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207165 上传时间:2020-02-18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保险学基础知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保险学基础知识第一章 保险导论第一节 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一危险与保险危险客观存在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有些危险是自然规律使然,生老病死,谁都难以避免;有些危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水火无情,谁都望而生畏;有些危险来自人类本身,战火动乱,谁都难免遭劫;有些危险则源于法律责任,侵权违约,谁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越来越理性化,保护自己和驾御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然而,危险却并不因此而退却,相反,旧的危险消除了,新的危险又出现了;有些危险则不但难以消除,反而呈现出复杂化的演变趋势。可以说,危险就象人类的影子,只要人类在地球上生存,它就形影相随。人类在

2、抵御危险活动中创造了保险正因为危险如形影想随,所以,如何规避、消除各种危险;危险发生后,如何消解或弥补危险造成的损失,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长期抵御危险的活动中,人类不断积累经验,创造了许多有效的方法。1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简单易行,但往往不太可靠,而且需要有替代方法。如某人觉得乘飞机太危险,就改坐火车或轮船,但这种回避措施,其实建筑在误解基础上,因为火车或轮船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远高于飞机。有些国家发生了针对平民的恐怖事件,其他国家便发布公告,告诫本国公民避免前往,不啻是一种有效的回避措施,但不从根本上消除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还会在其他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2居安思危

3、,预作防备有些危险是可以预想的,人们就在危险尚未发生之时,居安思危,采取积极的防备措施。如持续储蓄以备年老之用;加强锻炼以防疾病;安装防盗门窗以防盗贼入室;安装煤气报警器以防煤气泄漏等。在中国,还有“养儿防老”的古训,以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方式,防备生老病死等人身危险。但这种防备措施,若仅在个人或家庭范围内进行,其抵御危险的能力极其有限,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都市化、职业化、核家庭化的趋势,均大大削弱了个人或家庭抵御人身、生活危险的能力。3认知危险发生的征兆某些后果惨烈而宽泛,又经常发生的危险,人类在痛定思痛后,就试图探索其发生的规律,以便在危险出现征兆时,及时逃离或防备危险。如地震、火山

4、爆发、热带风暴、龙卷风等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人类始终在研究、预测、预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不过,就目前的预报水准而言,人类离成功还相去甚远,事实上,上述巨大灾难,每年都还在肆虐人类。此外,即使预报成功,人固然可以逃离危险区,但财物的损失依然难以避免。4组织御险共同体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是群居的,而群居的原因之一,就是人类个体势孤力单,只有聚集在一起,才能在险恶的环境中生存下来。因此,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部落,实质上就是一种御险共同体,只不过其自然形成,并从事其他活动。人类有意识地组织专门的御险共同体,是因为某些群体面临着共同危险。如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们,面临着被巨石砸伤砸死的危险;古罗马的士

5、兵们,面临着战死的危险,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建立基金,资助死亡成员的遗属,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崇高理念。这种自发组织的御险共同体,即使在现代社会,也依然存在,继续发挥着一定作用。如单位里的互助基金、同乡会等。 5,组织保险活动保险的萌芽,孕育在御险共同体中;保险活动,就在人类共同抵御危险的实践中发展起来。最初的御险共同体,由于其自发性质,职能简单、规模很小,因而抵御危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于是,人类逐渐意识到,抵御危险的能力,与组织规模密切相关,组织规模越大,危险就越分散,化险为夷的功能就越强。人类为大规模组织御险共同体而努力。于是,出现了专事组织活动的商事主体,利用精心设计的保险商品,尽可能多

6、地吸引面临同类危险的公众;利用集腋成裘汇集的保险基金,提供经济保障,补偿不幸遭遇危险事故的参加者,商业保险活动由此产生。于是,政府利用其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和行政体系,在国家范围内组织保险活动,利用强制征缴的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 ,组成保险基金,给予遭遇危险的公民以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应运而生。二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保险的雏形保险的雏形,产生于自发组织的御险共同体中。表 1-1 保险的雏形年代 区域 内 容公元前2500 年巴比伦 国王命令官员、僧侣对辖区内居民征收取赋金,作为救济火灾损失的后备基金公元前2500 年古埃及 石匠中有一种互助会组织,用参加者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死亡的丧葬费公元前2000

