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编 票据总论,第五章 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1.含义:以发生或移转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 范围: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广义的票据行为,1.含义: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2.范围: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更改、涂销、付款、划线等,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一、广义与狭义的票据行为,0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02,背书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03,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
2、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04,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05,付款 票据债务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二、我国票据法上票据行为的种类,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只有当出票行为有效成立以后,票据才产生,票据权利才得以创设,票据法律关系才被建立,附属票据行为也才能得以产生和存在。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本身将归于无效,在无效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三、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3、,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特点,一、要式性 (一)含义 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释,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不能自行选择行为方式,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不允许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意性解释。 (二)原因 1. 促进流通 2. 判断标准,irst,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F,票据法第42条第1款: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4、。,(三)具体体现,econd,票据行为必须以固定的方式进行,S,这种固定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记载的内容,票据法一般都规定固定的表述方式;二是对于票据文句在票据上的记载位置,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固定的位置。,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二、抽象性 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 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 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即及效力瑕疵的影响。,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三、文义性,A,无行为能力人或
5、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6条,B,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14条,C,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票据法第49条,四、独立性 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式的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 据行为,互不牵连,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记载的 文义,独立地发生效力。,【案例】甲曾在乙经营的商场任会计,后因工作不力被乙解雇。甲怀恨在心,离去前趁机窃取乙的支票一张。之后,甲私刻并加盖乙的印章后,填上支票出票日期及票据金额20万元后。甲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物,A商场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清偿借款。B公司持该
6、支票向乙的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因支票上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而被退票,银行与乙核实,得知是伪造出票。B于是向A商场请求支付票款,A商场以伪造出票的支票系无效票据为由拒绝。B公司遂以A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A商场承担票据责任。 问: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一)票据能力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为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而票据行为能力为其提供了现实性。 1. 票据权利能力 2. 票据行为能力,【例题】现年15岁之甲,签发汇票一张,面额人民币一万元整,以友人乙为付款人,赠与某慈善机构。乙拒绝
7、付款。 问:出票人甲应否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8、)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票据法较之于民法,更多采取表示主义,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票据法第108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
9、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票据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1)含义 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 (2)内容 A.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加以记载,否则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 如票据法第22、76、85条 B.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加以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的话,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而是依法律规定进行推定的事项。 如票据法第23条,2. 无益记载事项 (1)含义 是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对于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好处,有时甚至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2)内容 A. 绝对无益的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的事项,
10、是指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当票据上有此类事项的记载时,就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比如,票据法第33条、第43条,B. 相对无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也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但当票据上有此类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仅被视为没有记载。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9条: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为无记载。 3.有益记载事项 (1)含义 是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对此类事项的记载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其他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2)内容 A.绝对有益的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
11、,一旦行为人进行了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的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如票据法第27条 B. 相对有益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记载,记载后也不会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却可能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事项。 如票据法第24条,(三)票据签章 1. 票据记载与票据签章的关系 (1)联系 票据记载构成了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了票据义务的承担者,二者一起构成了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完整内容。 (2)区别,内容不同,A,方式不同,完成时间不同,性质不同,欠缺的后果不同,B,C,D,E,票据记载与票据签章的区别,2. 签名 票据法第7条第3款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 3. 盖章 4. 签名加盖
12、章 5. 法人盖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3、14、15、17条 票据纠纷规定第41、42条,【例题1】知名作家甲以其笔名“默人”,签发本票一张,交付给乙。 问:甲之签笔名,是否发生票据上签名之效力? 【例题2】零售商丙以捺指印,发行本票一张,交付给丁。 问:该支票是否有效?应否负票据上之责任?,(四)票据交付 1. 含义 交付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 2. 交付是否属于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1)契约说 (2)单独行为说 A. 创造说。 B. 发行说。 3. 我国的规定 票据法第20条,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
13、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实质要件:有代理权 (二)形式要件 1.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 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票据法第5条第1款) 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案例】个体经营者张三因生病住院,授权其妻弟李四代理签发支票一张,交付给王武以支付购货款。李四签发支票时,仅在出票人栏内记载“李四代理”,而未记载张三的姓名。 问:票据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其票据责任应由谁承担?,三、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一)构成要件 1.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完全具备票据行为及票据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 2.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5条第2款句一,四、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一)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增加了票据金额;提前了票据支付日期;改变了票据支付地等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5条第2款句二,【例题1】设乙未经甲之授权,擅自以甲代理人之名义签发支票一张,向丙购货一批。 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 【例题2】设甲授权于乙,为其签发人民币三万元之支票,交付于丙。孰料乙竟签发人民币七万元整,除乙之签名外,并记明甲及代理之旨。 问:该支票应由何人负票据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