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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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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二一五年三月目 录第一节 接报案 1第二节 调度 2第三节 查勘 3第四节 立案 8第五节 定损 9第六节 核价核损 .12第七节 人伤案件处理 .13第八节 资料收集 .14第九节 理算 16第十节 核赔 36第十一节 拒赔案件 .37第十二节 赔款支付 .38第十三节 结案归档 .38第十四节 附则 .391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为配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实施,统一规范行业车险理赔实务操作,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订本实务

2、要点。第一节 接报案一、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报案,客户通过微信、移动 APP 等方式 报案等。二、保险公司接报案人员负责受理、记录客户报案信息,如实告知客户相关权益,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和索赔流程引导。操作时应遵循以下要点:(一)接报案人员按统一的接报案标准话术进行操作,话术要简洁、明确、礼貌。(二)按照报案人提供的保险信息,查询、核对保单等相关信息,核实报案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 (三)询问报案人与事故有关的案情和相关信息,根据询问内容规范记录报案信息等内容,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四)对于涉及人员伤亡

3、、水淹车、自燃等案件,应提醒客户相关理赔注意事项。2(五)根据案情告知客户必要的后续理赔事宜,发送所需的相关信息。(六)对于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符合代位求偿的案件应按代位求偿相关规定做好记录,并对客户做好告知和引导。第二节 调度一、保险公司调度人员要及时以系统推送、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查勘定损和人伤案件处理人员进行理赔处理。二、保险公司调度人员负责受理接报案岗提交的各类报案调度请求,联系并调度相关理赔人员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受理客户救援、救助请求,联系并调度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调度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客户反馈调度信息。操作时应遵循以下要点:(一)判断报案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如报案信息不

4、规范且影响调度工作的,与客户核实确认后,将报案信息补充完善。(二)接到调度任务时应迅速、准确、完整的进行调度,并及时通知被调度的人员,登记后续处理人员及联系方式。(三)调度时需要根据报案信息判断调度类型,调度类型分为查勘调度、定损调度和人伤处理调度,并按调度模式和规则进行任务调度。(四)调度任务改派和追加时应及时通知后续处理人员,调度任务注销时应填写原因。3(五)做好调度后续跟踪工作,做好调度及其相关环节的流程监控。(六)客户及查勘人员需要提供救助服务的,应立即实施救助调度,通知施救单位,登记相关救援信息。(七)当遇到特殊天气,报案量异常增多,应及时启动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工作流程的衔接

5、。第三节 查勘一、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查勘工作。(一)现场查勘模式:即事故发生后客户现场报案,车辆仍在出险现场,查勘员前往出险现场进行查勘。该模式适用于客户要求现场查勘或公司为控制风险而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二)在线远程查勘(客户自助查勘)模式:客户在出险现场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拍照上传,查勘人员远程进行指导、照片审核并收集客户出险信息,在线审核案件真实性,完成查勘操作。该模式适用于不要求现场查勘的小额案件;不适用于高风险案件、重大案件、人伤案件、涉及两车以上案件、夜间出险案件、可疑案件、代位求偿案件。(三)非现场查勘模式:即事故发生后,客户在事故车辆离开现场后再进行报案,或者客户报

6、案后事故车辆离开现场,不能或不必在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工作。该模式适用于交警快速处理、快处快赔等类型案件;不适用于重大案件、夜间出险4及保险公司认为其他高风险案件、可疑案件。(四)现场复勘模式: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离开现场后客户再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者客户报案后事故车辆未经查勘离开现场,但为核实事故真实性,需客户返回出险现场进行复勘工作。该模式适用于重大案件、夜间出险及保险公司认为其他高风险案件、可疑案件。二、查勘人员接到查勘任务后,应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核实事故的真实性,查验保险标的,估计事故损失情况;对事故现场、标的车辆及三者车辆损失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标的车行驶证、出险驾驶

7、员驾驶证、身份证、标的车牌号车架号等进行拍照并上传至车险理赔系统;协助客户进行事故处理。对处于危险状态的事故车辆,积极协助客户进行现场施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客户准确进行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收集理赔相关资料,告知客户后续索赔流程。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点:(一)接到查勘调度任务后,10 分钟内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初步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具体的出险地点。(二)查勘地点在城市城区内的,45 分钟内到达;查勘地点在城市郊区的,1 小时内到达;查勘地点在城市市辖县的,2 小时内到达。查勘人员应按照服务承诺,合理约定到达时间,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涉及到人员伤

