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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编号g102202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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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宗 地 编 号 : G10224-0258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深 地 合 字 ( 2018) 2004 号一 、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出 让 方 :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龙 岗 管 理 局(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辉 职 务 : 局 长 地 址 :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中 心 城 建 设 大 厦 电 话 : 28906009 受 让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受 让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方 )法 定 代 表

2、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受 让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2二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深 圳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 订 立 本 合 同 。三 、 甲 方 向 乙 方 出 让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地 下自 然 资 源 、 埋 藏 物 均 不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范 围 。四 、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甲 方 将 G10224-0258 宗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出 让 给 乙 方 , 该 宗 地

3、总 用 地 面 积 为 18000.22 平 方 米 , 其 中 : 建 设用 地 面 积 18000.22 平 方 米 , 乙 方 对 上 述 宗 地 的 现 状 无 任 何 异 议 。 本合 同 签 订 后 ,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向 乙 方 交 付 土 地 。本 宗 地 的 具 体 产 权 要 求 以 本 合 同 后 续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五 、 上 述 宗 地 的 使 用 年 期 为 贰 拾 年 , 从 2018 年 月 日 起 至2038 年 月 日 止 。六 、 上 述 宗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总 地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拾 亿 仟 佰 拾

4、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小 写 : 元 ) 。 其 中 :出 让 金 为 人 民 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小 写 : 元 ) ; 土 地 开 发 金 为 人 民 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小 写 : 元 ) ;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金 为人 民 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小 写 : 元 ) 。七 、 土 地 用 途 为 :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八 、 土 地 性 质 为 商 品 房 。九 、 土 地 利 用 要 求 :( 一 ) 主 体 建 筑 物 的 性 质 为 : 研 发 用 房( 二 ) 建 筑

5、容 积 率 : 4.8( 三 ) 建 筑 覆 盖 率 : 40%( 四 ) 建 筑 间 距 : 满 足 深 圳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及 现 行规 范 要 求3( 五 ) 建 筑 高 度 或 层 数 : 100 米( 六 ) 计 入 容 积 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86400 平 方 米 ,其 中 :研 发 用 房 62400 平 方 米 、 宿 舍 20000 平 方 米 、 商 业 1000 平 方 米 、食 堂 3000 平 方 米 。地 下 车 库 、 设 备 用 房 、 民 防 设 施 、 公 众 通 道 , 不 计 容 积 率 。( 七 ) 总 体

6、 布 局 及 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1、 建 筑 退 用 地 红 线 要 求 : 地 块 东 侧 作 为 丁 山 河 滨 水 景 观 界 面 , 按24 米 以 上 部 分 12 米 ,24 米 及 以 下 部 分 9 米 控 制 ; 其 余 各 侧 按24 米 以 上 部 分 9 米 , 24 米 及 以 下 部 分 6 米 控 制 ; 2、 绿 化 覆 盖 率 30 ;3、 地 块 内 布 局 应 在 汇 桥 路 至 丁 山 河 方 向 形 成 视 线 通 廊 , 保 障 视 觉通 透 性 ; 场 地 应 整 体 规 划 , 建 筑 布 局 、 朝 向 、 高 度 应 有 利 于 室

7、内 外 自然 通 风 、 自 然 采 光 及 太 阳 辐 射 热 利 用 ,底 层 架 空 面 积 比 10%; 沿河 一 侧 的 建 筑 形 象 应 精 心 打 造 , 并 保 持 相 邻 地 块 建 筑 之 间 的 整 体 协 调和 配 合 , 形 成 形 象 生 动 的 滨 水 景 观 界 面 。4、 应 结 合 周 边 景 观 资 源 , 在 沿 河 一 侧 提 供 不 少 于 900 平 方 米的 集 中 公 共 空 间 和 不 少 于 1000 平 方 米 的 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 社 区体 育 活 动 场 地 宜 与 公 共 空 间 统 筹 建 设 并 对 公 众

8、开 放 ; 5、 总 体 布 局 : 需 满 足 相 关 城 市 设 计 、 规 划 及 消 防 规 范 要 求 , 未 尽事 宜 应 满 足 深 圳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的 规 定 。6、 机 动 车 泊 位 数 705 辆 , 自 行 车 泊 位 数 715 辆 , 其 他 市 政 设施 的 具 体 要 求 按 规 划 许 可 执 行 。( 八 ) 项 目 准 入 、 建 设 及 其 它 要 求 :1、 准 入 行 业 类 别 为 航 空 航 天 ( 深 圳 市 未 来 产 业 ) ;2、 本 地 块 需 落 实 深 圳 国 际 低 碳 城 启 动 区 规 划 研 究

9、深 圳 市坪 地 国 际 低 碳 城 拓 展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关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3、 建 筑 设 计 须 满 足 国 家 颁 布 的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三 星 级4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节 能 减 排 参 照 深 圳 市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导 则 执行 ;4、 本 地 块 与 南 侧 GQ08-02-02 地 块 地 下 空 间 允 许 设 置 连 接 通 道 ,仅 作 为 通 行 功 能 使 用 , 产 权 归 政 府 , 其 设 计 需 满 足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连 接 通 道 的 使 用 权 及 管 理 权