7、 年地中海一带航海商人们建立了一种“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制度,由大家共同缴费建立基金,用以弥补遭遇海难而被抛弃货物的商人的损失公元前1800 年巴比伦 推销员以妻儿为信用保证,去国外推销商品,商品不幸在运输途中灭失时,推销员只要能证明并非因疏忽或串通所致,可以免责公元1 世纪古罗马 军队中有一种士兵组织,向士兵收取会费,用于支付牺牲士兵家属的抚恤费用公元前3000 年中国长江流域有一种船帮组织,为避免同一人货物载于同一船上可能出现的全部损失,采取彼此互换分装的办法以分散危险公元前11 世纪中国周朝国家设“遗人”一职,专司储备事务,家族之储备为养老,乡里的储备为抚恤遭意外伤害之民,县都之储备为

8、防止灾荒公元前11 世纪中国周朝国家建立各级后备仓储,用于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灾荒保险业的产生保险从雏形状态发展成为有意识、有目的的商事活动,一方面是由于通过商业保险,可以组织大规模的御险共同体,一方面是因为长期以来,人类积累了丰富的御险经验和技术,使经营保险成为可能。于是,出现了专司承保各种危险的保险业。保险业的诞生,标志着保险从雏形走向成熟;标志着近代保险的形成。表 1-2 保险业的产生年代 区域 内 容海上11 世纪 意大利 船舶与货主在发航之际向高利贷者借款,船货安全抵达时还本付息,船货遭受损失时,依其程度免去部分或全部债务1310 年 北欧 在当时汉萨同盟的商业中心勃鲁治,成立了世界最

9、初的保险商会,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保险1347 年 意大利 热那亚人勒克维伦开立的海上保险保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保单16 世纪 德国 出现了以火灾互助为目的的“火灾基特尔”组织,这些组织在17 世纪逐渐合并,成为以城市为单位的公营火灾保险1680 年 英国 1666 年伦敦发生火灾,全城烧毁了 85,事后出现了专营不动产火险的商会,如巴蓬建立了经营房屋火灾保险的股份制公司1702 年 英国 创设了“主人损失保险公司” ,揭开了保证保险的序幕;1840 年创设了“保证社” ;1842 年创设了“英国保证公司”1706 年 英国 查尔斯珀维创设经营动产火灾保险的“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标志

10、着火灾保险的发展1858 年 英国 保险公司开始经营锅炉保险,从而揭开了工程保险的序幕;进入 20 世纪,工程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1875 年 英国 保险公司开始经营第三者责任保险,揭开了责任保险的序幕;进入 20 世纪,责任保险有了飞跃发展财产保险1888 年 美国 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汽车保险,揭开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序幕;进入 20 世纪,机动车辆保险有了飞跃发展15 世纪末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海上货物投保,以后又发展成旅客遭海盗绑架所需赎金的保险1662 年 英国 格郎脱编制了以 100 个同时出生的人为基数的世界上第一张死亡表,意味着人寿保险技术的进步1705 年 英国 友谊保险会社获

11、特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至 1720 年,英国已有20 家兼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人身保险1762 年 英国 多德森和辛普森创办了第一家专营人寿保险的公司“老公平” ,首次将死亡表运用到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上现代保险的发展1现代保险业的规模目前世界上共有保险公司 1 万余家 1,遍布世界各国,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业也越发达。美国有保险公司 5000 余家,伦敦有 500 多家保险机构,香港也有 300 余家。2010 年,世界保费收入为 43390 亿美元,其中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 11661 亿美元、日本 5574 亿美元、英国 3100 亿美元、法国 2801 亿美元、德国 239

12、8 亿美元、中国2146 亿美元、意大利 1743 亿美元、加拿大 1155 亿美元、韩国 1144 亿美元、荷兰 971 亿美元 2。2保险深度和密度 3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是反映一国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指按一国家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是反映一国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现代保险公司的规模1 据 1986 年 2 月下旬日本保险每日新闻统计,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司总数为 13484 家。其中欧洲4505 家;拉丁美洲 1085 家;亚洲 888 家;非洲 457 家;北美加拿大和美国 6093 家。2 瑞士再保险

13、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世界保险业,载sigma2011 年第 2 期。3 保险深度是指保险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险密度是指国民人均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1998 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为法国安盛 527 亿美元;德国安联 468 亿;日本生命 511 亿;2011 年排名前三的已猛增为安盛 1622 亿美元;荷兰国际集团 1471 亿;美国伯克希尔哈撒韦 1362 亿。中国保险公司 30 余年间发展尤为迅猛,至2011 年,已有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进入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世界保险公司中分别排名 14、31、34 和 44。此外