8、亡和财产设施损失的案件,要提醒客户保5留现场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积极协助客户拨打急救电话,做好伤员救治的协助工作。(三)对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赔案,应现场协助确认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明确的,无需再通过交警处理划分责任。对于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赔案,应提醒客户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协助保护现场。(四)如果事故车尚处于危险状态,应协助客户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及时协助客户联系救援。如果客户选择自行联系施救时,要及时告知客户施救费用赔付标准。(五)查验肇事驾驶人驾驶证、特种车操作证、营业性客车资格证的有效性。注意观察驾驶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有饮酒、

9、吸毒等可疑表现,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报警处理。拍照收集客户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账号信息,告知客户需提交的索赔单证;领款人信息收集应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不是被保险人驾车时,还应核实驾驶人、报案人的身份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取得与被保险人联系,告知事故出险情况并核实相关信息。(六)查验肇事车辆的车型、车牌号、VIN 码/车架号等信息,确认肇事车辆是否为承保标的;查验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是否有效,是否按期年检;查验肇事车辆出险时的使用性质是否与承保情况相符,车辆有无进行改装或加装设备,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受让人是否及时将转让6事宜通知保险人。(七)事故涉及第三方车辆的,应查验并记

10、录第三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以及第三方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号、驾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八)结合车辆损失状况、现场痕迹、报案人案情陈述,核实出险时间、地点以及出险经过的真实性。重点注意节假日午后或夜间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酒驾,碰撞痕迹不符的案件是否擅自移动现场或谎报出险地点,货车事故是否存在超载情况,两次事故出险时间接近的案件是否存在重复索赔。对老旧车型出险和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对事故真实性和出险经过重点调查。(九)结合承保情况和查勘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存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的、加扣免赔情形的,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在查勘记录中注明。暂时不能对保险责任进行判断的,

11、应在查勘记录中写明理由,后续参考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进行处理。(十)根据受损车辆、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损失程度,参照相应的标准,尽可能准确的估计事故损失金额。(十一)事故照片应包含事故现场全貌的全景照片、事故损失情况;事故车辆损失照片应包含多角度全车照片、损失部位、受损车辆号牌号码、VIN 码/ 车架号;财产损失照片应包含损失部位、损失程度的相关照片。拍摄内容与交通事故查勘记录的有关记载相一致;拍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7的反映被摄对象;拍摄痕迹时,可使用比例尺对高度、长度进行参照拍摄。(十二)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并请客户在所需理赔单证正确位置签字或盖章。提醒客户需提交的索赔单证清单。可通过向客

12、户出具书面的索赔须知或通过系统短信方式进行提醒。 索赔须知应勾选客户需要提交的理赔单证清单,并作详细的说明指引。(十三)积极向客户宣传推荐特色理赔服务举措,引导客户选择快速、便捷的特色理赔方案。指引客户后续索赔流程。根据客户意愿,指引客户进行定损维修。(十四)做好小额人伤案件的现场快速处理,其他涉及人伤案件应按人伤案件处理规范及时处理。(十五)根据查勘内容,缮制查勘记录。(十六)对于疑难案件、重(特)大案件和风险案件,缮制详细的询问笔录,经客户签字后拍照上传车险理赔系统,及时作好重要证据的前期固化与收集。(十七)对于客户要求代位求偿的案件,应主动向客户介绍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向责任对方索赔

13、、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代位求偿。事故中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应协调车损险被保险人和责任对方共同处理事故,积极引导责任对方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客户确定代位求偿方式索赔的案件,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查勘人员应收集并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8号、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第三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按照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的查勘定损工作要求,查勘员应向被保险人出具“代位求偿” 案件索赔申请书,并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填写完整后收回。查勘时,应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系统与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应赔案进行准确关联,具体操作按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的要求执行

14、。第四节 立案一、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自动立案、人工立案和强制立案模式。(一)自动立案:系统根据查勘环节录入的相关信息,按照预设的规则引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完成自动立案。(二)人工立案:根据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立案岗人员审核后完成立案操作。(三)强制立案:对于报案后超过 3 天没有完成的立案操作的案件,理赔系统将根据报案情况赋予案件强制立案的标识,并按照相应的规则,对案件进行估损赋值(实行报案即立案的公司系统自动完成估损赋值)。二、保险公司立案操作人员应及时对查勘发起的立案任务进行处理,并对未立案案件进行跟踪并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准确录入、调整立案估损金额信息、事故信息、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

