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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真题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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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法攻略真题整理1.“买卖”问题:核心是卖掉。倒卖文物罪要求买进和卖出。其他罪有一个卖出行为即可。2.举轻以明重,要求轻的事实性质与重的事实性质相同,程只是度不同。3.抢劫罪与强奸罪中“暴力”可做相同解释,二者“胁迫”不能做相同解释。胁迫、威胁、敲诈、恐吓含义相同,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程度是不一样:有两种程度,剥夺意志自由,不敢反抗,也就压制反抗,如抢劫罪中的胁迫,强奸中如果达到这种程度当然构成强奸罪。只是产生恐惧心理,没有达到压制反抗,没有完全剥夺意志自由,强奸中如果达到这种程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与抢劫罪中其他方法,强奸罪中其他方法范围广于抢劫罪中其他方法。如:将妇女

2、灌醉、妇女自己喝醉,行为人将其强奸,构成强奸罪。妇女自己喝醉,行为人拿走妇女财务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将妇女灌醉,拿走财务定抢劫罪。所以说强奸罪中其他方法范围既包括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还包括诈骗等其他方法。4.刑法修正案九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效,注意生效之前犯罪,生效之后审判,时间跨度问题,哪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就用哪个。资格性。禁止从业,比如从事金融犯罪,刑九可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金融行业,不利于被告人,审这种案件应该从旧。死缓。以前在 2 年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一律撤销死缓,2立即执行。刑九规定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撤销死缓立即执行,新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犯罪,不需

3、要立即执行。危险驾驶罪。增加 2 种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在以前不构成犯罪,要使用旧法。以暴力强制猥亵 18 岁男孩,旧的法没有强制猥亵罪,刑九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强制猥亵罪,有时间跨度问题使用旧法。5.公认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因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行为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注意以下不属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A 逃税罪第 4款,有第 1 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处为处罚阻却事由。B 诬告陷害罪中,不是有意诬告,而是检举失实,错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是注意规定。6.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盗窃

4、、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注意:此条是不成文规定,包括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7.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为” ,既要求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不一定要有办事行为,将事办成,客观上有“许诺”行为就达到主客观统一。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处“为”只要有非法意图将人扣押,不要求客观上去索取财物才构成非法拘禁罪。8.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成立犯罪标准、既遂标准是相同(在同一罪) 。39.以单位行为去帮一个自然人伪造货币罪,对于此单位来说,定单位中个人构伪造货币罪帮助犯,因为刑法对单位伪造货币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后破产,应追究原

5、单位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被并到另一个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由于原单位并入新单位,对原单位犯罪处罚金,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务限。10.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时,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注意行为狡辩) ,另外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要以一般人正常预见到可能性。11.老婆与老妈同时落水只能救一个人,而另一个人不救死亡无罪,义务冲突二无罪。如果只救老妈,能救女友而不救无罪,因无法律义务救助女友。12.直接故意 2 种:可能发生追求必然发生放任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故意13.致人死亡心态:一种是过失心态;另一种是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心态,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拐卖致人死亡,可以是

6、对加重结果是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只能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若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就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同理,强奸罪不是强制猥亵罪结果加重犯。抢劫罪不是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14.一个犯罪造成了加重结果,不一定要加重处罚,构成结果加重犯,这需要法律规定。如:寻衅滋事罪只有法定刑升格,没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结果加重犯不是同等4概念,虽然二者的最终结论都是加重处罚。大致而言,前者的范围比后者广一些。后者如强奸致人死亡,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前者如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是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以下是结果加重犯。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

7、加重犯、重婚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侮辱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应定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想像竞合,择一重处罚。15.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丙路过来制止甲抢劫行为,甲将丙杀死,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注意:强奸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中“人”只包括被害人,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拐卖致人重伤死亡之中“人”也只包括被害人本人,不包括前来解救的第三人。总结: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是因为抢劫罪是对财产犯罪,杀人只是一个手段;强奸、拐卖犯罪是对人身犯罪,只能包含被害人本人。16.甲违规驾驶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

8、逃跑。1 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分析:第一,甲虽然致丙轻伤,但倒在路中央,这时对生命的威胁大(注意情节判断) ;第二,在该情况下,乙的车祸并不异常,没有阻断甲所造成的危险流,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乙的车祸对丙的死亡作用大。本题不是一般情况,需要具体情节判断,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另外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不能因甲的行5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排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此题属于多因一果。17.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受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影响。如:主观不可预见,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18.因果关系

9、特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害人自杀;虐待罪,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自杀与犯罪嫌疑人行为有因果关系。19.概括的故意与择一的故意张三为报复学校,看学校楼下站了一群学生,跳下楼砸死一个人,张三没事,张三属于概括的故意,不知道能砸死谁。 如果能知道不砸死甲就砸死乙,结果砸死甲,则属于择一的故意。20.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阶层的判断,与主观无关。因果关系具备只是客观要件具备了,不能得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所有说归因和规则是两码事。21.不法侵害: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没有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例:张三在擦枪,连续擦几次枪的扳机

