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 波 市 金 贸 建 筑 装 饰 有 限 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二 一 年 十 月-2-目 录前 言员 工 守 则 1人 事 管 理 制 度 2-6遵 纪 廉 洁 从 业 承 诺 书 7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8-10员 工 考 核 办 法 11-13材 ( 物 ) 料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14-24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5关 于 建 立 全 面 安 全 、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的 决 定 26-29预 算 管 理 制 度 30-32财 务 管 理 制 度 33-40合 同 管 理 制 度 41-49复 命 制 度 50合 理 化 建 议 实 施 细 则
2、 51-54会 议 管 理 制 度 55-56档 案 管 理 制 度 57-58保 密 制 度 59-61印 信 管 理 规 定 62-63文 件 收 发 管 理 规 定 64固 定 资 产 、 低 值 易 耗 品 购 置 管 理 规 定 65-68办 公 用 品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69车 辆 管 理 规 定 70司 机 管 理 规 定 71-73移 动 电 话 、 传 真 机 及 办 公 电 话 管 理 规 定 74保 安 人 员 安 全 保 卫 值 勤 条 例 75-77总 台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78员 工 食 堂 管 理 规 定 79-3-勤 思( 现 代 企 业 领 导 者
3、 必 须 展 示 的 十 大 作 用 )一、高瞻远瞩的决策作用二、统筹全局的组织作用三、步调一致的指挥作用四、团队奋进的激励作用五、推进合作的协调作用六、刚柔相济的控制作用七、善于学习的倡导作用八、勇于进取的榜样作用九、忠于职守的示范作用十、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4-勤 勉( 现 代 企 业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十 大 追 求 )一、追求诚实守信的高尚品格二、追求不断提升的人生价值三、追求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四、追求勇于探索的创新理念五、追求充盈旺盛的工作热情六、追求善于实践的自我超越七、追求出类拔萃的卓越业绩八、追求真诚谦逊的团队协作九、追求敢于谏言的归属意识十、追求自尊自重的人生准则-5-
4、努 力 促 进 和 紧 紧 依 靠 全 体 同 仁 的 爱 岗 敬 业 和 自 我 超 越 , 保 证 项 目 开 发 经营 按 照 “ 立 诚 信 、 树 形 象 、 讲 责 任 、 比 成 果 、 保 质 量 、 创 品 牌 、 降 成 本 、争 效 益 ” 的 轨 道 健 康 运 行 !一、敬业精神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您在工作中的责任和效率。二、知识水平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您在工作中的思路和效果。三、岗位职责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您的作用和能力。四、企业形象的体现主要取决于你我他共同的塑造和呵护。五、团队精神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工作与思路的协同和合力。六、制度文化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的守则
5、和培育。七、质量文化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在实施过程中的理念和力度。八、成本意识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对工作与境界的措施和深度。九、卓越服务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的目标和视界。十、管理水平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勤理和善管。-6-我 们 相 信 我 们 的 选 择 , 我 们 对 所 选 择 的 信 念 负 责 。 要超 越 能 者 , 必 须 以 能 者 为 师 。 快 乐 地 投 入 工 作 , 从 工 作 中获 得 快 乐 。沟 通 带 来 理 解 , 理 解 带 来 合 作 ; 沟 通 是 一 个 明 确 目 标 、相 互 激 励 、 协 调 一 致 、 增 强 团 队 凝 聚 力 的 过 程
6、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 必 须 随 时 去 衡 量 三 件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客 户 满 意 度 , 员 工 满 意 度 , 股 东 满 意 度 。团 队 精 神 鹰 一 样 的 个 人 , 狼 一 样 的 团 队 , 团 队 利益 高 于 个 人 利 益 , 没 有 完 美 的 个 人 , 只 有 完 美 的 团 队 。人 才 战 略 要 有 三 个 特 点 : 要 有 强 烈 的 挑 战 性 ; 极 其 沉重 的 压 力 感 觉 ; 使 人 振 奋 的 成 就 感 。企 业 绝 不 缺 少 雄 韬 伟 略 的 战 略 家 , 缺 少 的 是 精 益 求 精的 执 行 者
7、 ; 绝 不 缺 少 细 致 入 微 的 规 章 制 度 , 缺 少 的 是 对 规 章条 款 不 折 不 扣 地 执 行 者 。拖 延 是 把 今 天 的 任 务 放 在 明 天 的 肩 上 , 直 到 不 堪 重负 , 变 成 一 个 负 不 起 责 任 的 人 。-7- 昨 天 的 努 力 , 就 是 今 天 的 收 获 。今 天 的 努 力 , 就 是 明 天 的 希 望 。 机 会 追 求 的 勇 气 +学 习 的 毅 力 制 度 必 须 从 我 做 起 , 从 现 在 做 起 。 制 度 创 新 催 生 了 “ 奇 迹 ” 。 好 的 管 理 在 于 关 注 细 节 。 最 好 的
8、 管 理 是 事 前 管 理 。最 佳 的 控 制 是 前 馈 控 制 。 视 界 决 定 境 界 。 核 心 能 力 来 自 持 续 专 注 。 执 着 万 岁 !-8-警 惕 ! 有 效 管 理 演 变 为 无 效 管 理 的 过 程 :曾经是有效的管理,因主要领导随意、违规指挥,造成无效的管理;曾经是有效的管理,因为没有随环境变化进行调整而变成无效的管理;曾经是有效的管理,随着核查、控制力度的不断减弱,变成了无效的管理;曾经是有效的管理,由于制度上出现了偏差没有及时修订,导致了无效的管理;曾经雄心勃勃,一旦制度建立,则思维静止,即想好了一次,不想下一次,这样,原来有效的管理渐渐变成了无效
