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程 款 支 付 法 律 规 定 与 工 程 款 支 付 法 律 分 析一 、 工 程 款 支 付 法 律 规 定(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八 条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由 发 包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在 合 同中 约 定 。 公 开 招 标 发 包 的 , 其 造 价 的 约 定 , 须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的 规定 。 发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拨 付 工 程 款 项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2、发 包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催 告发 包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支 付 价 款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除 按 照 建 设 工程 的 性 质 不 宜 折 价 、 拍 卖 的 以 外 ,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折 价 , 也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 建 设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该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3、 用 法 律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当 事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计 价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有 约 定 的 , 按照 约 定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建 设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或 者 质 量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 当 事人 对 该 部 分 工 程 价 款 不 能 协 商 一 致 的 , 可 以 参 照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同 时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计 价 方 法 或 者 计 价 标 准 结 算 工 程 价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效 , 但 建 设 工 程
4、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工 程价 款 结 算 参 照 本 解 释 第 三 条 规 定 处 理 。 (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施工 合 同 无 效 无 且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按 照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理 : ( 一 ) 修 复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发 包 人 请 求 承 包 人 承担 修 复 费 用 的 , 应 予 支 持 ; ( 二 ) 修 复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 不 予 支 持 。 因 建 设 工 程
5、 不 合 格 造 成的 损 失 , 发 包 人 有 过 错 的 , 也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第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对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利 息 计 付 标 准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约 定 处 理 ; 没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计 息 。第 十 八 条 利 息 从 应 付 工 程 价 款 之 日 计 付 。 当 事 人 对 付 款 时 间 没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 , 下 列 时 间 视 为 应 付 款 时 间 :( 一 ) 建 设 工 程 已 实 际 交 付 的
6、, 为 交 付 之 日 ;( 二 ) 建 设 工 程 没 有 交 付 的 , 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 ;( 三 ) 建 设 工 程 未 交 付 , 工 程 价 款 也 未 结 算 的 , 为 当 事 人 起 诉之 日 。第 十 九 条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量 有 争 议 的 , 按 照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签证 等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 承 包 人 能 够 证 明 发 包 人 同 意 其 施 工 , 但 未 能 提 供签 证 文 件 证 明 工 程 量 发 生 的 , 可 以 按 照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据 确 认 实际 发 生 的 工
7、 程 量 。第 二 十 条 当 事 人 约 定 , 发 包 人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 在 约 定 期限 内 不 予 答 复 , 视 为 认 可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的 ,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 承 包 人 请求 按 照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 应 予 支 持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以 备 案 的 中 标 合同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根 据 。第
8、二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约 定 按 照 固 定 价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 一 方 当 事 人请 求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鉴 定 的 , 不 予 支 持 。第 二 十 三 条 当 事 人 对 部 分 案 件 事 实 有 争 议 的 , 仅 对 有 争 议 的 事实 进 行 鉴 定 , 但 争 议 事 实 范 围 不 能 确 定 , 或 者 双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对 全 部事 实 鉴 定 的 除 外 。( 四 )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价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 一 ) 固 定
