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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试卷题库(10).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308782 上传时间:2020-03-16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54.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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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十 章 刑 法 中 的 正 当 行 为第 十 章 刑 法 中 的 正 当 行 为一 、 单 项 选 择 题1 某 日 , 黄 某 牵 着 狗 在 山 坡 上 闲 逛 , 偶 遇 平 日 与 己 不 和 的 刘 某 , 黄 某即 唆 使 其 带 的 狗 扑 咬 刘 某 , 刘 某 警 告 黄 某 , 黄 某 继 续 唆 使 狗 扑 咬 刘 某 。刘 某 边 抵 挡 边 冲 到 黄 某 面 前 , 拣 起 石 块 将 其 头 部 砸 成 轻 伤 , 黄 某 见 头 上流 血 , 慌 忙 逃 走 。 从 刑 法 理 论 上 看 , 刘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 ( )A

2、、 紧 急 避 险B、 正 当 防 卫C、 防 卫 过 当D、 对 象 错 误2 乙 某 为 了 躲 避 持 刀 抢 劫 犯 甲 某 的 追 赶 , 在 一 胡 同 拐 弯 处 踹 开 一 住 户大 门 进 入 躲 避 , 不 幸 将 门 后 一 老 太 太 撞 倒 在 地 造 成 小 腿 骨 折 。 乙 某 的 行为 属 于 ( )A、 正 当 防 卫B、 紧 急 避 险C、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犯 罪D、 意 外 事 件3 下 列 情 况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是 ( )A、 黄 某 被 姚 某 殴 打 后 扬 言 要 报 复 , 姚 某 听 说 就 拿 出 一 把 菜 刀

3、, 被 许 某劝 阻 在 一 旁 , 此 时 黄 某 想 先 发 制 人 , 就 从 姚 某 手 中 夺 过 菜 刀 , 将 其 砍 成重 伤 。 对 于 黄 某 行 为 的 认 定B、 李 某 身 强 力 壮 , 对 体 弱 的 张 某 不 满 , 伺 机 报 复 , 一 日 见 其 和 女 友 在一 块 , 遂 调 戏 侮 辱 其 女 友 , 张 某 看 不 过 就 抡 起 一 根 铁 棍 扑 向 李 某 , 李 某轻 而 易 举 的 夺 下 铁 棍 , 并 借 口 防 卫 将 张 某 手 臂 打 折 。 对 于 李 某 行 为 的 认定C、 一 个 晚 上 , 一 便 衣 民 警 夜 晚

4、 巡 逻 , 在 检 查 三 轮 车 时 被 远 处 的 司 机 误认 为 窃 车 贼 , 司 机 立 即 找 了 几 个 人 手 持 铁 棍 赶 到 现 场 , 而 民 警 也 以 为 遭坏 人 袭 击 , 双 方 因 误 会 而 发 生 冲 突 , 民 警 开 枪 将 司 机 打 死 。 对 于 民 警 行为 的 认 定 。D、 一 日 夜 晚 吴 某 在 一 僻 静 小 巷 行 走 , 见 一 陌 生 人 突 然 袭 击 他 , 遂 挥 拳打 去 , 直 至 将 其 打 瘫 在 地 。 后 查 明 此 陌 生 人 为 一 狂 暴 性 精 神 病 人 , 经 常袭 击 路 人 , 已 造

5、成 好 几 起 轻 伤 事 件 。 结 果 精 神 病 人 被 吴 某 打 断 一 条 腿( 轻 伤 害 ) 。 对 于 吴 某 行 为 的 认 定 。 二 、 判 断 题1 防 卫 过 当 , 从 其 性 质 上 讲 , 应 该 是 防 卫 行 为 , 只 是 超 出 了 防 卫 的 必要 限 度 。 ( )2 符 合 限 度 条 件 , 防 卫 行 为 就 是 正 当 防 卫 , 反 之 , 就 不 是 正 当 防 卫 。( )3 一 日 深 夜 , 一 男 子 闯 入 某 校 女 大 学 生 宿 舍 ,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意 欲 强 奸独 居 的 某 女 大 学 生 。 该 女 假

6、 装 答 应 , 趁 该 男 子 不 注 意 , 随 即 从 床 边 抄 起一 根 木 棒 , 朝 该 男 子 头 部 猛 击 两 下 , 致 其 死 亡 。 该 女 生 的 行 为 属 于 事 后防 卫 。 ( )4 正 当 防 卫 的 起 因 条 件 要 求 在 实 施 正 当 防 卫 行 为 时 , 必 须 有 不 法 侵 害存 在 。 这 里 的 不 法 侵 害 , 是 指 犯 罪 行 为 。 ( )5 赵 某 与 张 某 发 生 口 角 后 , 张 某 声 称 要 把 赵 某 杀 死 , 并 前 去 商 店 购 买匕 首 。 赵 某 怕 张 某 杀 死 自 己 , 就 在 张 从 商

