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 安 管 理 学 选 择 题 库一 、 判 断 题 :1 、 我 国 历 史 上 最 早 把 “治 ”和 “安 ”连 起 来 作 为 一 个 词 使 用 的 , 是 战 国 时期 的 韩 非 。 ( ) 2 、 我 国 历 史 上 最 早 把 “治 ”和 “安 ”连 起 来 作 为 一 个 词 使 用 的 , 是 公 元前 1 7 3 年 汉 文 帝 时 期 的 贾 谊 。 ( ) 3 、 把 治 安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概 念 使 用 , 并 对 其 加 以 系 统 阐 述 的 , 是 公 元前 1 7 3 年 汉 文 帝 时 期 的 贾 谊 。 ( )4 、 把 治 安 作 为 一
2、个 完 整 概 念 使 用 , 并 对 其 加 以 系 统 阐 述 的 , 是 战国 时 期 的 韩 非 。 ( )5 、 古 代 的 “治 安 ”和 现 代 意 义 的 “治 安 ”, 虽 然 针 对 的 对 象 不 同 , 但其 管 理 的 内 涵 是 一 样 的 。 ( )6 、 现 代 意 义 的 社 会 治 安 的 特 点 是 : 它 既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 也 是 一个 政 治 概 念 , 并 有 其 特 定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 ( )7 、 现 代 意 义 的 社 会 治 安 是 一 个 政 治 概 念 , 没 有 特 定 的 内 容 和 范围 。 ( )8
3、、 治 安 管 理 是 由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 ( )9 、 公 安 派 出 所 是 市 、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派 出 机 关 。 ( )1 0 、 公 安 派 出 所 承 担 治 安 管 理 、 安 全 防 范 、 打 击 犯 罪 、 为 民 服 务 等 多 种职 能 , 不 是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某 一 业 务 部 门 的 派 出 机 构 。 ( )1 1 、 治 安 行 政 许 可 是 强 制 性 的 治 安 管 理 手 段 。 ( )1 2 、 公 安 机 关 对 大 型 活 动 的 治 安 管 理 是 以 场 所 为 管 理 对 象
4、 的 行 政管 理 。 ( )1 3 、 游 行 、 示 威 路 线 经 过 两 个 以 上 区 、 县 的 , 首 先 接 到 申 请 的县 、 市 公 安 机 关 为 主 管 机 关 。 ( )1 4 、 特 种 行 业 是 公 安 机 关 规 定 实 施 特 殊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业 。 ( )1 3 0 、 应 当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就 是 治 安 案 件 。1 5 、 醉 酒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 应 当 适 当 从 轻 处 罚 。 ( )1 6 、 大 型 活 动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5、“三 防 ”, 即 防 敌 特 、 防 偷盗 、 防 事 故 。 ( )1 7 、 治 安 管 理 原 则 具 有 阶 级 性 、 专 政 性 和 法 律 性 。 ( )1 8 、 强 制 戒 毒 所 是 由 县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方 案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批 准 设 立 的 依 法 对 吸 毒 成 瘾 人 员 进 行 强 制 戒 毒 的 行 政 执 法 场 所 。 ( )1 9 、 治 安 检 查 站 是 公 安 机 关 在 大 中 城 市 市 郊 结 合 部 、 城 乡 结 合 部的 交 通 要 道 设 置 的 , 通 过 检 查 交 通 工 具 和 过 往 人
6、员 、 物 品 来 强 化 城 市 社会 治 安 的 治 安 管 理 基 层 组 织 。 ( )2 0 、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 是 中 国 社 会 治 安 群 防 群 治 组 织 的 一 种 。 ( ) 2 1 .收 容 教 育 所 是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的 , 依 法 对 卖 淫 、 嫖 娼 人 员 集 中 进 行 教 育 矫 正 的 行 政 执 法 场 所 。 ( )2 2 、 治 安 管 理 手 段 是 治 安 管 理 主 体 依 法 使 用 的 , 是 立 法 、 司 法 和行 政 管 理 手 段 的 重 要
7、组 成 部 分 。 ( )2 3 、 治 安 行 政 许 可 的 含 义 之 一 , 即 国 家 治 安 管 理 主 体 对 一 般 禁 止 的 解除 。 2 4 .公 共 娱 乐 服 务 场 所 既 包 括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 营 业 性 的 娱 乐 、 服 务场 所 , 也 包 括 单 位 内 部 非 营 业 性 娱 乐 、 服 务 设 施 及 场 所 , 以 及 群 众 自 发举 办 的 非 营 业 性 娱 乐 和 服 务 活 动 。 ( )2 5 .举 办 面 向 社 会 的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参 加 人 数 在 2 0 0 人 以 上的 , 均 属 于
8、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治 安 管 理 范 围 。 ( )26、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数 行 为 的 处 罚 原 则 是 合 并裁 决 , 相 加 执 行 ; 拘 留 处 罚 不 超 过 20天 ( )27、 治 安 警 告 处 罚 可 以 口 头 进 行 , 也 可 以 书 面 进 行 ( ) 28、 当 场 处 罚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 应 当 在 行 为 现 场 就 地 调查 , 就 地 处 理 ( )2 9 .传 唤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 必 须 使 用 传 唤 证 ( ) 。3 0 .无 正 当 理 由
