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 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 50 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
2、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第二章 报告登记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 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 50人(含 50 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 3 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2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第六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与聚餐举办者签订,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 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 200 人(含 200 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
3、指导;就餐人数在 200 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八条 现场 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第三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第九条 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第十条 乡村厨 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3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第十一条 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十二条 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三)操
5、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第十三条 聚餐 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4贮存等区域。第十四条 储 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 厨房 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
6、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第五章采购与贮存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
7、保质期食品;(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5(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第二十条 食品 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
8、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6第二十六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 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第七章
9、 应急与处置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乡人民政府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监督
10、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三十条 农 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监管经费和村级食品协管员的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8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