15、例。9第五节 定损一、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现场定损、集中定损、上门定损等定损模式。(一)现场定损:对于仅涉及小额车损、财产及人伤的案件,经现场查勘,责任清晰,损失明确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可进行事故现场定损处理,实现查定一体化服务。(二)集中定损:1.对于符合当地简易快处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当地交通管理规定引导事故当事人前往交通快速处理中心进行处理。2.对于当地保险行业或公司规定需要统一集中定损的案件,可依据相关规定引导客户前往集中拆检定损中心进行处理。3.对于当地维修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定损点,派驻定损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集中定损处理。(三)上门定损:对于现场无法定

16、损的车辆,且客户不愿意采取其他定损方式的,可根据客户意愿约定修理地点上门定损。二、定损人员接到定损任务后,应主动联系客户,并根据事故情况向客户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定损服务模式;与客户共同确定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维修方案,确定损失项目和维修费用。10涉及代位求偿案件的定损,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的定损工作要求,及时通知责任方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定损,提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尽快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处理,尽量减少代位求偿方式索赔。前面理赔操作环节尚未收集齐全的信息资料,定损人员应补充完成各项信息收集、取证工作。(一)定损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核损通过后,及时告知客户最终定损金额。严禁恶意

17、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判断案件责任:查阅查勘记录、承保情况、历史出险记录等相关信息,合理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疑点,案件没有疑点则按正常流程继续处理;案件存在疑点应及时联系查勘人员核实、复勘或转调查、稽查处理。(三)核实事故痕迹:在对损失标的损失确认过程中,应准确判断事故损失痕迹与事故经过描述是否合理,对非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主动与客户说明并予以剔除。(四)定损处理:定损员自身权限内案件,应根据定损标的事故损失,准确核定车辆维修更换配件、维修工时、残值等费用,经报价核损流程后打印定损单,完成定损任务;超出自身权限,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转交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继续处理。严禁先

18、修车后定损、核损报价。对于财产损失应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对于定价困难或客户对定价异议较大的特殊案件,可聘请第三方公估机构协助11定损。(五)损余回收:定损员应与被保险人协商损余物资合理处理方式;损余物资归保险人的,定损员应在定损单注明并请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交回的地点;损余物资归被保险人的,应合理作价,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六)提交核损核价:对定损案件提交核损岗进行核损核价,审核未获通过的,按审核要求对定损项目进行重新确定,对审核退回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进行协调沟通。(七)车辆修竣检验:事故修复车辆在客户提取车辆之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竣检验(简称复检),对维修方案的落实情况

19、、更换配件的品质和修理质量进行检验。(八)提交客户确认:定损完成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简称为定损单),对定损结果进行确认。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相关单证须拍照上传系统。(九)追加定损: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性定损完成。对于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损坏部件或需要装车测试确定的部件,经核实后,可追加定损。追加定损时,应注意区分损坏部件是否是本次保险事故造成,对非本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须及时告知客户,不予以赔偿。(十)损失鉴定:如车辆损失原因不明确,或仅从外观难以确定部件是否损坏,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以进行技术鉴定。12(十一)代位求偿案件:确定属于代位求偿的案件,应按照机动

20、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的定损操作、互审相关规定执行。(十二)全损(含推定全损)事故处理:全损(含推定全损)事故车辆应先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估价并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方式;双方协商同意拍卖的,启动拍卖流程;被保险人要求维修的,进行后续定损处理。(十三)配件低碳修复:定损员应主动宣传车辆维修低碳环保理念,在事故损坏部件修复后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性能及美观的前提下,与客户协商低碳修复处理。(十四)附加险所需定损数据录入:涉及附加险所需定损数据的,应根据条款赔偿处理要求进行损失核定,准确录入理赔系统相关信息(如: 应与被保险人及修理单位协商确认修复天数并