9、不 接 受 传 唤 , 或 故 意 躲 避 传 唤 的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依 法采 取 强 制 手 段 , 以 迫 使 被 传 唤 人 到 案 接 受 治 安 询 问 。 ( )二 、 单 选 选 择 :1 、 据 现 有 的 考 证 , 在 我 国 是 ( )最 早 将 “治 ”和 “安 ”联 用 成 为 “治 安 ”一词 的 。 A、 贾 谊 的 治 安 策 B、 贾 谊 的 陈 政 事 疏 C、 韩 非 显 学 D、 司 马 迁 史 记 、 我 国 古 代 “治 安 ”的 含 义 是 ( )A.治 国 安 邦 B.统 治 阶 级 颁 布 的 法 令 C.古 代 司 法 活 动
10、D.邻 里 守望3 、 治 安 管 理 , 是 公 安 机 关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所 进 行 的 ( )A.打 击 违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B.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C.社 会 服 务 D.司 法 活 动4 、 下 列 选 项 中 , ( )不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的 范 围 。A.出 入 境 管 理 B.阵 地 控 制 C.消 防 管 理 D.道 路 交 通 管 理4 、 治 安 管 理 中 的 “专 群 结 合 ”原 则 是 指 ( )A.专 门 工 作 与 群 众 服 务 相 结 合 B.专 门 机 关 与 社 会 自 治 相 结 合C.专 门 防 范 与
11、群 防 群 治 相 结 合 D.专 门 斗 争 与 群 众 斗 争 相 结 合5 、 下 列 选 项 中 , ( )不 是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A.治 安 检 查 站 B.治 安 民 警 队 C.强 制 戒 毒 所 D.看 守 所6 、 下 列 选 项 中 , ( )不 是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A.治 安 检 查 站 B.精 神 病 管 治 院 C.强 制 戒 毒 所 D.看 守 所7 、 下 列 选 项 中 , ( )不 是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A.收 容 教 育 所 B.精 神 病 管 治 院 C.强 制 戒 毒 所 D.留 置 室8
12、、 下 列 选 项 中 , (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A.收 容 教 育 所 B.留 置 室 C.劳 动 教 养 所 D.看 守 所9 、 下 列 选 项 中 , (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A.强 制 戒 毒 所 B.留 置 室 C.劳 动 教 养 所 D.看 守 所1 0 、 限 期 出 境 、 驱 逐 出 境 应 当 由 ( )作 出 决 定 。A.地 、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B.省 级 公 安 机 关C.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公 安 部 D.公 安 部 或 者 国 家 安 全 部1 1 、 以 下 选 项 中 ( )是 间
13、 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A.强 制 拘 留 B.执 行 罚 C.查 封 D.追 缴1 2 、 以 下 选 项 中 ( )属 于 即 时 强 制 措 施 。A.强 行 带 离 现 场 B.收 容 教 育 C.强 制 戒 毒 D.以 上 三 种 都 是1 3 、 以 下 选 项 中 ( )属 于 人 身 自 由 罚 。A.警 告 B.强 制 传 唤 C. 治 安 拘 留 D. 刑 事 拘 留1 4 、 公 共 场 所 , 是 相 对 于 ( ) 而 言 的 , 是 指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 供 社 会 成员 自 由 往 来 并 进 行 社 会 活 动 的 场 所 。A、 企 业 单
14、位B、 私 人 住 所C、 事 业 单 位D、 企 事 业 单 位 、 私 人 住 所1 5 、 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共 场 所 : ( )A、 公 共 娱 乐 服 务 场 所B、 公 共 交 通 场 所C、 游 览 场 所D、 宾 馆1 6 、 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共 场 所 : ( )A、 提 供 住 宿 的 洗 浴 中 心B、 公 共 交 通 场 所C、 游 览 场 所D、 公 共 娱 乐 服 务 场 所1 7 、 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特 点 : ( )A、 公 共 场 所 中 的 活 动 内 容 多 样 , 涉 及 社 会
15、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B、 公 共 场 所 人 员 密 集 、 构 成 复 杂C、 公 共 场 所 的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 但 种 类 仍 以 传 统 的 娱 乐 服 务 场 所 为 主D、 公 共 场 所 易 发 生 各 种 社 会 治 安 问 题1 8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 ( )A、 军 用 飞 机B、 客 轮C、 地 铁 列 车D、 长 途 汽 车 站1 9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的 治 安 特 点 : ( )A、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人 员 密 集 性 高B、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人