9、的管理;曾经-9-员 工 守 则忠 于 企 业 , 爱 岗 敬 业 。遵 守 制 度 , 严 守 纪 律 。崇 尚 道 德 , 为 人 诚 实 。文 明 礼 貌 , 呵 护 形 象 。尊 重 同 事 , 推 进 合 作 。勤 奋 学 习 , 踏 实 工 作 。专 注 执 着 , 提 高 职 效 。开 拓 视 界 , 持 续 探 索 。不 断 进 取 , 追 求 卓 越 。以 工 作 为 本 , 以 职 效 为 本 。-10-人 事 管 理 制 度员 工 的 录 用 、 考 核 及 解 聘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劳 动 用 功 管 理 , 根 据 国 家 劳 动 法 有 关 员 工录 用
10、 、 劳 动 合 同 签 定 、 解 聘 的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员 工 录 用1、 各 部 门 应 按 项 目 用 人 计 划 录 用 员 工 , 录 用 的 员 工 应 填 写 新 员 工 录用 审 批 表 , 经 用 人 部 门 、 综 合 事 务 部 和 主 管 副 总 签 署 意 见 后 , 由 总 经 理 审批 , 部 门 副 职 及 以 上 员 工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2、 新 员 工 录 用 前 , 招 聘 部 门 即 安 排 录 用 者 到 公 司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合 格 者 方 可
11、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条 员 工 考 核1、 考 核 范 围 :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及 以 下 员 工 , 被 公 司 正 式 录 用 、 工 作 三 个月 以 上 的 所 有 员 工 。2、 考 核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 各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及 各 项 规章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实 行 定 量 指 标 和 定 性 指 标 相 结 合 , 逐 级 考 核 , 并 与 员 工绩 效 考 核 年 薪 和 聘 任 密 切 挂 钩 。3、 公 司 设 立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 由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公 司
12、 确 定 的 考 核 办 法进 行 考 核 。第 四 条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1、 在 职 员 工 统 一 与 公 司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及 签 认 遵 纪 廉 洁 从 业 承 诺 书 和 二 一 年 月 日 公 布 的 宁 波 市 金 贸 建 筑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2、 公 司 部 门 副 职 及 以 上 员 工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2-3年 ; 业 务 骨 干 和 普 通-11-员 工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1-2 年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包 括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最 长 为 3个 月 。3、 被 公 司 录 用
13、的 员 工 , 实 行 不 超 过 3 个 月 试 用 期 。 在 试 用 期 内 主 管 副总 、 综 合 事 务 部 应 向 试 用 期 员 工 明 确 岗 位 规 范 和 考 核 标 准 ,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试 用 期 满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其 试 用 期 间 的 工 作 情 况 及 表 现 提 出 意 见 , 经 综 合事 务 部 和 主 管 副 总 审 定 后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部 门 副 职 及 以 上 岗 位 报 董 事 会批 准 。4、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包 括 :(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2)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14、;( 3)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4) 劳 动 报 酬 及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公 司 对 全 体 员 工 实 行 考 核 年 薪 制 。员 工 工 资 于 每 月 三 十 日 发 放 ( 遇 节 日 可 提 前 )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80%的 12月 平均 金 额 ( 20%在 年 度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 ;( 5) 法 定 社 会 保 障 ( 公 司 为 录 用 员 工 办 理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保 险 , 并另 文 公 布 分 别 缴 纳 的 工 资 基 数 。 养 老 保 险 费 、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15、 业 保 险 费 由公 司 和 员 工 按 不 同 比 例 共 同 负 担 , 员 工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 由 公 司 从 其 工 资 中代 扣 代 缴 。 员 工 应 依 法 配 合 公 司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同 意 由 公 司 代 扣 代缴 员 工 负 担 部 分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公 司 提 供 上 述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 员 工 有 权 选择 参 保 与 不 参 保 的 权 力 ) ;( 6) 工 作 时 间 与 休 息 、 休 假 ;( 7) 劳 动 记 律 ;( 8) 教 育 与 培 训 ;-12-( 9)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16、 解 除 的 条 件 ;( 10)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11)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5、 公 司 应 与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的 员 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补 充 协 议 中 约 定 保 守 商业 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6、 劳 动 合 同 由 公 司 盖 章 和 员 工 签 字 后 生 效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申 请 劳 动合 同 签 证 的 , 应 在 1 个 月 内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劳 动 合 同 签 证 。