21、在系统中及时录入)。第六节 核价核损一、保险公司核价核损人员应及时检查查勘定损员是否按规范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审核查勘定损资料规范性、完整性;审核案件真实性及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审核定损中的维修方式及零部件、工时费等价格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根据案情需要发起调查、稽查等风险控制请求;监督查勘定损岗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3二、核价核损人员通过对案件信息、事故/定损照片、定损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及时发现案件风险,提高理赔成本管控效果和处理时效。 第七节 人伤案件处理一、人伤案件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工作模式:(一)人伤首次电话跟踪。根据调度环节分类为普通方式的首次人伤跟踪(默认为电话跟踪)和小

22、额人伤跟踪。(二)人伤后续跟踪。根据跟踪方式可分为后续电话跟踪和后续住院探视。(三)小额人伤现场快速处理。(四)人伤案件调解。(五)人伤案件审核。具体分为人伤跟踪审核、人伤调解审核、人伤诉讼审核和人伤费用审核。二、人伤案件处理要点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处理人员负责对人伤案件从调度查勘到理算核赔前的理赔全流程处理,在人伤案件理赔流程的各个环节开展工作,核实人伤案件的经过、人员伤亡、救治、评残等情况,核定案件人伤损失金额,主动参与人伤案件调解。(一)参与人伤事故处理。通过人伤调查和人伤探视,及时调查事故事实,积极协助做好责任认定。(二)开展人伤跟踪。通过人伤探视,在专业、合理范围14内协商医疗方案、合理

23、使用医疗用药,收集伤亡者理赔相关信息和资料。(三)开展理赔调查。通过人伤调查和反欺诈调查,对保险责任不确定或保险欺诈嫌疑的案件,及时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四)协助残疾鉴定。通过主动推荐、陪同鉴定或自主协商确定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涉及伤残案件的人伤跟踪服务,有效控制涉及伤残案件的不合理赔付。(五)参与赔偿调解。通过参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及法院调解等多种方式,密切与事故处理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参与人伤案件赔偿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六)审核赔偿项目及费用。通过调解审核、清单审核等方式依照承保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剔除不合理项目及费用。第八节 资料收集一、保

24、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多渠道的索赔资料提交方式,最大便利客户索赔。保险公司收集索赔资料的方式主要有:(一)现场收集方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人伤跟踪人员等理赔人员在查勘定损或人伤跟踪与探视等接触客户过程中直接收集客户索赔资料。(二)柜面收集方式:保险公司可在各理赔服务网点、各经营网点、各出单网点、社区门店、4S 店等场所,安排人员受15理客户递交索赔资料。(三)快递理赔方式:对于责任明确的小额简易案件,根据客户意愿向客户提供快递信封,客户索赔资料准备好后,拨打信封上的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收取索赔材料。(四)新型渠道(微理赔)方式:客户通过微信、微博、公司官网、手机移动 APP 等网络媒

25、介提交电 子索赔材料。二、保险公司资料收集人员应及时受理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一)收集并初审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对经手赔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二)对于责任明确、理赔单证齐全的,向客户提供资料收集齐全回执,并告知客户理赔时效。(三)对于责任明确,但索赔单证资料不齐全的案件,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客户补充提供齐全完整的单证。(四)负责客户索赔资料的催收工作。(五)涉及代位求偿案件的索赔单证收集,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的工作要求,告知被保险人所需索赔单证,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完整“代位求偿 ”案件索 赔申请书。(六)理赔单证要严格按照机动车

26、保险理赔行业标准化单证(2013 参考版)要求执行,只能简化,不能增加。16第九节 理算一、对符合自动理算要求的小额简易案件可通过自动理算方式快速理算,对超出自动理算条件的案件,采取人工理算方式。二、理算人员及时对索赔资料进行复核,准确、快速进行理算。(一)复核上传赔案材料是否齐全,对赔案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二)检验前端理赔岗位,与理算相关的数据是否录入、准确,并进行录入和修改;对数据录入有误的案件提出修改意见。(三)对资料齐全的赔案,按照规定时效及时进行理算,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接到理算任务后,理算人员应及时缮制计算书。计算书类型分为

27、交强险赔款计算书、商业险赔款计算书,也可将交强险费用计算书、商业险费用计算书单独理算。赔款计算书理算顺序为先交强、后商业。(五)涉及到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应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的规定执行。三、根据条款,按以下规则进行赔款计算。(一)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计算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赔款计算如下:17(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按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简称车损险赔款,下同)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