10、 需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 并 由 取 得 使 用 权 的 建设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5、 本 地 块 应 采 取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相 关 措 施 , 地 块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制 率 不 低 于 73%, 绿 色 屋 顶 率 不 宜 低 于 50%, 绿 地 下 沉 比 例 宜 为60%, 人 行 道 、 停 车 场 、 广 场 透 水 铺 装 比 例 宜 为 90%, 不 透 水 下 垫面 径 流 控 制 比 例 宜 为 70%; 大 于 5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屋 面 强 制 设 置 雨水 留 蓄 装 置 , 应 合

11、理 敷 设 再 生 水 管 网 ; 大 于 5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屋面 应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利 用 设 施 。 太 阳 能 集 热 器 面 积 不 小 于 屋 顶 面 积 的 40%;雨 水 、 再 生 水 利 用 应 占 总 用 水 量 的 30%以 上 ; 未 尽 事 宜 应 符 合 深 圳 市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及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要点 和 审 查 细 则 深 圳 国 际 低 碳 城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详 细 规 划 等 相 关要 求 ; 6、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预 留 设 置 充 电 桩 的 条 件

12、,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充 电 桩配 置 比 例 不 低 于 20%; 7、 污 水 废 气 须 处 理 达 标 后 方 可 排 放 ;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率 应 为100%( 项 目 运 营 后 ) ;8、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时 , 必 须 对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及 周 边 可 能 新 产 生 的高 陡 边 坡 按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工 程 支 护 , 避 免 产 生 新 的 地 质 灾 害安 全 隐 患 。 用 地 位 于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 用 地 位 于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需 按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13、 估 报 告 及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地质 灾 害 防 治 措 施 , 避 免 产 生 新 的 安 全 隐 患 。59、 该 项 目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能 耗 不 高 于 65 kWh/(m2a), 碳排 放 强 度 不 高 于 0.06 吨 CO2/(m2a); 该 项 目 按 增 加 值 计 算 能 耗 不高 于 0.07 吨 标 准 煤 /万 元 , 碳 排 放 强 度 不 高 于 0.16 吨 CO2/万 元 。10、 乙 方 须 与 有 关 部 门 签 订 相 关 用 地 发 展 协 议 。( 九 ) 本 宗 地 项 目 建 成

14、后 限 整 体 转 让 。( 十 ) 乙 方 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前 , 建 设 项 目 应 开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并 取 得 环 保 部 门 批 复 。十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付 清 本 合 同 总 地 价 款 。十 一 、 乙 方 未 按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付 清 总 地 价 款 的 , 乙 方 同 意甲 方 解 除 出 让 合 同 ,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乙 方 已 支 付 的 履 约 保 证 金不

15、 予 退 还 。 已 兴 建 的 建 筑 物 、 附 着 物 无 偿 收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 还 可 按总 地 价 款 的 20%向 乙 方 追 索 违 约 金 。因 甲 方 的 过 错 致 使 乙 方 延 迟 使 用 土 地 的 , 甲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乙 方的 经 济 损 失 。十 二 、 乙 方 除 向 甲 方 给 付 总 地 价 款 外 , 每 年 还 必 须 按 规 定 缴 付 土地 使 用 税 。十 三 、 乙 方 在 使 用 土 地 期 间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甲 方 可 不 予 办 理 与 上 述 地 块 有 关 的 房

16、 地 产 权 登 记 、 建 筑 许 可 及 其 他 相关 手 续 或 采 取 其 他 限 制 性 措 施 。十 四 、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土 地 用 途 的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土 地 用 途 使 用 ,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 出 租 。乙 方 在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内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 深 圳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转 让 、 出 租 、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其 他经 济 活 动 ,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乙

17、 方 开 发 、 利 用 、 经 营 受 让 的 土地 ,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6十 五 、 乙 方 在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并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之 前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处 分 土 地 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合 同 规 定 依 法 转 让 的 , 只 能 整 体 转 让 , 不 得 分 割 转 让 。十 六 、 乙 方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因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而 拍 卖 或 者变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次 受 让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18、 列 条 件 , 并 在 办 理 转 移 登记 手 续 时 提 交 相 应 资 格 审 查 部 门 出 具 的 符 合 受 让 条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 一 ) 准 入 行 业 类 别 为 航 空 航 天 ( 深 圳 市 未 来 产 业 ) ;( 二 ) 次 受 让 人 应 为 在 深 圳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 ( 三 ) 次 受 让 人 从 事 该 地 块 准 入 行 业 不 少 于 1 年 。确 需 转 让 或 者 因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又 无 次 受 让 人 符 合 受 让 条 件 的 ,政 府 有 权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上 建 筑 物 、

