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节 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教学基本内容,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理解)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理解)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理解)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重点)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理解)六、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规定(重点),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理解),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有关机构对一国法院就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理解),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有关当事人的合
2、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诉讼费用是否会损失,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理解),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互惠说,韩说,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重点),综观各国立法及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8个方面: 原判决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有关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有关外国法院是确定的判决 有关外国法院是合法的判决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
3、的公共秩序,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理解),提出请求,主体,期限,文字,承认与执行,注意程序问题,六、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规定(重点),(一)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
4、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5、,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
7、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四十
8、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五十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CHORVANASLXIZ
9、MAT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作出的N015-08-06/94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1民四他字第18号2011年8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CHORYANASLXIZMAT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作出的N015 - 08 - 06/94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作出的案涉民事判决应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
10、规定来审查。就本案而言,主要在于审查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是否已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霍尔果斯海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洪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判决书。 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条约第十三条规定,“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根据前述规定,乌国法院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应由乌国的中央机关以请求书的形式向我国的中央机关提出请求,由我国的中央机关进行送达。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一是通过我国驻乌国大使馆经商参处转新疆外经贸厅转交海洪
11、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二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这两种方式均不符合条约规定,有损我国的司法主权。根据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不予承认和执行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doc(199108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doc(19980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通知.doc(199806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doc(20060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
12、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0703.do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doc(20090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04.27 【实施日期】 1999.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可人民法院
13、应否受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1.04.10 【实施日期】 2001.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立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