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1、黑龙江省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方案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七星泡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教案时 间:2012年 月 日地 点:机关党委会议室学习内容:1、黑龙江省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方案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心发言:胡全吉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黑龙江省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方案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重点掌握黑龙江省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精神实质以及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办证的具体规定
2、等。黑龙江省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方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继承我国优秀家庭人口文化的基础上,倡导和促进夫妻恩爱、少生优生、教子励志、生殖健康、孝敬老人、家庭和睦等。加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是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更加注重依靠和运用文化的力量,以先进的人口文化和新型家庭文化引领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部署和省人口计生“惠家工程”总体要求,“十二五”
3、期间,全省实施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黑土甘霖”行动(以下简称“黑土甘霖”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建设中华文明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倡导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重点,以全面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为努力方向,以培育和创建“龙江幸福家庭”为目标,努力实践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繁荣人口文化艺术,广泛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优化夯实人口文化环境,加强人口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服
4、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二、目标任务充分认识人口问题与文化观念的密切相关性,以“传承文化、倡导文明、同创和谐、幸福全家”为主要内容,通过具有人性化、具有情感化、具有辐射力的“黑土甘霖”行动,广泛宣传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积极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三、遵循原则“黑土甘霖”行动是“十二五”时期全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工作,必须遵循和把握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一)长效原则。建立全省“黑土甘霖”行动的长效运行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有时代性和超前预见性,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好高骛远;既要使独具特色的龙江文化融入到思想、渗透到家庭,又要有持之以恒
5、、坚持不懈的努力精神,不断深入推进“黑土甘霖”行动健康持续发展。(二)创新原则。全省“黑土甘霖”行动旨在实施过程中,以理论、机制、体制、载体等方面的不断创新,展现各地家庭人口文化品位,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精品,充分体现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的时代性、民族性和开放性。(三)自主原则。全省“黑土甘霖”行动应当尊重群众、依靠群众,以人为本,把满足家庭成员主体需求作为出发点,坚持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体现出自主自动的人文积极性。四、畅通渠道实施“黑土甘霖”行动,必须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新农村新家庭和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等具有丰富内涵,并能彰显鲜明时代特征的活动(行动、计划)为载体,把全社会的积极性
6、、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行动。(一)畅通多元服务进家庭渠道。将人口计生技术服务、药具发放、政策法规、调查统计、协会活动等有机融入到“黑土甘霖”行动中,利用下乡健康检诊、药具发放与随访、科技与法律大集、群众需求调查、计生协会活动等有利时机,发挥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敏锐捕捉工作交叉点,使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以“借船出海”形式渗透到千家万户。(二)畅通社会活动进家庭渠道。将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与全国、全省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有机结合,并且充分利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宣传节点,策划开展具有广泛影响的大型社会活动;通过新农村建设、
7、“三下乡”等活动,多渠道传播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三)畅通新闻宣传进家庭渠道。进一步增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新闻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全面提升影响力和吸引力;整合人口计生系统内外新闻资源,加强新闻策划,开展阶段性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与电视台、电台等主流媒体的交流合作,围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合作栏目,更新宣传内容,提高宣传实效。(四)畅通宣传品进家庭渠道。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机统一起来,加大家庭人口文化宣传品开发力度。及时发掘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的创新创造,总结推广优秀宣传品种类,提升宣传品整体水平。推进“全家福进万家”等活动,为人民群
8、众提供高质量家庭人口文化产品。加强“新农村文化屋”建设并融入“农家书屋”,开辟人口文化专栏(专柜)等,推出符合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高质量人口文化书籍和音像制品。(五)畅通文化艺术作品进家庭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影视作品、文艺作品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优秀创作团队深入基层,挖掘鲜活的事例,积极创作,努力打造集思想性、艺术性于一体的优秀作品,尤其要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融入到当地剧团、文工团等编排的龙江剧、二人转、皮影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戏曲节目当中。拓宽创作思路,努力把家庭人口文化融入龙江书画、冰雪文化、旅游文化等艺术作品之中,融入风筝、雕塑、剪纸、版画、桦皮画、根艺、挂
9、钱等民间工艺美术作品之中。可设立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专项基金或奖项,吸引更多的人才关注、参与创作,多出作品、出好作品。(六)畅通环境效果进家庭渠道。下移重心,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环境,努力实现“一县(市、区)一园”、“一乡(镇、街)一品”、“一村(社区)一景”;加快创新县(市、区)、乡(镇、街)、村(社区)人口文化活动中心(室),辟建婴幼儿早期教育基地、青少年健康人格大讲堂等;办好村(社区)人口文化宣传栏、公开栏、读报栏等,形成靓丽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风景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
10、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11、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
12、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
13、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
14、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
15、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
16、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
17、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
18、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
19、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
20、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21、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
22、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
23、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七星泡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二0一二年四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