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5 卷 第 2 期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 5 ,No. 22006 年 6 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 un. , 2006海 盗 罪 及 其 犯 罪 构 成 条 件 X王 秋 玲(大 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16026)摘 要 :通 过 对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规 定 的 海 盗 罪 的 概 念 及 构 成 条 件 与 当 今 海 盗 罪 案 发 特 点 的 比 较 ,提 出 现 行国 际 公
2、约 中 海 盗 罪 的 构 成 条 件 已 明 显 不 适 应 惩 治 此 种 犯 罪 的 实 际 需 要 ,应 将 此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行 为 对 象 以 及 犯罪 地 点 等 要 素 重 新 予 以 界 定 ,并 对 如 何 放 宽 海 盗 罪 的 认 定 条 件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建 议 。关 键 词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海 盗 罪 ;犯 罪 构 成 条 件中 图 分 类 号 :D9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127031 (2006) 0220024204Analysis of piracy and constitution
3、of crimeWAN G Qiu2ling(Law College , Dalian Maritime Univ. , Dalian 116026 , China)Abstract :This article concluded that the pirate crime constitution condition used in the convention is obvi2ously out of date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on condition between United NationsCo
4、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pirate crime. According to this , the arti2cle gives a new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 the object , the behavior object and the place of crime. What smore , the article gives the proposals to relaxes the conditions of pirate crime.Key wor
5、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piracy ; constitution of crime一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规 定 的海 盗 罪海 盗 罪 是 国 际 上 最 古 老 的 犯 罪 之 一 。 国 际 社会 对 海 盗 犯 罪 的 认 识 始 于 17 世 纪 的 国 际 法 。 “ 海盗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逐 出 法 外 之 人 ,一 种 违 反 人 类 的罪 行 者 。 按 照 国 际 法 ,海 盗 行 为 使 海 盗 丧 失 了 其本 国 的 保 护 ,因 而 丧 失 其 国 家 属
6、性 ;而 且 他 的 船舶 ,或 者 飞 机 ,虽 然 过 去 可 能 具 有 悬 挂 某 一 国 家 旗帜 的 权 利 ,也 丧 失 了 这 种 权 利 。 国 际 法 上 的 海 盗行 为 是 一 种 国 际 罪 行 ;海 盗 被 认 为 是 一 切 国 家的 敌 人 ,他 可 以 被 落 入 其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国 家 加以 法 办 ” 。 1 1937 年 9 月 14 日 的 尼 翁 协 议 认 为“ 海 盗 ” 是 一 种 “ 恐 怖 主 义 ” 的 行 为 ,并 将 该 罪 行 列入 国 际 犯 罪 之 内 ,使 之 成 为 国 际 社 会 最 早 认 同 的典 型 的