28、 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 费 - 交强应赔付本 车施救费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车损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车损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 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 其中,核定施救费=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保 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总施救 财产的实际价值,最高不超过机动车损

29、失险的保险金额(下同)。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18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车损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被保 险车辆 事故 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 费 - 交强应赔付本 车施救费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车损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车损赔款(实际修

30、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 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3.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赔付及应追偿赔款计算车损险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承保公司应先在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项下按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计算出总赔款金额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再向各责19任对方分摊应追偿金额;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代位公司先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即行业间代位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1)车损险承保公司代位赔付后,按以下方

31、式计算和分摊应向责任对方追偿的代位赔款金额: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总赔款金额-按常规索赔方式车损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应赔付金额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向各责任对方计算分摊追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先交强、后商业;二是交强险赔款计算按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执行,按照有责、无责分项限额计算;三是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代位方首先向责任对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进行追偿。应向某一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按照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计算出的该责任对方交强险应承担本车损失的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财产分项限额部分的,责任对方投保商业

32、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方向责任对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进行追偿。代位方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减去应向各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后,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20如果在责任对方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追偿后,不足以偿付代位方应追偿金额,代位方可继续向责任对方追偿。(2)车损险被保险人从代位保险公司得到赔款后,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可以继续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说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是指被保险人从所有三者以及三者保险公司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车损与施救费分开计算。“绝对免赔率之和” 是指根据条款规 定适用的除事故责任免赔率以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是

33、指投保人与保 险人在投保 车损险时确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每次事故车损险及其附加险共扣一次绝对免赔额。施救费用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实际 施救费用” 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合理施救金额。施救的财产中,如含有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实际修复费用” 是指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复费用。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单纯车21损险案件,不扣减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

34、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对免赔率。并注意掌握以下要点:A、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赔偿。B、第三方确实无法找到。客户投保时选择绝对免赔额时,如果车损险赔款计算结果小于 0,则车损险赔款按 0 赔付。(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 赔偿 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 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

35、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 绝对免赔率之和)3.主挂车赔款计算(1)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22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未投保商业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说

36、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 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绝对免赔率之和” 是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除事故 责任免赔率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人身伤亡的,属于第三者

37、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23但家庭成员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计算1.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款分别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限额。(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事故责 任比例大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2)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 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

38、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 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每次事故赔款金额=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之和。说明:“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等于每座受伤人员通过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得到的赔款之和。对当乘客的受害人超过承保的乘客座位数时,应以投24保的座位数为限。(四)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赔款计算1.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 1-绝对免赔率之和)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

39、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说明: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 1%的绝对免赔率。(1)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其是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后开始办理的,因此,在确定此项免赔率时,应该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对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前所购车辆,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扣此项免赔率。(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

40、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25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41、,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五)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赔款计算: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6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2.自燃损失险赔款计算:自燃损失险赔款=车损赔 款+ 施救费用 赔款(1)车损赔款计算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

42、0%)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20%)(2)施救费用赔款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当实际施救费用(保 险财产价值实际 被施救财产总价值)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时: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1-20% )当实际施救费用(保 险财产价值实际 被施救财产总价值)小于保险金额时: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 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1-20%)说明:“实际修理费用” 为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理金额。“实际施救费用” 为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合理施救金额。273.新增设备

43、损失险赔款计算: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1)当新增设备“实际 修理费用” 等于或高于新增 设备损失险保险金额时: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 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2)当新增设备“实际 修理费用” 小于新增 设备损失险保险金额时: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说明:新增设备“实际 修复费用” 是指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新增设备的修复费用。每次事故车损险及其附加险共扣一次绝对免赔额。4.车身划痕损失险赔款计算:(1)

44、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当“ 实际 修理 费用” 小于 车身划痕损失险 的保险金额时:赔款实际修理费用(115%)当“ 实际 修理 费用” 等于或大于 车身划痕 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时:赔款保险金额( 115%)(2)赔偿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保险28金额。说明: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关注前期已赔偿的车身划痕损失险赔款有无批减。“实际修理费用” 为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理金额。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赔款计算:在保险金额内按发动机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发动机赔款(发动机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15%)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赔款计算:(1)车辆全部损失:赔款日补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补偿天数-1)(2)车辆部分损失:在计算补偿天数时,首先比较约定修理天数和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补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赔款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1)补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赔款日补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补偿天数-1) (3)赔付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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