7、 店 返 回 的 路 上 , 用 猎 枪 打 死 了张 某 。 赵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假 想 防 卫 。 ( )6 甲 乙 二 人 因 琐 事 发 生 争 执 , 继 而 撕 打 在 一 起 。 甲 因 身 强 力 壮 , 几 次将 乙 摔 倒 在 地 上 。 乙 在 愤 怒 之 下 , 掏 出 匕 首 将 甲 刺 成 重 伤 。 乙 的 行 为 是防 卫 过 当 。 ( )7 甲 欲 抢 劫 便 衣 警 察 乙 的 财 物 , 将 乙 推 倒 在 地 , 并 抽 出 尖 刀 对 准 乙 的脸 上 划 了 一 刀 , 逼 迫 其 交 出 钱 财 。 乙 遂 掏 出 身 上 的 手 枪 朝

8、 甲 的 腿 部 开枪 , 但 由 于 甲 躲 闪 很 快 而 未 受 伤 。 乙 的 行 为 是 防 卫 过 当 。 ( )8 紧 急 避 险 成 立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紧 急 避 险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不 能 大 于 所 避 免的 损 害 。 ( )9 正 当 防 卫 中 的 不 法 侵 害 已 经 开 始 , 是 指 已 经 为 实 施 侵 害 行 为 准 备 工具 、 制 造 条 件 。 ( )1 0 甲 受 人 之 托 运 输 毒 品 , 遭 遇 乙 的 抢 劫 , 甲 在 反 抗 过 程 中 , 致 乙 死亡 。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 )1 1

9、 紧 急 避 险 中 关 于 避 免 本 人 危 险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职 务 上 、 业 务 上 负 有义 务 的 人 及 家 庭 中 负 有 赡 养 义 务 的 人 。 ( )1 2 对 于 来 自 于 他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 只 能 进 行 正 当 防 卫 , 不 能 进 行 紧 急 避险 。 ( )1 3 对 杀 人 、 暴 力 取 证 、 绑 架 等 犯 罪 行 为 可 以 行 使 “特 别 防 卫 权 ”。 ( )1 4 只 要 行 为 人 认 为 他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了 不 法 侵 害 , 就 可 以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1 5 实 施

10、正 当 防 卫 行 为 的 强 度 , 只 要 足 以 制 服 侵 害 行 为 , 就 不 属 于 防 卫过 当 。 ( )1 6 精 神 病 患 者 某 甲 手 持 匕 首 追 杀 某 乙 , 某 乙 在 被 逼 到 一 房 屋 的 墙 角里 , 无 处 可 逃 的 情 况 下 , 顺 手 将 桌 子 上 的 一 个 花 瓶 掷 向 某 甲 , 砸 中 某 甲的 眼 部 , 致 其 左 眼 失 明 。 某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 )1 7 对 事 后 防 卫 , 应 一 律 按 故 意 犯 罪 来 处 理 。 ( )1 8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规 定 , 正 当

11、 防 卫 只 有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实 施 。( )1 9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规 定 , 防 卫 过 当 的 ,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2 0 在 不 法 侵 害 已 经 终 止 后 , 再 对 侵 害 人 进 行 的 防 卫 的 , 属 于 防 卫 过当 。 ( ) 三 、 论 述 题试 述 我 国 刑 法 中 正 当 防 卫 和 紧 急 避 险 制 度 的 联 系 与 区 别四 、 案 例 题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下 午 7 时 许 , 张 某 与 一 位 朋 友 在 马 路 上 散 步 , 迎 面 走 来 五个

12、素 不 相 识 的 男 青 年 向 张 某 挑 衅 , 张 某 据 理 对 答 时 , 五 青 年 仗 着 人 多 势众 , 动 手 打 人 。 一 青 年 一 拳 打 在 张 某 的 鼻 梁 上 , 打 得 鼻 子 流 血 不 止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张 某 还 是 息 事 宁 人 , 但 五 青 年 仍 蛮 不 讲 理 , 继 续 对 张 某 拳打 脚 踢 。 张 某 见 势 拔 腿 就 跑 , 五 青 年 紧 追 不 舍 并 用 砖 头 砸 向 张 某 , 张 某忍 无 可 忍 , 便 拔 出 随 身 携 带 的 水 果 刀 进 行 还 击 , 当 场 刺 伤 2 人 , 其

13、中 1 人动 脉 血 管 被 刺 破 , 造 成 终 身 残 废 。 回 答 下 面 问 题 :问 : ( 1 ) 张 某 的 行 为 是 正 当 防 卫 , 还 是 防 卫 过 当 ?并 说 明 理 由 。( 2 若 五 青 年 中 的 刘 某 并 未 对 张 某 实 施 伤 害 行 为 , 张 某 在 向 加 害 人 还 击的 同 时 , 将 在 旁 边 观 看 的 刘 某 刺 伤 , 请 问 张 某 对 刘 某 的 伤 害 行 为 是 否 属于 正 当 防 卫 ?并 说 明 理 由 。 答 案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1 B; 2 D; 3 D;二 、 判 断 题1 对 ; 2 对

