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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太阳 文档编号:1112272 上传时间:2018-06-1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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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6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第三条 出让酒店用地、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工业用地、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 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2、。第四条 软件及研发用地基准地价仅适用于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内,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自持软件及研发用地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第五条 居住用途地上层数大于 7 层(含 7 层)经规划批准底层作为房屋架空层且不计容部分、建筑物底层廊道、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 17 -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第六条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出

3、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免收土地出让金,如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时的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 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 缴款)。第二章 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九条 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

4、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工业- 18 -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物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各用途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第十条 容积率修正系数用于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工 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一)居

5、住、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1.4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2.1.4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3.3.0容积率1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02222容积率1.066664.容积率1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80(二)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9 -1.容积率1.4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7478容积率3.87392.1.4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3.3.0容积率1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4.容积率1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70(三)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容积

6、率修正系数1.教育用地、养老用地容积率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5容积率+22.0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 积率修正系数计算2.医疗项目用地容积率2.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2.0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3.0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 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四)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通用厂房、仓库、物流(运输型)、软件及研发用地- 20 -当容积率1.5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当容积率1.5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1.5)402.专用厂房、会展、大型演艺娱乐、体育

7、设施用地当容积率1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1容积率)40当容积率1 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3.堆场、港口、码头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第十一条 商业楼层修正系数用于商业用途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楼 层 地下 半地下 一层 二层 三层以上修正系数 0.5 0.7 1 0.7 0.6第十二条 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用于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土地区域 路段 修正系数- 21 -及级别A1鼓浪屿轮渡码头龙头路龙头路街心公园龙头路菜市场东侧鼓浪屿轮渡码头1.2中山路(东至思明南路,西至鹭江道) 1.25B1中山路(东至新华路,西至思明南路)思明南路(北至思明

8、东路,南至镇海路段)鹭江道(北至轮渡汽车站,南至中山路)1.1C1禾祥西路(东至禾祥商城,西至白鹭洲路段)湖滨西路(南至厦禾路,北至禾祥西路段)湖滨南路(东至白鹭洲路,西至天湖路段)1.1H1海富路(北至沧虹路,南至沧林路)沧虹路(东至钟林路,西至海达路沧翔路)1.2J1 集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段)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 200 米范围内) 1.2J1 杏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段)新源路碑头路(北至新兴路,南至碑头路)1.1T1 新三秀路(东至后炉街口,西至中山路段) 1.1第十三条 自持物业修正系数用于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的建筑物的基准地价修正。一、自持商业

9、修正系数- 22 -自持商场规模(平方米)2 万5 万(含 5 万)5 万10 万(含 10 万) 10 万以上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0.9 0.85 0.8二、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0.7第 十 四 条 鹭 江 道 修 正 系 数 用 于 位 于 B1 级 别 范 围 内 属 鹭 江道东侧 100 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酒店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1.8鹭江道修正系数(酒店)1.5第 十 五 条 轨 道 修 正 系 数 用 于 轨 道 站 点 半 径 500 米 范 围 内 (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 500 米以内、以外的宗地)的商业、办公、居住、酒

10、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轨道修正系数1.2第十六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用于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软件及研发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的基准地价修正。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2第十七条 临路修正系数用于以道路为界划分的土地区域及级别,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 23 -级区域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用于按不同用途实际使用年限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土地使用年限

11、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第三章 出让用地第十九条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是指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修正值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第二十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结合政府产业 政策、土地开发成本、基准地价修正值、周边已成交项目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一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

12、,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土地出让金。商业、办公、居住、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按楼- 24 -面价计算,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按地面价计算。第二十二条 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 原则计算地 块所在级别宗地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三条 单建式地上车库(位)、商业及居住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其他用途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内土地主要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第二十四条 半地下商业、办公、居住、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车库(位),规划主管部门按全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计算。半地下商业、办

13、公、居住、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车库(位),规划主管部门按半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 70计收。半地下车库(位)不计容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半地下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按规划确认的计容面积综合宗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一并计算,不再单独测算半地下部分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五条 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 50计收。地下办公、居住、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 50计收。- 25 -地下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六条 已出让宗地经批准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时间

14、发生变化的,应按市场价补足地价差。第二十七条 已供地的港口、码头、物流和软件及研发等用地,因原供地时以工业用地标准测算地价,转让、抵押时按原工业用地价值转让、抵押;经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相对应的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应按新旧用途市场价差并不低于工业及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差补缴地价差额。第二十八条 已出让宗地土地用途经批准变更的,以受理办理用地手续时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判断标准,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小于或等于变更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则免收土地出让金;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大于变更前土地用途基准地价,属于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的项目,按新旧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补缴地价差;属于完全出让项目,应按新旧土地用途的市场价补缴地价差,且不得低于新旧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差。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章 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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