7、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17、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终 止 。 因 工 作 需 要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8、 公 司 在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前 1个 月 向 员 工 提 出 终 止 或 续 订 劳 动 合 同的 书 面 意 向 , 并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9、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10、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在 使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18、 件 的 ;( 2) 经 常 和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的 ;( 3) 严 重 失 职 , 渎 职 越 权 , 营 私 舞 弊 , 对 公 司 形 象 和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害 的 ;( 4) 员 工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公 司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5) 被 劳 动 教 养 或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6) 以 权 谋 私 , 非 法 收 受 回 扣 等 , 损 害 公 司 声 誉 的
19、 ;( 7) 无 理 取 闹 , 威 胁 上 级 或 他 人 , 影 响 工 作 秩 序 的 ;( 8) 经 公 司 组 织 的 年 度 考 核 , 综 合 评 价 为 “ 不 合 格 ” 的 。-13-1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可 提 前 3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员 工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1) 员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从 事 公 司 另 行 安 排 的 适 当 工 作 的 ;( 2)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 经 过 培
20、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经 董 事 会 确 定 , 公 司 分 立 、 合 资 、 合 并 、 兼 并 、 转 ( 改 制 ) 、 跨地 区 搬 迁 , 企 业 转 产 或 者 进 行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 或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中 止 合 营及 合 营 期 满 等 客 观 情 况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生 产 、 工 作 岗 位 消 失 ;( 4) 公 司 因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12、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21、劳 动 合 同 :( 1) 员 工 患 职 业 病 因 工 ( 公 ) 负 伤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2)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3) 女 员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 4)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9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条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1、 公 司 解 除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对 公 司 解 除 其
22、劳 动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 可向 有 关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2、 公 司 提 前 解 除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 如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的 , 应 按 国 家 有关 规 定 , 向 员 工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3、 员 工 提 出 解 除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公司 , 由 公 司 审 批 同 意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办 清 移 交 手 续 后 , 由 综 合 事 务 部-14-与 其 办 理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手 续 , 并 出 具 “ 解 除 劳 动 合