10、,枪都没有走火,情况十分危险。李四在张三身边,王五看见全部过程,张三还在继续擦枪,此时王五对张三正当防卫,此处的不法侵害是过失的不法侵害。例:乙抢劫甲,看到路边丙骑着摩托车,乙夺过丙的摩托车砸向甲,甲抵挡,将摩托车毁损。甲的行为对乙拿摩托车砸的行为阻挡不构成正当防卫,仅6仅抵挡,甲的行为不具有形式上的犯罪特征(没有伤害到乙) ;甲对丙摩托车的毁损不是紧急避险,乙拿摩托车砸甲,甲将摩托车毁损,丙的摩托车毁损与甲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丙的而摩托车毁损与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甲进攻性反击,拿个棒子打乙和丙的摩托车。甲对乙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摩托车不是紧急避险,理由同上。22.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避险

11、人有避险意图;成立正当范围也不要求防卫者有正当防卫意图心里。避险意图、防卫意图不是成立条件。避险意识、防卫认识如果没有就是偶然避险、偶然防卫。三种观点:防卫认识: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主要在偶然防卫问题上。第一种观点(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没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张明楷):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第三种观点(周光权):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权益法人危

12、险性和可能性。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坏的行为) ,所以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的结果。在结果上行为人值得表扬,因是个好结果。所以说行为人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未遂,因为既遂是个坏结果。7偶然避险三种观点: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人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未遂。财产法益可划等号,即救一个财产法益可以损害另一个等价值的财产法益。人身法益不可以划等号,即不可以为救一个人牺牲另一个人,是不可以的。23.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先看客观上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若是再看是否有因果关系主观故意、过失、意外事件24.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

13、罪故意的,要负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能排除犯罪成立。25.中止有效性的例外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例:张三为了报复单位老板,将单位一个角落点燃,点燃后(火不大) ,又不想防火,将要中止救火,看到旁边有一个大木桶,以为里面有水,浇到火上,实际里面是柴油,导致火势更大,导致财物重大损失。分析:介入因素三标准分析,放火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并且有中止行为,则放火罪中止,火灾最终酿成结果是由倒柴油的行为导致,由于是过失行为,则构成失火罪,则行为人最终构成放火罪中

14、止与失火罪既遂,数罪并罚。826.共同犯罪核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只要客观阶层构成共犯即可。27.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着急领导阶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是错误说法。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普通员工不构成犯罪。丁承担(单独)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取得公共财物的普通员工和丁之间没有共谋关系,不成立共犯。28.教唆他人犯罪。此处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 ,如果是过失犯罪就不是教唆行为,实行教唆人就是间接正犯。所以,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但不包括引起

15、他人过失犯罪。29.医生 A 看护士在调剂药,准备给 3 号病床甲打针。医生 A 发现甲恰巧是自己的仇人。护士说缺少针管,医生 A 说我有,等我拿给你。医生 A 将涂有毒药的针管交给护士,护士用此针管给甲打针,结果将甲弄死。分析:医生与护士在客观阶层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医生对护士不具有支配、控制) ,护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医疗事故罪。30.无责任年龄者与有责任年龄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有责任年龄者均为间接正犯,说法是错误的。如:成年人张三叫上一个李四(未满 16 周岁,实际 14 周岁)去盗窃,2 人在盗窃罪的客观阶层构成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主观阶层张三构成盗窃罪

16、既遂,李四由于不具有责任年龄,不予以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931.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概认为成年人构成间接正犯。关键看两点:小孩有规范意识小孩具有独立作案能力。成年人在以上情况下,没有达到支配、控制未成年人,只能构成教唆犯。32.罪数:一个犯罪 A,另一个罪为 A+B,如: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A 与 A+B 是法条竞合。抢劫罪与抢夺罪也是如此。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最后定实行行为犯罪。放入共犯平台。如:乙和甲入室抢劫,乙在外面望风,甲入室后发现没有人,盗窃 5000 元财务,出来骗乙说我抢劫了,很多人阻止我,要给我多一些,如何评价甲和乙?乙在预备阶段是帮助甲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乙在实行阶

17、段,帮助甲盗窃罪既遂(帮抢劫故意包括帮盗窃故意) ,最后实行阶段包含预备阶段,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二者都可定盗窃罪既遂共犯。33.一个行为: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竟合犯二个行为: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中奸淫被拐卖妇女)34.禁止令、社区矫正、假释禁止令处于审判阶段管制、缓刑社区矫正阶段没有要求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处于执行阶段;禁止令冲判处缓刑、管制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10计算并执行;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

18、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其计算。注意: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当然剥夺;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管制:3-2-3;拘役:1-6-135.准自首和立功竞合时认定,看行为人干几件事。认定准自首,看交待哪些构成要件才准自首,行为人干了两件事,如:交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对揭发别人贩卖毒品(法律没有要求交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要接发别人贩卖毒品)此时行为人可享受准自首和立功,因为仅仅交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即可以构成自首。多交待贩卖毒品,也构成立功。36.缓刑的对象条件: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注意:“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判断刑

19、,不是法定刑;管制也不适用缓刑。37.失败的假释和缓刑成功缓刑,期满视为刑罚不再执行缓刑不减、不累假释可减、可累成功假释视为刑罚执行完毕攻略教材 P53 页缓刑 假释考验期内漏: 撤+并 撤+先并后减考验期内犯: 撤+并 撤+先减后11并注:以上漏罪是在期内发现,若在前后发现,不撤+另诉缓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假释:累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毒或有组织暴力犯罪判处 10 年以上有、无期的罪犯不得假释限制减刑: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累犯(判处死缓的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注意:普通的死缓犯,符合条件可以假释、减刑。符合缓刑、假释的实质条件:缓刑: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假释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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