16、 员 流 动 性 大C、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的 违 法 犯 罪 主 要 形 式 是 集 中 作 案D、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的 违 法 主 要 形 式 是 流 窜 作 案2 0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对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的 治 安 管 理 措 施 : ( )A、 治 安 宣 传 教 育B、 治 安 调 查C、 治 安 检 查2 1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对 城 乡 结 合 部 治 安 管 理 的 对 策 : ( )A、 加 强 基 层 治 保 组 织 建 设 , 构 筑 多 层 次 治 安 防 范 网 络B、 强 化
17、 各 项 治 安 管 理 措 施C、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 创 建 安 全 文 明 小 区D、 情 况 报 告 制 度2 2 、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典 当 业 ( )A、 违 法 人 员 B、 有 前 科 的 人 C、 故 意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D、 凡 是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者2 3 、 特 种 行 业 是 指 在 ( ) 行 业 中 由 于 业 务 内 容 和 经 营 方 式 同 社 会 治 安密 切 相 关 , 根 据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由 公 安 机 关 实 行 特 定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的 行业 。A、 工 商 业B、
18、服 务 业C、 工 业D、 农 业2 4 、 下 列 关 于 特 种 行 业 的 特 点 哪 一 项 说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 ( )A、 特 种 行 业 属 于 工 商 行 业B、 特 种 行 业 是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特 殊 治 安 管 理 的行 业C、 特 种 行 业 易 为 违 法 犯 罪 利 用 危 害 社 会 治 安D、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情 况 复 杂 , 潜 藏 着 大 量 不 安 全 因 素 , 易 引 发 各 种 治 安问 题2 5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我 国 特 种 行 业 管 理 的 范 围
19、: ( )A、 旅 馆 业B、 娱 乐 场 所C、 典 当 业D、 公 章 刻 制 业2 6 、 下 列 哪 一 项 属 于 我 国 特 种 行 业 管 理 的 范 围 : ( )A、 娱 乐 场 所B、 典 当 业C、 印 刷 业D、 旧 货 流 通 业2 7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 ( )A、 开 业 审 批 制 度B、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C、 登 记 验 证 制 度D、 年 检 制 度2 8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印 章 业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 ( )A、 开 业 审 批 制 度
20、B、 承 接 、 验 证 、 登 记 制 度C、 监 制 、 保 管 、 交 货 制 度制 度 D、 值 班 、 巡 逻 制 度2 9 、 下 列 关 于 群 体 性 治 安 事 件 处 置 的 原 则 , 下 列 说 法 不 准 确 的 是 : ( )A、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指 挥 原 则B、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原 则C、 依 法 果 断 处 置 原 则D、 慎 用 警 力 、 强 制 措 施 和 武 器 警 械 原 则3 0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群 体 性 治 安 事 件 的 处 置 机 制 : ( )A、 处 置 机 构 与 领 导 机 制B、 信 息 情 报
21、 机 制C、 教 育 训 练 机 制D、 快 速 反 应 机 制3 1 、 下 列 关 于 群 体 性 治 安 事 件 发 生 初 期 的 一 般 处 置 方 法 哪 一 项 不 准 确 :( )A、 迅 速 组 织 力 量 , 赶 赴 事 件 现 场B、 观 察 动 态 , 掌 握 情 况C、 管 制 现 场 , 控 制 局 势D、 疏 散 现 场 群 众3 3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有 下 列 ( ) 情 形 的 , 不 执 行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A、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B、 七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的C、 哺 乳 不 满 一