19、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成 本 价减 折 旧 后 的 价 格 优 先 回 购 ; 其 中 ,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格 为 以 本 合 同 总 地价 款 为 基 准 , 扣 除 乙 方 实 际 使 用 年 期 分 摊 价 款 后 的 价 格 ,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价 格 为 其 竣 工 结 算 时 的 成 本 价 减 折 旧 之 后 的 价格 。十 七 、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土 地 出 让 年 限 届 满 , 甲 方 无 偿 收 回 出 让 地 块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上 述 地 块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20、着 物 也 由 甲 方 无 偿 取 得 。乙 方 承 诺 于 2038 年 月 日 前 将 土 地 及 土 地 上 建 筑 物 、 附 着 物 无 偿交 给 甲 方 , 并 在 年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否 则 由 甲 方 移 交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部 门 迳 行 注 销 。乙 方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上 述 地 块 , 可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内 申 请 续 期 , 经批 准 并 在 确 定 了 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限 和 出 让 金 及 其 他 条 件 后 , 与甲 方 重 新 签 订 土

21、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支 付 地 价 款 , 并 重 新 办 理 土 地 使用 权 登 记 手 续 。十 八 、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告 知 有 关 事 宜 的 , 乙 方同 意 甲 方 通 过 挂 号 信 函 或 媒 体 公 告 的 形 式 送 达 至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乙 方地 址 。十 九 、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是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 乙 方 须 遵 守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7二 十 、 本 合 同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及

22、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受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二 十 一 、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二 十 二 、 本 合 同 从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二 十 三 、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 乙 方 三 份 , 其 余 由 甲 方 持 有 及 分 送 有关 单 位 。二 十 四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协 议 书 明 确 。8甲 方 :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龙

23、岗 管 理 局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深 圳 土 地 房 产 交 易 大 厦9附 件 : 土 地 使 用 规 则为 了 切 实 履 行 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 以 下 简 称“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 保 证 深 圳 市 城 市 规

24、 划 的 实 施 , 合 理 利 用土 地 , 明 确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责 任 , 订 立 此 规 则 。一 释 义 1、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涉 及 到 的 名 词 , 以 本 规 则 解 释 为 准 。宗 地 图 : 指 按 一 定 比 例 尺 制 作 的 用 以 标 示 一 宗 地 的 用 地 位 置 、界 线 和 面 积 的 地 形 图 。土 地 使 用 权 : 指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依 法 将 国 有 土 地 指定 的 地 块 、 年 限 、 用 途 和 其 它 条 件 供 给 土 地 使 用 权受 让 人 依 法 占 有 、

25、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 土 地 使 用 权受 让 人 由 此 获 得 对 该 地 块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进行 开 发 、 经 营 、 管 理 的 权 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后 ,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依 法 和 依 照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再 转 移 的 行 为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 指 因 土 地 使 用 者 不 能 履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违反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委 员 会 因

26、 此 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或 土 地 使 用年 期 届 满 ,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无 偿 收 回 土 地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者 无 偿 将 土 地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 附10着 物 交 回 并 丧 失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书 一 切 权 利 的 行 为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在 受 让 的 地 块 上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权的 总 年 期 。坐 标 : 用 测 量 学 方 法 表 示 地 面 上 一 点 位 置 的 有 序 的 一 组 数 。本 合 同 中 的 坐 标 除

27、非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为 深 圳 独 立 坐标 系 统 , 用 直 角 坐 标 表 示 。界 桩 定 点 : 在 实 地 确 定 验 明 宗 地 图 上 所 标 示 的 各 界 桩 点 的 位 置 。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 地 使 用 者 经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临 时 使 用 的 土 地 ,按 规 定 向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支 付 的 租 金 。市 政 工 程 : 城 市 的 基 础 设 施 。 具 体 包 括 : 道 路 、 给 水 、 污 水 、 雨 水 、 电 力 、 电 讯 、 路 灯 、 照 明 、 煤 气 等 管 、 厂 、站 、 场 、 桥 梁 或 人

28、 行 天 桥 及 其 它 工 程 。绿 化 覆 盖 率 : 地 块 内 全 部 绿 化 种 植 (地 面 绿 化 、 屋 顶 绿 化 、 架 空绿 化 、 垂 直 绿 化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之 和 与 地 块 总 用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鼓 励 进 行 垂 直 绿 化 、 架 空 绿 化 和 屋顶 绿 化 。建 筑 覆 盖 率 : 用 地 范 围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面 积 总 和 与 土 地 面 积比 。建 筑 容 积 率 : 规 定 的 地 块 上 全 部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与 土 地 面 积 之 比 (含 附 属 建 筑 物 计 算 在 内 ), 但 注 明 不 计 算 的 附 属建 筑 物 面 积 除 外 。总 建 筑 面 积 :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 底 层 建 筑 面 积 按 外 墙 勒 脚 以上 的 外 围 水 平 面 积 计 算 ,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按 外 墙 外围 水 平 面 积 计 算 , 其 它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按 国 家 颁 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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