 写 论 文 难 免 有 不 足 之 处 , 恳 请 各 位 老 师 和学 友 批 评 和 指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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