22、周 岁 婴 儿 的D、 怀 孕 的3 4 、 决 定 给 予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 , 公 安 机 关 除 应 当 依 法 向 被 拘 留 人 宣 布 并送 达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决 定 书 外 , 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被 处 罚 人 的 ( )。A、 所 在 单 位 B、 所 在 居 (村 )委 会C、 家 属 D、 所 在 地 派 出 所3 5 、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吊 销 许 可 证 及 处 ( ) 以 上 罚 款 的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决 定前 , 应 当 告 知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有 权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A、 一 千 元 B
23、、 二 千 元 C、 三 千 元 D、 五 千 元3 6 、 一 般 情 况 下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治 安 案 件 的 期 限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不 得 超过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三 十 日 D、 六 十 日3 7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治 安 案 件 的 期 限 , 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的 , 经 上 一 级 公 安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三 十 日 D、 六 十 日三 、 多 项 选 择 题1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24、 种 类 有 ( ) 。A 警 告 B 罚 款C 没 收 D 拘 留2 下 列 属 于 全 国 性 特 种 行 业 的 是 ( ) 。A 旅 馆 业B 典 当 业C 音 像 放 映 业D 印 章 业3 下 列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的 是 ( ) 。A 公 安 派 出 所B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C 治 安 拘 留 所D 居 民 委 员 会4 下 列 属 于 治 安 行 政 强 制 的 有 ( ) 。A 代 执 行B 执 行 罚C 强 制 带 离 现 场D 约 束5 下 列 属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是 ( ) 。A 学 生 宿 舍B 影 剧 院C 旅 馆D 餐 馆6 下 列
25、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申 请 在 早 6 时 前 、 晚 1 0 时 以 后 的 时 间 进 行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活 动的 , 应 由 公 安 机 关 审 批B 举 行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必 须 依 法 向 主 管 机 关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申 请 并 获得 许 可 方 能 进 行C 举 行 2 0 0 人 以 下 的 群 体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不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许 可D 开 设 旅 馆 , 必 须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许 可7 下 列 属 于 治 安 案 件 查 处 法 律 依 据 的 是 ( ) 。A
26、行 政 处 罚 法 B 行 政 诉 讼 法 C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D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8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公 安 派 出 所 有 权 作 出 治 安 管 理 处罚 决 定 的 权 限 是 ( ) 。A 警 告B 5 0 元 以 下 罚 款C 5 0 0 元 以 下 罚 款D 2 0 0 元 以 下 罚 款9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执 勤 民 警 当 场 作 出 治 安 管 理 处 罚决 定 的 权 限 是 ( ) 。A 警 告B 5 0 元 以 下 罚 款C 5 0 0 元 以
27、下 罚 款D 2 0 0 元 以 下 罚 款1 0 处 置 群 体 性 事 件 必 须 坚 持 “三 慎 用 ”原 则 , “三 慎 用 ”是 指 ( ) 。A 慎 用 警 力B 慎 用 强 制 措 施C 慎 用 处 罚 手 段D 慎 用 警 械 和 武 器1 1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治 安 管 理 的 原 则 ( ) 。A 服 务 与 服 从 原 则B 法 治 原 则C 专 群 结 合 原 则D 预 防 为 主 , 保 障 安 全 原 则1 2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基 层 组 织 ( ) 。A 公 安 派 出 所B 交 通 民 警 队C 治 安 保 卫 委 员 会