9、价 。 合 同 总 价 或 者 单 价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不 可调 整 。( 二 ) 可 调 价 。 合 同 总 价 或 者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内 , 根 据 合 同 约定 的 办 法 调 整 。( 三 ) 成 本 加 酬 金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结 算 :( 一 ) 承 包 方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竣 工结 算 文 件 。( 二 ) 发 包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约 定 期 限
10、内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视 为 已 被 认 可 。( 三 ) 发 包 方 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答 复 期 内 向 承 包方 提 出 , 并 可 以 在 提 出 之 日 起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与 承 包 方 协 商 。( 四 ) 发 包 方 在 协 商 期 内 未 与 承 包 方 协 商 或 者 经 协 商 未 能 与 承 包方 达 成 协 议 的 , 应 当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 五 ) 发 包 方 应 当 在 协 商 期 满 后 的 约 定
11、期 限 内 向 承 包 方 提 出 工 程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出 具 的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意 见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期 限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 可 认 为其 约 定 期 限 均 为 28 日 。发 承 包 双 方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出 具 的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意 见 仍 有 异议 的 , 在 接 到 该 审 核 意 见 后 一 个 月 内 可 以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12、 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经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确 认 即 应 当 作 为 工 程 决 算 的 依 据 。二 、 工 程 款 支 付 法 律 分 析从 以 上 法 律 可 知 :( 一 ) 从 立 法 角 度 来 看 ,1、 建 设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一 般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国 家 工 程 计 价 办 法 等 规定 进 行 约 定 , 一 旦 约 定 结 算 方 法 与 结 算 原 则 ,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执 行 , 对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 可 以 参 照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计 价 方
13、法 进 行 结 算 ;2、 当 事 人 对 部 分 工 程 款 结 算 已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 不 得 因 一 方 当 事人 的 反 悔 而 对 确 认 部 分 的 工 程 进 行 重 新 估 价 或 鉴 定 ;对 双 方 未 确 认 的 部 分 , 可 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机 构进 行 审 计 。 但 审 计 的 原 则 是 , 合 同 有 约 定 工 程 款 计 算 方 法 的 , 应 该 按照 合 同 约 定 原 则 进 行 审 计 ,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 合 同 未 有 约定 计 算 方 法 的 项
14、 目 , 则 可 参 照 国 家 或 地 方 工 程 计 价 标 准 结 算 ;3、 对 于 发 包 方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而 导 致 的 工 程 量 增 加 部 分工 程 款 结 算 , 合 同 有 约 定 结 算 方 法 的 , 从 约 定 , 未 约 定 的 , 当 事 人 可以 根 据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工 程 计 价 办 法 进 行 结 算 , 达 不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可申 请 鉴 定 确 定 , 或 寻 求 建 设 部 门 调 解 , 或 直 接 起 诉 。4、 对 于 阴 阳 合 同 ,即 当 事 人 通 过 当 事 人 在 建 设 局
15、 备 案 的 合 同 价 款(阳 合 同 )与 代 表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阴 合 同 ),工 程 款 结 算 按 备 案 合 同 (阳 合 同 )进 行 结 算 ;5、 结 算 工 程 款 的 程 序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先 由 承 包 方 提 交 结 算 文件 , 发 包 方 必 须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 未 约 定 则 在 28 天 内 ) 对 结 算 文件 进 行 答 复 , 否 则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方 的 结 算 文 件 , 若 有 争 议 , 则 协 商 ,协 商 不 成 , 由 发 包 方 或 者 双 方
16、 共 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造 价 鉴 定 , 若 对造 价 结 果 有 异 议 , 则 请 求 建 设 局 调 解 或 者 直 接 起 诉 ;6、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 合 同 有 约 定 的 , 从 约 定 , 无 约 定 的 , 对 尚未 交 付 的 工 程 ,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 为 应 付 款 时 间 , 已 交 付 的 , 交付 之 日 为 应 付 款 时 间 , 既 未 交 付 、 也 未 结 算 的 , 起 诉 之 日 为 应 支 付 工程 款 时 间 ;7、 迟 延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应 该 支 付 利 息 , 利 息
17、 有 约 定 的 , 从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计 算 迟 延 支 付 利 息 ; 当 然 , 迟 延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可 能 会 导 致 承 担 违 约 金 、 赔 偿 承 包 人 窝 工 、 停 工 损 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等 违 约 责 任 。8、 发 包 人 未 付 工 程 款 的 , 承 包 人 对 其 所 承 包 的 工 程 享 有 法 定 优 先权 , 该 优 先 权 优 于 抵 押 权 等 意 定 性 优 先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二 )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尽 人 意 的 地 方 :参 考 很 多 建 筑 工 程 工 程 款 结 算 案 例 , 当 前 ,很 多 地 方 法 院 出 于 地 方保 护 主 义 等 案 外 因 素 , 在 工 程 款 结 算 中 , 很 多 案 例 并 不 尊 重 当 事 人 的合 同 约 定 、 甚 至 对 双 方 已 经 达 成 的 结 算 协 议 书 所 确 认 的 工 程 款 都 不 予以 考 虑 , 法 院 经 常 委 托 中 介 鉴 定 机 构 对 工 程 价 进 行 审 计 , 而 且 , 往 往根 据 审 计 价 格 进 行 判 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