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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254148 上传时间:2020-03-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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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项业务和履行职责情况,切实加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强化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调动全局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 2015 年我局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2015 年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单位及各科室。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与层层负责、因岗定责与目标量化相结合以及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三、考核目标体系的构成 各目标责任部门 2015

2、 年的目标管理考核框架体系由指标考核(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和领导考评三个部分组成。1、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目标责任部门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1)职能工作目标具体包括:基点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难点工作目标三方面指标。基点工作目标由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制定的目标须体现每条基本职能职责,对无法量化的指标必须定性准确、界定清楚,便于考核认定;重点工作目标由各部门根据 “十二五”规 划、上级专业会议以及县委、政府各类会议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提出;难点工作目标由各部门结合往年工作经验,找准制约本部门发展的瓶颈和关键点,由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

3、定或直接由分管领导提出,每个部门限 12 项;亮点工作目标年初可初步确定1-2 项,年底根据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可调整申报项目,调整项目由各科室自行申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但原则上不鼓励调整。亮点工作与难点工作原则上不重复设置。 (2)共性工作目标具体包括:配合局行政办公室完成局机关下达的 2015 年全年信息、调研、督查及经验交流材料等信息任务;配合局行政办公室完成党建、纠风、党风廉政建设、档案、保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信访、精神文明、社会事业、普法、扶贫和目标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2、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目标从外部社会公认与内部公认两个角

4、度测评,总体评价各目标责任部门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方面的情况。 3、领导考评。综合评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实绩(主要考评部门工作目标和局领导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日常督查和年度加(扣)分项(表彰奖励、亮点工作加分、干部违纪扣分)作为百分外加(扣)分项,扣分无下限,加分不封顶。四、考核评分标准与考核评分汇总方法 (一)百分制考核 各目标责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指标考核占 65%,社会公认目标占 30%(服务对象民主测评占 20%,内部民主测评占 10%),领导考评占 5%。1、指标考核(65 分):考核测评以相关数据和相关业务职能

5、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结果为准。2、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30 分):参照东平县目标管理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工作细则(试行)及 2015 年县直机关单位“满意不 满意单位评选(评议 )活动” 实施方案,一是由局目标考核办向各责任科室分发一定比例或相同数量的服务对象测评表进行外部社会公认测评;二是由局目标考核办向各科室发放科室工作内部测评表进行内部公认测评,最后综合评价。3、领导考评(5 分):由局领导根据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领导交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百分外的加(扣)分标准 1、百分外加分标准 (1)凡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以表彰文件和表彰通报为准)的每项加 3 分、2 分

6、、1 分。(2)在市人社局组织的各类评比中,按等次评比的,获得一等奖的分别加 2 分、1 分,二等奖的分别加 1 分、0.5 分,三等奖的分别加 0.5 分、0.3 分;按名次评比的,获得第一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第二名的分别加 1 分、0.5 分,第三名的分别加 0.5 分、0.3 分。综合性的工作被表彰的,牵头部门按相应加分标准的 60%进行加分,配合部门按剩余的 40%平均分摊加分。 (3)撰写的论文和有关文章被县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加1 分。 (4)凡年内完成局机关或上级部门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 1 项加 1 分。 (5)信息、督查、调研文稿、外宣稿件(省级、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被

7、国家、省、市级采纳并完成年初制定的信息基本任务的,超额部分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0.5 分。年初规定的信息基本任务有一项没有完成的,则不予加分。 (6)表彰以奖状、奖牌、证书及正式表彰决定文件为准(各类函、证明、非普发性表彰决定、内设处室文件均不作为表彰奖励加分依据)。(7)对我局某方面综合或单项重点工作(包括亮点工作目标)受到上级表彰或确认的,牵头实施部门按相应加分标准的 60%进行加分,配合部门按剩余的 40%平均分摊加分。 。 (8)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件和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件领导有肯定批示的加 2 分;在县委办公室编发的督查情况上刊登的加 2 分。两项不重复

8、加分。2、百分外扣分标准 各部门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1)被市、县和局机关通报批评的,分别扣 3、2、1 分,年度考核位次在机关中居末位的,取消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评优资格。(2)违反县委、县政府、局机关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 2 分。(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件、县领导批示、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政协提案的,一次扣 2分。重复督办的事项仍未按要求完成的,一次扣 3 分。(4)凡不执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部门或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和布置的重点工作的,每次扣 2 分。(5)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各项业务

9、进度的,每次扣 0.5分。(6)自 6 月起,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未按时向局目标考核办报送各部门目标自查报告的每次扣 1 分。(7)每星期向局行政办报送信息少于 1 篇的,每次扣 0.2分。(8)部门在年度工作中被服务对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 0.51 分。9)年度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派参加县级活动、会议,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理论学习,无故迟到、早退;在考勤中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凡牵涉以上情况者,每发生一次扣 0.2 分(以考勤登记为准)。(三)一票否决项目 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受到县委、

10、县政府批评通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未达标,一票否决。(四)考核评分汇总方法 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得分由指标考核得分、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得分、领导考评得分和百分外加(扣)分组成。其各项得分汇总公式如下:部门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得分=指标考核+ 社会公认目标(民主评议)+ 领导考 评百分外加(扣)分。五、考核办法 1、局目标考核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各部门考核目标的督查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考核目标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2、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进展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分管领导每年 4 次(季度)在党组、局长办公

11、会议上通报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各部门负责人每月 30 日前要向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目标考核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局目标考核办,以备年终考核。3、落实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制,要将目标任务硬化、量化、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定岗定责,严格考核。 六、考核程序 (一)目标分解。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将年度工作目标逐项分解到部门每个成员。(二)逐级申报。每月 30 日前,各部门要将各项工作目标完成的情况形成真实、准确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局目标考核办。(三)季度督查。局目标考核办对工作目标每季度以抽查形式进行一次督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

12、之一,督查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归档,以备年终考核。(四)年终考核 1、自我考核。各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先对本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 2、复议与审定。由局目标考核办按照考核标准对各部门申报情况进行逐项审核确认,并征求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考核办提出评价意见与奖惩方案报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优胜单位在年终干部大会上进行表彰。七、激励与约束 (一)综合奖。1、奖项设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2、等次标准。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 85 分以上(含 85 分),且未发生否决事项的为合格部门;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分别评选 20%的优秀科室和

13、30%的优良科室,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 85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3、奖惩。一是根据局内部管理规定,科室当月内迟到、早退、无故脱岗不得高于 3 人次,2 个月累计高于 5 人次的科长年度评优下降一档次,科室年度目标考核下降一档次;二是局机关年终考核后对排名最后的科室负责人,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三是根据年终目标考核打分结果和机关考勤纪律规定,并经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优秀和优良部门,在年终干部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二)单项奖。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设立,如:机关效能、民族团结等方面,奖励项目与奖励方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三)信息奖。科室发表的信息、调研文稿、外宣稿件(省级、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采用的,超额部分分别奖励 500 元、200 元、100 元、50 元。 九、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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