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 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不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資企業法 () 11 () 90 . , . 12 30 .
2、., 30 . 30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规定事宜,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担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13 8, 9 1 10 . . 14 .,
3、 ( ), , , , (2) , (3) , (4) , , , (5) , (6) , ,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河人员编制;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方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7) , (8) (9) ( ) , , , , , , (10) (11) (12) , , (13) (14)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15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6 . . 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