14、,还有台湾地区的国泰保险排名28。现代保险发展的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潮流,现代保险也日益国际化,其发展趋势是:1、危险越来越集中所谓危险集中,是指每一危险单位(保险单)的保险价值越来越大。像卫星保险、工程保险等,动辄就是几十亿、几百亿美元的保险金额。2、承保力量过剩,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力量过剩,是就保险发达国家而言,这些国家的保险市场呈现饱和状态,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向海外扩展,争夺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3、保险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保险业中出现了不少跨国经营的超级大公司,而且,保险公司之间购并联合的趋势明显,保险业日趋国际化。4、各国对保险业经营的规制趋向于缓和所谓规则缓和,主要表

15、现在禁止兼营和兼业规制上的松动。如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开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经营人身保险;允许人身保险公司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使得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了互相渗透的趋势。5、新危险不断出现,新险种日益增多由于新危险不断出现,出现了许多技术性要求高的新险种,保险范围不断扩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迅速。6、再保险业务越来越重要由于危险越来越集中,通过再保险分散危险的必要性就越来越突出,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强制再保险的险种和比例,而再保险的发展,则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业的国际化。三中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业保险的雏形,早在几千前的中国就已经出现,保险在中国,可

16、谓源远流长。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实施国家保障,商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直至完全停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有了突飞猛进发展,1980 年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同时,随着中国加入 WTO,从 1992 年起已经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入。在中外保险公司的合力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保险机构的数量为证,80 年代初的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而截止到 2012 年 3 月,保险市场已经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 家、财产保险公司 62 家、人身保险公司 68 家,

17、再保险公司 8 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1 家。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保险中介机构,30 年间也从无到有,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此外,还有 177 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性质、特点和要素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人类抵御风险的一种方法,以后又发展成为共同抵御风险的一种制度。在界定保险的概念时,我们应当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考察。广义的保险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形式。合作保险是保险的原始

18、形态,通常具有自发、小范围、保障有限等特点,中国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的“职工互助基金” ,即是一种最简单的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而社会保险,则是政府组织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狭义的保险狭义的保险,又称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书所称保险,均指狭义的保险。二保险的性质经济性在现代

19、国家中,保险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渗透进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经济领域,走进千家万户,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公民生活提供广泛的经济保障,通过管理、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来消解人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有人把保险比喻为“精巧的稳定器” 。后备性从提供经济保障、事后补偿的性质看,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后备制度。保险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其提供经济保障的资金,实质上是对社会所创造价值的一种扣除。这种扣除,可以认为是国家有意识的安排,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必不可少的后备制度,其中包括鼓励、支持民间采取保险形式来互助共济。由此,可以说保险是国家整个后备制度中的重要

20、一环。金融性银行、证券和保险被称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保险公司被划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这一性质看,保险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营实质上又是一种金融活动。从吸收社会资金上看,保险与银行十分相似,且都是负债经营,而在保险商品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寿险,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储蓄性。从投融资功能上看,由于收取保费与保险赔付间存在着时间差,保险公司无论在短期资金市场,还是在中长期资本市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仅次于银行的资金供应者。随着投资连接型商品的迅速扩展,以及保险公司广泛涉足资产管理领域,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越来越多元化。法律性保险制度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商业保险是一

21、种合同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其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法,呈现出强制法化的倾向,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到终止,法律制定了诸多不允许当事人违反的规则,尤其是规范了保险人的合同行为。第三,出于对保险业风险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国都制定了保险业法,从市场准入、保险经营到偿付能力,对保险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三保险的特点合同保险与社会保险建立在法定基础上相比,商业保险完全建立在合同基础上:保险人与投保人因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限,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得主

22、张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权利,义务人无须承担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义务。由于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保险,因此,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订立保险合同是自愿的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商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订立怎样的合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对方投保或承保。这里的强迫,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使用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将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商业保险机构也承办少数强制性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但那是政府根据其社会政策等而规定的保险,就保险公司而言,只是执行并实施政府的规定,并非其强迫投保人投保。2保险保障是合同约定的与社会保险的

23、法定保障相比较,商业保险的保障完全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这种约定包括:保障程度是约定的。其保障程度,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和保额表现出来。保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代价,在统一费率的情况下,保费的多寡,决定了保额的高低,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只能在保额限度内获得保险保障。保障期限是约定的。其保障期限,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及期间,或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表现出来,被保险人只能在有效期限内或保险责任开始后获得保障。保险合同生效前和期满后,或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保障。保障的危险事故是约定的。其保障的危险事故,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表现出来,发生