23、 同 证 明 书 ” 。4、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及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本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或 依 劳 动 合同 的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员 工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公司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不 参 加 当 年 度 考 核 , 不 发 当 年 度 20%的 年 度 考 核 年 薪 。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员 工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24、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2) 公 司 未 按 劳 动 合 同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3) 公 司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强 迫 员 工 超 强 度 劳 动 的 。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1) 有 金 额 较 大 的 业 务 尚 未 完 成 的 ;( 2) 重 要 业 务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主 要 经 办 人 ;( 3) 经 司 法 或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或 批 准 ,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 尚 未 结 案 的 ;(
25、4)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7、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 由 劳 动 合 同 履 约 地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或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裁 定 。8、 因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 员 工 可 以 和 公 司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26、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六 条 生 效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第 七 条 本 制 度 的 解 释 权 为 公 司 董 事 会-15-遵 纪 廉 洁 从 业 承 诺 书宁 波 市 金 贸 建 筑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在 工 作 中 特 别 是 在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 工 程 分 包 等 方 面 保 持 廉 洁 自 律的 工 作 作 风 , 防 止 不 廉 洁 的 行 为 发 生 ,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 本 人 在 今 后 工 作过 程 中 作 以 下 遵 纪 廉 洁 承 诺 :一 、 认 真 学 习 和 遵 守 公 司 相 关 的 规 章
27、 制 度 , 保 持 清 正 廉 洁 、 勤 俭 节 约的 工 作 作 风 ,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重 , 为 公 司 办 实 事 。二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 自 觉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和 工 作 程 序 。三 、 不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实 施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 不 从 中 牟 利 , 不 损 害 公 司利 益 。四 、 在 材 料 采 购 、 签 订 合 同 、 收 货 验 收 、 工 程 分 包 、 工 程 签 证 等 环 节中 , 均 不 借 机 收 取 钱 、 物 。 如 有 难 以 谢 绝 而 接 受 的 礼 品 、 回 扣 等 , 及 时 上
28、交 公 司 并 说 明 情 况 。五 、 在 联 系 工 作 和 洽 谈 业 务 中 , 保 持 与 客 户 和 业 务 正 常 的 工 作 关 系 ,并 重 申 以 下 五 点 :1、 不 接 受 工 程 分 包 单 位 ( 人 ) , 材 料 供 货 单 位 的 礼 品 、 礼 金 、 实 物 等 ;2、 不 在 任 何 单 位 报 销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 未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不 参 加 材 料 供 货 单 位 举 办 的 宴 请 、 旅 游 和 娱 乐活 动 ;4、 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5、 在 业 务 洽
29、 谈 中 不 泄 露 应 保 密 的 内 容 。我 将 严 格 遵 守 本 承 诺 , 如 有 违 反 , 愿 意 接 受 公 司 经 济 处 罚 、 撤 职 直 至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承 诺 人 ( 签 名 ) :承 诺 日 期 : 二 一 年 月 日-16-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总 则1、 考 勤 是 本 公 司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础 ,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的 依据 之 一 , 各 级 人 员 都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2、 公 司 的 考 勤 管 理 由 总 台 接 待 员 认 真 记 录 考 勤 情 况 ,
30、 公 司 综 合 事 务 部负 责 监 督 、 汇 总 、 报 告 。第 二 条 考 勤 员 职 责1、 按 规 定 及 时 、 认 真 、 准 确 的 记 录 考 勤 情 况 。2、 如 实 反 映 本 公 司 考 勤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3、 妥 善 保 管 各 种 休 假 凭 证 附 件 。4、 及 时 汇 总 考 勤 结 果 , 向 总 办 报 告 。第 三 条 上 、 下 班 时 间 及 打 卡 时 间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 8: 30 12: 00, ( 上 午 打 卡 时 间 : 8: 15 8: 30)下 午 : 13: 30 17: 30, ( 下 午 打 卡
31、 时 间 : 13: 15 13: 30)( 员 工 食 堂 开 饭 时 间 : 早 上 : 7: 30; 中 午 : 12: 00; 晚 上 5: 30)夏 季 作 息 时 间 以 综 合 事 务 部 的 通 知 为 准 。第 四 条 迟 到 、 早 退1、 员 工 每 日 早 8: 30之 后 , 下 午 13: 30之 后 到 公 司 视 为 迟 到 。2、 员 工 每 日 在 中 午 、 下 午 规 定 的 下 班 之 前 无 故 离 开 公 司 视 为 早 退 。 ( 外出 工 作 办 事 , 均 应 向 部 门 同 事 和 总 台 接 待 员 说 明 去 向 ) 。3、 因 公 不
