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3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3.2 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3.3 临床检查健康。3.4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21 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 查验资料4.2.1 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4.2.2 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4.2.3 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3、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4.3.2.2 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4.4 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
4、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3 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4 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5.5 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7防护要求7.1 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7.2 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