14、; ; 3 错 ; 4 错 ; 5 错 ; 6 错 ; 7 错 ; 8 错 ; 9 错 ; 1 0 错 ; 1 1 错 ; 1 2 错 ; 1 3 错 ; 1 4 错 ; 1 5 错 ; 1 6 错 ;1 7 错 ; 1 8 错 ; 1 9 错 ; 2 0 错 。三 、 论 述 题答 : 正 当 防 卫 , 是 指 为 了 使 国 家 、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 财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实 施 的 制 止 其 不法 侵 害 且 没 有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15、 害 的 行 为 。紧 急 避 险 , 是 指 为 了 使 国 家 、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 财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 不 得 已 而 采 取 的 损 害 另 一 较 小 的 合 法 权益 的 行 为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正 当 防 卫 制 度 和 紧 急 避 险 制 度 的 区 别 主 要 表 现 在 :( 1 ) 危 害 的 来 源 不 同 。 正 当 防 卫 的 危 害 来 源 仅 限 于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 而紧 急 避 险 的 危 险 来 源 既 可 以 是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 也 可

16、 以 是 自 然 灾 害 、 动 物的 侵 袭 , 以 及 人 的 生 理 、 病 理 的 原 因 等 。( 2 ) 行 为 的 对 象 不 同 。 正 当 防 卫 只 能 损 害 不 法 侵 害 者 的 利 益 , 而 紧 急避 险 则 是 损 害 无 辜 的 第 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行 为 的 限 制 不 同 。 只 要 有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 就 可 以 实 施 正 当防 卫 , 而 紧 急 避 险 的 实 施 , 只 能 是 在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排 除 危 险 的 情 况下 , 不 得 已 而 实 施 。( 4 ) 行 为 的

17、限 度 不 同 。 正 当 防 卫 的 必 要 限 度 , 是 在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所 必需 的 前 提 下 , 只 要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与 不 法 侵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 不 过 于 悬 殊即 可 , 而 紧 急 避 险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 则 只 能 小 于 所 避 免 的 损 害 , 不 能 等 于甚 至 大 于 所 避 免 的 损 害 。( 5 ) 主 体 的 限 定 不 同 。 正 当 防 卫 是 一 切 公 民 的 权 利 , 对 行 为 主 体 没 有限 制 。 紧 急 避 险 对 职 务 上 、 业 务 上 负 有 特 定 责 任 的 人 在

18、 避 免 本 人 的 危 险时 不 适 用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正 当 防 卫 制 度 和 紧 急 避 险 制 度 的 相 同 点 主 要 表 现 在 :( 1 ) 目 的 相 同 。 二 者 都 是 为 了 保 护 国 家 、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 2 ) 前 提 相 同 。 二 者 都 必 须 是 合 法 权 益 正 在 受 到 侵 害 时 才 能 实 施 。( 3 ) 责 任 相 同 。 二 者 超 过 法 定 的 限 度 造 成 相 应 损 害 后 果 的 , 都 应 当 负刑 事 责 任 , 并 且 都 是

19、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四 、 案 例 题3 答 : ( 1 ) 张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不 是 防 卫 过 当 。 主 要 理 由 是 :第 一 , 刑 法 第 2 0 条 第 3 款 规 定 : “对 正 在 行 凶 、 杀 人 、 抢 劫 、 强 奸 、绑 架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 力 犯 罪 , 采 取 防 卫 行 为 , 造 成 不 法侵 害 人 伤 亡 的 ,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 张 某 的 行 为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定 义 、 构 成 要 件 。

20、张 某 实 行 的 防 卫 行 为 是 针 对 五 青 年的 不 法 侵 害 而 实 施 的 , 且 具 有 紧 迫 性 , 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起 因 条 件 , 即 必须 是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才 能 实 行 正 当 防 卫 ; 张 某 用 水 果 刀 还 击 是 对 正 在 进行 的 不 法 侵 害 实 行 的 防 卫 行 为 , 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时 间 条 件 , 即 不 法 侵 害正 在 进 行 时 才 能 实 行 正 当 防 卫 ; 张 某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是 为 了 保 护 本 人的 人 身 安 全 免 受 不 法 侵 害 , 符 合 正 当

21、 防 卫 的 主 观 条 件 , 即 防 卫 的 目 的 的合 法 性 ; 张 某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是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的 , 没 有 给 无 辜 者 造成 人 身 或 财 产 的 损 害 , 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对 象 条 件 ; 张 某 的 防 卫 行 为 没有 超 过 必 要 的 限 度 , 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 件 。( 2 ) 张 某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主 要 理 由 是 : 正 当 防 卫 的 条 件 之 一就 是 实 行 正 当 防 卫 必 须 是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者 本 人 , 而 不 能 反 击 任 何 没 有 实施 不 法 侵 害 的 第 三 者 。 张 某 对 五 青 年 中 的 加 害 人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是 正 当防 卫 行 为 , 但 张 某 把 在 旁 边 观 看 的 刘 某 刺 伤 , 这 一 行 为 已 超 出 了 正 当 防卫 的 范 畴 , 不 再 是 正 当 防 卫 。更 新 时 间 :2 0 0 9 -0 3 -2 6 1 9 :0 9 :3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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