32、 能 按 时 打 卡 , 需 持 部 门 证 明 交 综 合 事 务 部 , 方 不 以 迟 到 、 早-17-退 论 处 。4、 公 司 综 合 事 务 部 定 期 汇 总 考 勤 情 况 , 凡 迟 到 、 早 退 累 计 六 次 以 上 者给 予 黄 牌 警 告 一 次 并 作 为 年 终 年 度 年 薪 考 核 依 据 之 一 。第 五 条 事 假1、 员 工 遇 私 事 , 须 于 工 作 日 亲 自 办 理 的 , 应 填 写 “ 请 假 单 ” , 经 部 门经 理 及 主 管 副 总 批 准 后 予 准 假 。 如 确 难 以 事 先 请 假 的 , 可 用 电 话 方 式 请
33、 假 ,待 回 公 司 后 及 时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 下 同 ) 。2、 一 般 员 工 请 假 在 二 天 内 , 由 其 部 门 经 理 签 署 意 见 , 报 主 管 副 总 审 批 。三 天 及 三 天 以 上 由 部 门 经 理 、 主 管 副 总 签 署 意 见 后 转 呈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六 条 病 假员 工 因 病 请 假 二 天 以 内 , 应 填 写 “ 请 假 单 ” 报 部 门 经 理 及 主 管 副 总 审批 , 三 天 及 三 天 以 上 , 需 持 医 院 证 明 , 报 部 门 经 理 及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后 转 呈总 经 理 审 批
34、 。第 七 条 旷 工1、 凡 下 列 情 况 均 以 旷 工 论 处 :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被 批 准 , 即 不 到 岗 ; 打 架 斗 殴 、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无 法 上 岗 ; 其 他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缺 勤 ;2、 月 累 计 旷 工 3天 以 上 , 年 累 计 旷 工 15天 以 上 均 为 自 动 解 聘 。第 八 条 工 伤因 公 负 伤 , 因 公 致 残 ( 指 非 违 规 操 作 的 意 外 所 致 ) , 须 持 医 院 诊 断 证 明并 经 相 关 鉴 定 机 关 确 认 , 可 按 工 伤 假 记 考 勤 , 工 伤 期 间 工
35、资 照 发 。第 九 条 婚 假-18-员 工 结 婚 持 结 婚 证 书 , 享 受 婚 假 10个 日 历 天 ( 不 含 旅 途 ) 。 婚 假 期 间工 资 照 发 。第 十 条 丧 假员 工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死 亡 给 丧 假 3天 ( 不 含 旅 途 ) , 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第 十 一 条 产 假员 工 产 假 为 90个 日 历 天 。 本 公 司 实 行 考 核 年 薪 制 , 员 工 产 假 期 间 的 发放 工 资 标 准 为 : 本 人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的 40%计 发 ( 外 出 补 贴 不 发 )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36、 项 , 经 总 经 理 室 制 订 后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补 充 。第 十 三 条 生 效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的 解 释 权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19-员 工 考 核 办 法为 了 考 核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 鉴 定 员 工 的 实 际 业 务 水 平 , 充 分 体 现 公 司“ 人 尽 其 才 、 才 尽 其 用 、 用 尽 其 责 、 责 定 其 岗 ” 的 用 人 原 则 和 建 立 公 平 的竞 争 机 制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考 核 内 容员 工 的 考 核 包 括 职 业 品
37、德 、 工 作 技 能 、 工 作 质 量 、 工 作 效 率 、 团 队 协同 、 项 目 绩 效 六 个 方 面 。 对 中 层 干 部 及 一 般 员 工 的 考 核 重 点 是 完 成 工 作 任务 和 遵 守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对 公 司 主 管 及 以 上 岗 位 人 员 的 考 核 重 点 是取 得 经 济 益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实 施 成 效 。二 、 考 核 办 法考 核 采 取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民 主 评 议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综 合 考 评 相 结合 的 方 法 每 一 年 度 结 束 后 , 部
38、门 正 职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全 体 员 工 均 应 在 新 年度 的 元 月 五 日 至 十 日 ,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递 交 书 面 的 年 度 述 职 、 总 结 ( 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述 职 ) 。 定 性 考 核 与 定 量 考 核 中 以 定 量 考 核 为主 。 民 主 评 议 与 领 导 考 核 分 值 比 为 5: 5 即 50%与 50%。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为100分 。 其 中 按 上 述 六 个 方 面 考 核 内 容 的 顺 序 分 别 占 总 分 的 10分 、 15分 、30分 、 25分 、 10分 、
39、 10分 。为 使 员 工 考 核 工 作 做 到 公 平 、 公 正 、 全 面 , 考 核 分 值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成 : 本 部 门 员 工 相 互 评 分 占 总 分 的 25%; 全 公 司 各 部 门 员 工 之 间 相 互评 分 占 总 分 的 25%;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给 予 的 评 分 占 总 分 的 50%。根 据 考 核 评 分 结 果 , 由 公 司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对 员 工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评 价-20-分 为 优 秀 、 称 职 、 基 本 称 职 、 不 称 职 四 个 等 级 。得 分 在 95分 100分 为 优 秀 ,