24、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被保险人能获得赔偿或给付(以下简称赔付) ;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危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特殊的商事活动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事活动,与一般的商事活动相比,具有不少特殊性:1经营商品的特殊性保险人经营的商品,既不是有形的物品,也不是某种服务,而是危险。投保人通过投保将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将危险集于一身,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时,又将危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2交易的特殊性就交易(投保)时点而言,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仅是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纸承诺,投保人则为转移危险而花钱买了承诺,这与一般商品交易完全不同。3交换形式的特殊性一般商品交易中的等价交

25、换形式,在商业保险中表现得极为特殊,在固定费率下,虽然保费多寡与保险承诺完全对应,但并非 1 元保费获得等价的保险承诺,而是 1 元保费,可能获得 100 元乃至 1000 元的保险承诺,其原因是根据以往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人每提供 100 元或者 1000 元的保险承诺,最终兑现赔付的,不过就是 1 元左右。如此,则形成了以下的格局:就 11000 的保险承诺而言,假定 1000 人参加了该保险,则 999 人在支付了 1 元保费后,因平安无事而保险承诺无须兑现,只有 1 人因遭遇特定危险事故,而获得 1000 元的承诺兑现。其结论是:保险交易在每个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都只是对价而不是等

26、价,只有在所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才体现出一种等价关系。 危险的集中与分散保险的整个过程,实质上是危险从集中到分散的过程。首先,保险人通过承保,将投保人转嫁的危险集中起来,同时,根据危险可能发生的概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其次,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时,保险人动用保险基金实施赔付,从而将少数人的危险损失,最终分摊给了全体投保人。当然,保险得以集中与分散的危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多数人均有面临危险的可能;危险具有同质性;危险可以或可能转嫁。互助共济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缴纳保费组成保险基金,少数被保险人遭遇特定的财产或人身危险时,保险基金负责赔付保险金,而大多数平安无事的参保人

27、员,则以支付保费形式,帮助了遭遇特定危险的被保险人,体现了参保人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从这一角度考虑,保险人仅是这种互助共济制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当然,要组织和管理好规模庞大的互助共济,绝非易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实质上就是为了确保互助共济制度的稳定。四保险的基本要素前提要素所谓前提要素,即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从保险的历史演变看,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是保险产生的最基本条件。这种危险,概括而言,可以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和法律责任危险三大类。但是,并非所有危险都可以保险,只有具备一定要件的危险,才能成为保险对象,保险上把它叫做可保危险。基础要素所谓基础要素,即

28、保险得以维持、运营的基本条件。如前所述,保险建立在众人协力、互助共济基础上,众人协力、互助共济便是其基础要素。这里的众人协力,并非人类智慧的集合或力量的集中,而是经济上的互助共济;这里的互助共济,也仅限于金钱上的赔付。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付保险金,是因为众多投保人预先缴纳保费,集腋成裘形成了庞大的保险基金。因此,保险的最基本原理,就是集合多数人的经济力量来分散危险,帮助蒙受危险的少数人。职能要素所谓职能要素,即保险得以存在、发展的功能条件。从社会演变看,任何事物只有具备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才能经久不衰、不断发展,否则,其就可能在社会上消失。保险源远流长,伴随人类社会走过了漫长的

29、历程,其原因是危险始终存在;其基础是互助共济;其职能是为危险事故提供经济保障。经济要素所谓经济要素,即保险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所谓保险的性质,即保险所具有的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可谓补偿性保险,后者为给付性保险。应当说,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补偿性保险补偿性保险即以补偿被保险人财产(价值)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其基础是保险标的具有价值而有价可估,无论缔约还是赔偿,均围绕保险标的之价值中枢展开,投保人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而投保,更不能获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的赔偿。从道德风险的角度,补偿性保险重在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行为。给付性保险给付性保险即以被保

30、险人生存或死亡时支付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只是根据投保方的需求和经济能力,约定保险人将来支付的保险金额,从道德风险角度考虑,给付性保险重在防止通过谋害被保险人而获取保险金的行为,故各国的保险法对给付性保险的投保或承保金额都有限制。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的保险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的保险,是既有给付性质又有补偿性质的保险,日本将其称为第三领域保险。具体而言,即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这两种保险既然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故既不能归属于补偿性保险,也不能归属于给付性保险。二、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大类。因为这