7、国 际 犯 罪 。 许 多 国 家 都 制 定 了 国 内 法 以 惩治 海 盗 。 在 英 国 ,自 1535 年 以 来 就 有 了 这 方 面 的法 律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后 ,联 合 国 开 始 国 际 法的 编 撰 工 作 ,海 洋 法 的 编 撰 首 先 被 提 上 了 国 际 法委 员 会 的 议 事 日 程 。 1958 年 ,第 一 次 联 合 国 海 洋法 会 议 通 过 了 公 海 公 约 ,这 个 公 约 把 有 关 惩 治海 盗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归 纳 为 8 条 。 这 些 规 定 反 映 了国 际 社 会 对 于 海 盗 罪 的 性 质
8、 和 范 围 的 协 商 一 致 。X 收 稿 日 期 :2005211213作 者 简 介 :王 秋 玲 (1953 - ) ,女 ,河 北 涞 水 人 ,副 教 授 ; E2mail :Qiuling692000 yahoo. com. cn后 来 ,这 些 规 定 几 乎 原 封 不 动 地 写 进 了 联 合 国 海洋 法 会 议 于 1982 年 通 过 的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按 照 公 约 第 101 条 的 规 定 ,凡 私 人 船 舶 或 私 人 飞机 的 船 员 、 机 组 成 员 或 乘 客 ,为 了 私 人 目 的 ,对 公海 上 或 任 何 国 家 管
9、辖 范 围 以 外 地 方 的 另 一 船 舶 、飞 机 ,或 对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上 的 人 或 财 物 所 从 事的 任 何 非 法 的 暴 力 或 扣 留 行 为 ,或 任 何 掠 夺 行 为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海 盗 。 明 知 船 舶 或 飞 机 成 为 海 盗 船舶 或 飞 机 的 事 实 ,而 自 愿 参 加 其 活 动 的 任 何 行 为 ,以 及 教 唆 或 故 意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便 利 的 任 何 行为 ,也 构 成 海 盗 。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海 盗 罪 的 犯 罪 构成 要 件 为 :(1)犯 罪 客 体 是 海 上 的 船
10、舶 航 行 、 人 身 安 全 、海 上 贸 易 秩 序 。 本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是 另 一 船 舶 或 飞机 ,或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上 的 人 或 物 ,不 包 括 对 自 己乘 坐 的 船 舶 、 飞 机 及 其 所 载 人 或 物 所 实 施 的 暴 行 。(2)犯 罪 客 观 方 面 是 在 公 海 上 或 在 任 何 国 家管 辖 范 围 以 外 的 地 方 对 另 一 船 舶 、 飞 机 及 其 所 载的 人 或 物 实 施 非 法 的 暴 力 、 扣 留 、 掠 夺 及 教 唆 或 故意 为 海 盗 提 供 便 利 的 行 为 。 “ 在 公 海 或 在 任
11、何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 ,是 指 海 盗 行 为 只 能 发 生 在 公 海或 一 国 管 辖 范 围 外 ,而 不 能 发 生 在 一 国 管 辖 范 围内 。 根 据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规 定 ,公 海 不 包括 国 家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 领 海 、 或 内 水 或 群 岛 水 域 内的 全 部 海 域 。 “ 对 另 一 船 舶 、 飞 机 及 其 所 载 的 人 或物 ” ,是 指 海 盗 行 为 只 能 发 生 在 另 外 的 船 舶 或 飞 机上 ,而 不 能 发 生 在 海 盗 罪 犯 自 己 乘 坐 的 船 舶 或 飞机 上 。 “ 实
12、 施 非 法 的 暴 力 、 扣 留 和 掠 夺 行 为 ” ,是 指在 未 得 到 合 法 授 权 、 也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和 紧 急 避险 或 没 有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对 另 一 船 舶 或飞 机 进 行 破 坏 或 对 他 人 进 行 捆 绑 、 殴 打 、 杀 害 或 伤害 ,对 船 舶 、 飞 机 及 其 所 载 的 人 与 财 物 强 行 扣 留 ,采 用 暴 力 、 威 胁 手 段 掠 夺 船 舶 或 飞 机 上 所 载 他 人的 财 物 的 行 为 。 “ 教 唆 或 故 意 便 利 的 行 为 ” ,是 指教 唆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13、海 盗 活 动 。(3)犯 罪 主 体 是 私 人 船 舶 或 飞 机 的 机 组 人 员或 乘 客 。 所 谓 私 人 船 舶 或 飞 机 ,是 指 军 舰 、 军 用 飞机 、 海 关 执 行 政 府 公 务 的 船 舶 、 飞 机 之 外 的 民 用 船舶 、 飞 机 。 军 舰 、 政 府 船 舶 、 政 府 飞 机 违 反 国 际 法 ,对 其 他 船 舶 、 飞 机 实 施 暴 力 、 扣 留 或 掠 夺 行 为 ,不构 成 海 盗 罪 ,只 能 要 求 依 其 国 内 法 对 有 关 人 员 进行 惩 处 。 但 根 据 公 约 第 102 条 的 规 定 ,如 果 军 舰 、政
14、 府 飞 机 由 于 其 船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发 生 叛 变 并 控 制该 船 舶 或 飞 机 而 从 事 海 盗 活 动 的 ,应 以 私 人 船 舶从 事 海 盗 活 动 论 ,其 船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构 成 海 盗 罪 。(4)犯 罪 主 观 方 面 是 出 自 故 意 ,犯 罪 目 的 是 获利 、 报 复 、 制 造 恐 怖 等 私 人 目 的 ,而 不 是 出 于 政 治目 的 。 如 果 依 照 某 一 政 府 或 某 个 团 体 的 命 令 ,在公 海 上 对 另 一 船 舶 、 飞 机 及 其 所 载 人 员 或 财 物 实施 暴 力 、 扣 留 或 掠 夺
15、,则 不 构 成 海 盗 罪 。二 、 近 年 来 海 盗 行 为 的 特 点1. 数 量 激 增 ,危 害 严 重据 有 关 部 门 的 不 完 全 统 计 ,全 球 范 围 内 每 年发 生 的 海 盗 案 约 120 起 。 东 南 亚 水 域 是 全 球 海 盗活 动 最 猖 獗 的 地 方 ,活 动 地 点 包 括 索 马 里 、 西 非 、孟 加 拉 和 马 来 西 亚 与 印 尼 之 间 的 马 六 甲 海 峡 、 红海 与 亚 丁 湾 一 带 海 域 。 全 世 界 3/ 4 的 劫 船 事 件 发生 在 马 六 甲 海 峡 。 马 六 甲 海 峡 这 条 “ 世 界 经 济
16、的生 命 线 ” ,长 不 过 1 000 公 里 ,最 窄 处 不 足 600 米 ,全 球 贸 易 中 差 不 多 一 半 的 石 油 运 输 都 要 经 过 这里 ,每 年 过 往 的 商 船 超 过 6. 3 万 艘 。 据 国 际 海 事局 海 盗 报 告 中 心 的 统 计 ,就 在 这 1 000 公 里 海 峡之 内 ,仅 2004 年 ,有 记 录 的 海 盗 事 件 就 有 37 起 ,如 果 算 上 马 六 甲 海 峡 西 部 的 印 尼 海 域 和 南 中 国海 ,这 一 数 字 达 到 了 惊 人 的 169 起 。 而 到 了 2005年 ,仅 3 月 份 东 南
17、亚 海 域 有 报 案 记 录 的 海 盗 事 件就 有 28 起 。海 盗 再 度 兴 起 ,严 重 威 胁 当 前 的 世 界 贸 易 。据 国 际 海 事 局 的 年 度 报 告 ,每 年 因 马 六 甲 海 峡 海盗 活 动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就 达 160 亿 美 元 以上 ,整 个 东 南 亚 水 域 的 海 盗 活 动 造 成 世 界 经 济 每年 损 失 至 少 250 亿 美 元 ,而 全 球 的 海 盗 活 动 造 成的 损 失 高 达 700 亿 美 元 。 2 除 了 这 些 财 物 上 的 损失 ,如 果 再 加 上 人 身 伤 亡 ,以 及 对 资
18、 源 和 生 态 所 造成 的 破 坏 ,造 成 的 损 失 就 更 惨 重 。 一 些 海 盗 抢 劫大 型 油 船 之 后 ,任 其 在 航 道 上 自 由 飘 荡 ,失 去 控 制的 船 只 在 狭 窄 拥 挤 的 航 道 上 极 易 与 往 来 船 只 相碰 ,一 旦 船 只 受 损 原 油 外 溢 ,将 迫 使 整 个 航 道 关闭 ,给 整 个 区 域 造 成 更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2. 规 模 庞 大 ,联 手 抢 劫以 往 海 盗 袭 击 事 件 大 多 是 用 一 两 艘 小 船 单 独行 动 ,得 手 后 便 快 速 斩 断 与 外 界 的 所 有 联 系 ,在 劫
19、船 上 大 肆 搜 刮 一 番 ,把 船 上 的 所 有 值 钱 物 品 全 部搬 走 而 已 。 现 今 的 海 盗 ,走 上 了 集 团 化 、 组 织 化 、国 际 化 的 道 路 。 据 报 道 ,东 南 亚 的 海 盗 活 动 基 本操 纵 在 五 个 大 的 犯 罪 集 团 手 里 ,并 已 组 成 现 代 化52第 2 期 王 秋 玲 :海 盗 罪 及 其 犯 罪 构 成 条 件 的 海 盗 托 拉 斯 ,下 设 分 支 机 构 ,在 各 个 地 区 都 有 雇员 ,活 跃 于 马 六 甲 海 峡 和 印 尼 沿 岸 狭 窄 水 道 中 。他 们 和 岸 上 的 有 组 织 犯