40、 同 时 可 考 虑 升 职 ;得 分 在 80分 94分 为 称 职 ;得 分 在 71分 79分 为 基 本 称 职 , 同 时 可 考 虑 降 职 ;得 分 在 70分 以 下 为 不 称 职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届 时 , 如 公 司 年 度 承 接 的 施 工 项 目 按 结 算 总 额 计 , 扣 除 各 项 成 本 和 税金 , 净 利 润 在 15%以 上 的 , 仍 在 岗 ( 下 同 ) 的 员 工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达 到 ( 下同 ) 优 秀 , 公 司 发 给 公 布 的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同 时 可 考 虑 升 职 ; 称 职 , 公 司
41、发给 公 布 的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 基 本 称 职 , 公 司 发 给 公 布 的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的 85%,同 时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总 经 理 对 其 戒 勉 谈 话 和 考 虑 降 职 ; 不 称 职 , 公 司 以 发给 公 布 的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的 80%为 限 , 同 时 公 司 可 对 其 免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全 体 员 工 照 此 执 行 ) 。届 时 , 公 司 年 度 承 接 的 施 工 项 目 按 结 算 总 额 计 , 扣 除 各 项 成 本 和 税 金 ,净 利 润 在 10%以 内 的 , 公
42、 司 发 给 全 体 员 工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的 80%为 限 。届 时 , 公 司 年 度 承 接 的 施 工 项 目 按 结 算 总 额 计 , 扣 除 各 项 成 本 和 税 金 ,净 润 在 15%以 上 的 , 则 公 司 将 超 出 15%以 上 部 分 的 5% 10%( 超 出 20%以上 部 分 的 11% 15%) , 作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年 度 可 支 配 的 分 档 次 奖 励 至 全 体员 工 ( 奖 励 应 向 施 工 项 目 部 和 工 程 管 理 部 管 理 人 员 倾 斜 ) 的 年 度 奖 励 ( 奖励 与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43、 , 下 同 ) 。公 司 和 员 工 特 别 约 定 : 届 时 , 如 员 工 在 制 度 规 定 的 年 度 考 核 前 ( 劳 动合 同 期 内 ) 辞 职 或 因 员 工 违 反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被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则 辞 职 和 被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员 工 , 不 能 参 加 制 度 规 定 的 年 度 考 核 , 公司 不 再 发 给 20%的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年 薪 。-21-届 时 , 为 确 保 我 公 司 承 接 的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 在 制度 规 定 的
44、年 度 考 核 时 , 我 公 司 承 接 的 某 项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仍 未 竣 工 和 验 收 合格 的 ( 跨 年 度 施 工 项 目 ) , 则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经 理 、 工 程 管 理 员 和 该 项 目 的施 工 项 目 部 经 理 及 其 以 下 工 程 管 理 各 岗 位 人 员 , 经 公 司 年 度 考 核 后 , 在 年度 考 核 结 束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公 司 先 发 给 上 述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结 果 计算 的 岗 位 考 核 年 薪 尚 应 发 部 分 的 50%, 余 下 的 50%在 负 责 管 理 的
45、项 目 验 收合 格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给 。 如 上 述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的 项 目 , 未 经竣 工 和 验 收 合 格 而 辞 职 , 则 公 司 不 再 发 给 上 年 度 余 下 的 考 核 年 薪 尚 应 发 部分 的 50%。三 、 考 核 的 组 织 管 理公 司 成 立 年 度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任 组 长 ( 副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考 核 ) ,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师 、 综 合 事 务 部 经理 、 一 名 员 工 代 表 为
46、成 员 的 五 人 组 成 。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于 新 一 年 的 元 月 十 五日 至 二 十 二 日 进 行 , 公 司 综 合 事 务 部 为 年 度 考 核 组 织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的 主 要 依 据 。四 、 生 效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五 、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22-材 ( 物 ) 料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含 检 测 、 验 收 、 保 管 、 领 用 、 盘 存 、 核 算 )为 了 强 化 工 程 施 工 材 ( 物 ) 料 的 采 购 、 检 验 、 验 收 、 保 管 、 领 用 、 盘存 、 核 算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 结 合 本 行 业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公 司 设 置 材 料 采 管 部 , 各 施 工 项 目 部 的 材 ( 物 ) 料 保 管 员 列 入 公 司 材料 采 管 部 管 理 序 列 。施 工 材 ( 物 ) 料 采 购 、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