31、是保险法的分类方法,本书后面阐述保险具体险种的各章,也遵循这一分类方法。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有形的财物,包括在现有财物基础上产生的预期利益。财产损失保险是一个庞大的集合概念,通常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运输货物保险、工程保险、海上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最后两个险种比较特殊,海上保险通常由海商法调整,而农业保险往往成为政府农业政策的重要环节,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民事赔偿责任,可谓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消极利益,即被保险人通过责任保险,将民事赔偿责任

32、转嫁给保险人,从而产生了一种不损失利益。主要有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各种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种类。其中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与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建筑工程保险等结合在一起。在现代保险中,责任保险发展最为迅速,新险种不断涌现,成为人们转嫁民事赔偿责任的最佳途径。3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债权人或雇主的合同信赖利益,可谓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积极利益,当债务人爽约或雇员不忠诚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作为担保人的保险人,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其中确实保证保险包括产品保证、合同保证、行政保证、特许保证和司法保证等险种;诚实保证保险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

33、证、总括保证等险种。保证保险具有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理论依据,其承保的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因素危险,其他保险均将故意行为造成的危险作为除外责任,而保证保险的危险责任,主要就是故意爽约甚至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反,其他财产保险承保的危险责任,保证保险一概视为除外责任。在现代保险中,保证保险发展迅速,新险种不断涌现,成为保险人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功能的重要领域。4信用保险其保险标的与保证保险基本相同,为债权人的合同信赖利益。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等险种。信用保险的特点与保证保险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投保人为合同债权人,而保险业务的展开,通常受到政府的支持,体现了政府的经济

34、和贸易政策,如促进出口贸易;保护对外投资;鼓励吸引外资;促进国内消费等。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标的主要是人的身体,即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意外伤害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主要有普通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特种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早期的意外伤害险,只承担意外伤害致残致死的风险,故与人寿保险相同,只具有给付性。但意外伤害险在演变中,将保险金给付范围扩大至医疗费用和收入补偿等,因而具有了补偿性。2健康保险其保险标的主要是人的身体,即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内在疾病等伤害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主要有普通健康保险、

35、团体健康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等险种。如果说意外伤害险转嫁的,是来自身体外部的危险,那么,健康险转嫁的,正是来自身体内部的危险,两者内外结合,功能互补。但是,与意外伤害险不同,健康险的补偿性强于给付性。因为就被保险人而言,除因病死亡外,因病致残的概率远小于意外事故,健康险的绝大部分给付,都针对医疗费用和收入补偿。3人寿保险其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人寿保险虽然仅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类,但其业务量往往占整个保险业务的一半以上,且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人寿保险的种类较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如按危险事故的不同,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按不同给付方式,可以分为资金保险和年金

36、保险;按承保技术,可以分为普通寿险、简易寿险和弱体寿险;按保险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和非传统寿险等。三、按承担责任方式分类 所谓承担责任方式,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方式,按保险人是直接承担责任还是间接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原始保险关系,保险人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再保险保险法第 28 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原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散危险的保险业务行为。所以,再保险是保险

37、的保险,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依然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而再保险人则承担间接的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 29 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独立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四、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所谓保险实施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何种方式建立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 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38、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据此,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以自愿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自愿保险,保险人自主经营的险种,都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保险人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投保人投保,投保人也不可能硬要保险人承保。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政策保险,是国家基于某种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规定或实施强制保险,当

39、然也包括保险公司。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建国初期,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轮船、铁路、飞机三方面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这一条例,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余地,凡是乘坐火车、轮船和飞机的旅客,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缴纳保险费,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予以承保;而保险人亦无选择投保人的余地,必须承保。这种强制保险,无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不过,这一强制保险由于年代久远,飞机和轮船部门已经不再实施。其二是根据国务院 2006 年发布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参加该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承保。这种强制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仍需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

40、立保险关系。五、按保险人数量分类所谓保险人数量,即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利益和保险责任相同,期限重合的条件下) ,究竟有几个保险人参与了承保。单保险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大多数保险都是单保险。复保险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重合的条件下,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六、按保险责任范围分类所谓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是危险事故范围,据此,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单一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只承保特定的 1 种或相关的数

41、种危险事故的保险。如地震保险中,保险人只承保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初的保险,都是单一危险保险,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一份保险合同所承担的危险责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多种危险保险多种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列明的多种危险事故的保险。在这类保险中,不管保险人承保多少危险,只要合同中列举(排除式列举)了危险事故的名称,就属于多种危险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虽然列举的名称繁多,仍然是多种危险保险。综合危险保险综合危险保险又称一切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事故的保险。在这类保险中,其保