28、D 强 制 戒 毒 所1 3 治 安 管 理 的 概 念 , 应 理 解 为 ( )A 行 政 行 为B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行 政 行 为C 公 安 机 关 多 部 门 协 同 完 成 的 行 政 行 为D 是 依 法 公 开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1 4 治 安 管 理 的 范 围 包 括 ( )A 公 共 秩 序 管 理B 户 政 管 理C 消 防 管 理D 市 容 管 理1 5 下 列 对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的 理 解 是 正 确 的 ( )A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变 动 性B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 是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29、 规 定 由 治 安 管 理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所担 负 的 治 安 管 理 责 任 的 总 和 和 概 括 , 是 治 安 管 理 职 责 的 具 体 化C 准 确 确 定 和 实 现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 才 能 切 实 履 行 治 安 管 理 职 能D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是 对 治 安 管 理 职 责 的 概 括1 6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 )A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B 预 防 、 侦 破 、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C 查 处 治 安 案 件 、 治 安 事 故 没 , 预 防 治 安 事 件D 协 助 国 家 其 他 行
30、 政 管 理E 救 助 群 众 危 难 , 提 供 社 会 服 务1 7 治 安 管 理 的 任 务 包 括 ( )A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权 益B 预 防 、 发 现 、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C 查 处 刑 事 、 治 安 案 件 , 处 置 治 安 事 件D 救 助 群 众 危 难 , 提 供 社 会 服 务1 8 。 治 安 管 理 原 则 具 有 以 下 特 性 ( )A 阶 级 性B 目 的 性C 规 范 性D 指 导 性1 9 治 安 管 理 原 则 的 内 容 ( )A 服 从 与 服 务 原 则B 法 制 原 则C 专 群 结 合 原 则D 公 开 管 理 原 则
31、2 0 下 列 选 项 哪 些 不 是 治 安 管 理 原 则 ( )A 公 开 管 理 原 则B 法 制 原 则C 预 防 为 主 , 保 障 安 全 原 则D 内 松 外 紧 , 适 度 控 制 原 则2 1 治 保 会 的 基 本 属 性 ( )A 群 众 性B 自 治 性C 自 卫 性D 辅 助 性2 2 治 安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A 提 出 申 请B 受 理 申 请C 对 申 请 的 实 质 审 查D 作 出 决 定2 3 治 安 行 政 确 认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 )A 确 定B 证 明C 鉴 证D 行 政 鉴 定2 4 治 安 行 政 确 认
32、的 主 要 类 别 ( )A 对 公 民 身 份 的 确 认B 对 交 通 事 故 等 级 的 确 认C 对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的 认 定D 治 安 行 政 案 件 的 精 神 司 法 鉴 定2 5 治 安 行 政 命 令 的 主 要 内 容 ( )A 限 制B 禁 止C 取 缔D 命 令四 、 名 词 解 释12 治 安 管 理3 治 安 管 理 主 体4 公 安 派 出 所5 治 安 管 理 手 段6 治 安 行 政 许 可7 治 安 行 政 教 育8 特 种 行 业9 特 种 行 业 治 安 管 理1 0 .治 安 案 件1 1 治 安 行 政 处 罚1 2 .治 安 教 育1 3
33、 .治 安 调 解五 、 简 答 题1 现 代 意 义 的 社 会 治 安 有 什 么 特 点 ?2 简 述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 。3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4 治 安 行 政 许 可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5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6 特 种 行 业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 .7 人 民 警 察 使 用 枪 支 的 条 件 ?8 .新 时 期 公 共 场 所 治 安 管 理 的 对 策 ?9 .大 型 活 动 有 哪 些 特 征 ?1 0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主 要 种 类 是 什么 ? 六 、 论 述 题1 试 从 治 安 管 理 的 法 律 属 性 角 度 , 谈 谈 如 何 理 解 治 安 管 理 的 概 念 ?2 试 述 治 安 管 理 的 基 本 特 征 。3 试 述 治 安 管 理 任 务 ?4 结 合 实 践 , 谈 谈 公 安 机 关 如 何 加 强 对 旅 馆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5 你 认 为 特 种 行 业 的 范 围 应 当 如 何 确 定 ?6 .试 述 治 安 管 理 的 原 则7 结 合 群 体 性 危 机 事 件 的 特 征 , 阐 述 处 置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原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