42、险责任通常以“一切”加“除外”的形式拟订。如国内钻井平台保险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职责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七、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类所谓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用金钱估计的价值;所谓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即投保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据此,我们可以把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保险法第 55 条 1 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据此,定值保险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一旦发

43、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即按当初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如保险标的全损,不管其出险时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按确定的保险价值赔偿;如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海上保险、运输货物保险等通常采用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险法第 55 条 2 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据此,不定值保险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额,进行赔偿的保险。这里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保险标的以市场价格参考确定的价值。如一架彩电,投保时市价为 8000

44、元,出险时市价跌至 6000 元,就只能按 6000 元市价确定实际价值,若彩电全损,保险人按 6000 元赔偿。由此也可以看出,超额保险可能由市场因素造成。一般的财产保险均为不定值保险,其原因是定值保险需要保险人对每份保单进行价值评估,成本很高;而不定值保险只要评估出险的保单即可。以 1000 份保单 1的出险率计算,定值保险需要评估 1000 份,且 999份未出险的保单,最终白花了评估费用;而不定值保险只需评估 1 份。值得注意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无价可估,因此,人身保险无所谓定值或不定值,其采取的是定额保险,上述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八、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所谓保额与保险价

45、值的关系,是指保额应该以保险标的之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分类适用于财产保险。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额等于或大体上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额与保险价值关系的时间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类并未考虑时间因素,即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的界定,究竟以投保时为准,还是以出险时为准。其实,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定值保险并无意义,对于不定值保险却至关重要,而绝大多数财产保险,均为不定值保险。第二章 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保险精算起源于 18 世纪的英国人寿保险

46、业。在现代保险公司中,保险精算已经成为其不可或缺的核心部门。第一节 保险产品定价保单持有人有权退保,也可以停止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停止时的情况,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给客户。从客户的角度,可以认为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在的退保时的可以退回成现金的价值。一、保险产品定价的原则充足性原则这是一项最基本的保险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足够支付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保险费率需要和保险责任对等。公平性原则在保险费率的定价中,公平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对等。一般而言,危险越大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会越贵。但是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只能做到一定的公平,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因为要做

47、到完全精确、详细的分析每一位被保险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合理性原则指在贯彻保费公平的同时,保费费率要合理,不能远远的大过预期理赔费用以及公司运营的费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过高的保险费获取超额利润。稳定性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后,通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面是不能变动的。一般来说,只有在整个经验数据变化以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弹性原则保险费率的稳定性很重要,但是保险费率也需要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会越来越长,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整定期寿险费率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从长期看,保险费率会随着市场、环境、时间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保

48、证保险费率的充足、合理。 二、寿险产品定价寿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险产品的费率,即产品价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需要付出的保费;二是保险产品特有的“现金价值”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退保时可以拿到的金额。寿险产品费率计算的两种方法直接计算法,完全根据精算师对于将来风险的预测、公司费用预测、以及公司的利润要求来计算。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或是只有一家保险公司销售这种产品,直接计算法将会非常完美的诠释保费的计算。但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保险产品价格符合市场环境吗?如果其他竞争者有更好的经营模式,就会计算出更便宜的保费,那么,产品销售量会大打折扣,而定价时的费用预测就可

49、能无法达到,公司的利润水平也会无法实现。市场定价法,其保费计算公式与直接计算法一样,只是从市场因素来决定产品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自己的价格定位来定价,再根据估计的纯保险费率以及公司营运费用,反算公司的利润,如果公司可以接受这个利润率,确定的价格就成立,如果利润过低不能接受,可以采取修改产品设计,调整佣金、控制销售费等方法,得到各方面都认可的产品价格。寿险产品的保费计算具体的寿险产品计算,是根据产品保障内容,各种假设而不同的。其计算原理通过下面例子略见一斑。如定期寿险保单:10 年期保障,10 年期交费,被保险人 35 岁,男性,若保障期死亡,保险金 100 万人民币。利率假设:定价利率为 0,即保险公司不给付任何投资收益给客户,这个假设是为了简化下面的计算,在实际的定价中,保险公司都会用一个固定的定价利率,例如 2%。附加费用率:每年保费的 15%。 在实际的定价中,前几年,特别是第一年的附加费用率会特别高,之后会慢慢降低。原因是由于在保单的第一年,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佣金,制作保单发生的费用,核保体检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