20、罪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有 作 案 、运 货 、 销 赃 一 条 龙 的 渠 道 ,有 时 还 联 合 几 个 地 区 的海 盗 联 手 抢 劫 ,其 相 互 协 调 和 配 合 ,犹 如 受 过 严 格训 练 的 舰 队 。 9 11 事 件 后 ,“ 基 地 ” 组 织 将 部 分 恐怖 主 义 “ 根 据 地 ” 秘 密 转 移 到 海 上 ,并 组 成 了 一 支大 约 20 艘 舰 船 的 “ 恐 怖 舰 队 ” ,分 布 在 阿 拉 伯 海 和印 度 洋 等 海 域 ,准 备 再 度 发 起 恐 怖 袭 击 。 有 组 织 、有 预 谋 、 规 模 庞 大 的 恐 怖 主 义
21、 已 成 为 严 重 的 海 事威 胁 。3. 装 备 先 进 ,武 器 精 良据 国 际 组 织 海 盗 报 告 中 心 的 统 计 资 料 ,3 现在 95 %的 海 盗 拥 有 武 器 ,武 器 还 在 逐 步 升 级 。 早些 时 候 使 用 的 枪 械 还 多 是 自 动 步 枪 。 2002 年 “ 战神 ” 号 货 船 在 马 来 西 亚 遭 “ 全 副 武 装 ” 的 海 盗 袭 击 ,强 行 扣 留 17 名 韩 国 和 缅 甸 船 员 的 强 盗 也 只 是 手持 自 动 步 枪 。 但 现 在 马 六 甲 海 峡 北 部 ,海 盗 有 时会 装 备 诸 如 A K247、
22、 M216 等 轻 型 冲 锋 枪 。 2005年 1 月 29 日 在 柔 佛 麻 坡 巴 冬 马 六 甲 海 峡 水 域 ,海盗 就 是 用 M216 向 一 艘 渔 船 扫 射 。 2005 年 3 月30 日 ,在 马 来 西 亚 沙 巴 州 水 域 ,5 名 乘 快 艇 并 持 有M216 和 A K247 莱 福 枪 的 强 盗 ,登 上 Bonggaya91拖 船 ,劫 走 了 船 员 的 财 物 和 船 上 的 通 信 器 材 ,还 掳走 船 长 和 两 名 船 员 。 更 有 甚 者 ,还 动 用 了 火 箭 筒 。现 在 的 海 盗 ,不 仅 有 重 型 武 器 ,还 有
23、电 脑 和 卫星 通 信 ,甚 至 还 可 以 通 过 国 际 网 络 和 电 子 邮 件 与世 界 各 地 的 海 盗 乃 至 犯 罪 集 团 联 系 。 据 马 来 西 亚报 纸 报 道 ,海 盗 们 非 常 熟 悉 船 只 的 航 行 时 间 和 船上 的 货 物 构 成 。 此 外 ,他 们 还 利 用 雷 达 确 定 船 舶的 位 置 ,通 过 无 线 电 台 和 内 部 人 员 获 取 信 息 ,然 后使 用 摩 托 快 艇 和 自 动 武 器 攻 击 目 标 。 得 手 后 ,混入 数 百 艘 小 船 中 逃 跑 。 一 些 海 盗 使 用 的 海 上 交 通工 具 航 行 速
24、度 非 常 快 ,比 一 般 国 家 执 法 机 构 的 交通 工 具 还 快 ,可 能 仅 次 于 某 些 国 家 海 军 的 装 备 。4. 招 数 翻 新 ,目 标 广 泛目 前 ,这 种 专 门 在 广 袤 的 海 域 上 制 造 恐 怖 活动 的 “ 现 代 海 盗 ” 不 仅 装 备 先 进 ,作 案 手 法 也 更 加高 明 ,犯 罪 目 的 也 多 样 化 。 对 于 传 统 的 海 盗 ,人 们早 已 耳 熟 能 详 :头 扎 红 色 三 角 巾 、 独 眼 加 上 黑 色 眼罩 ,驾 驶 着 挂 着 骷 髅 头 海 盗 旗 的 海 盗 船 在 海 上 横冲 直 撞 ,甚 至
25、 不 时 和 官 府 的 船 舶 发 生 正 面 冲 突 。而 今 天 的 海 盗 无 论 如 何 也 不 会 打 出 “ 黑 骷 髅 旗 ” 公然 行 抢 了 。 他 们 或 者 伪 装 成 地 方 政 府 执 法 船 只 ,以 例 行 检 查 为 名 强 行 登 船 ;或 者 驾 驶 快 艇 在 货 船后 高 速 追 赶 ;或 者 将 船 上 的 现 金 、 货 物 、 设 备 等 任何 可 以 搬 动 的 东 西 洗 劫 一 空 ;或 者 劫 持 整 艘 船 只 ,将 原 船 只 改 名 ,伪 造 新 的 船 籍 资 料 ,更 换 船 员 后 ,继 续 航 行 。 传 统 海 盗 的 目
26、 标 往 往 仅 限 于 油 船 和 商船 ,而 现 代 海 盗 把 军 舰 、 码 头 、 旅 游 胜 地 乃 至 居 民区 都 变 为 他 们 的 袭 击 对 象 。 传 统 海 盗 的 目 的 多 是为 了 抢 劫 财 物 ,而 现 代 恐 怖 主 义 分 子 的 目 的 在 于对 抗 政 府 ,制 造 混 乱 ,有 明 显 的 军 事 或 政 治 目 的 。如 伊 斯 兰 激 进 分 子 、 前 叙 利 亚 独 立 运 动 组 织 、 阿 尔盖 德 极 端 主 义 组 织 及 索 马 里 叛 军 ,他 们 参 与 海 盗的 武 装 程 度 高 ,甚 至 会 对 行 进 他 们 “ 领
27、土 ” 的 船 只开 火 攻 击 ,抢 劫 目 标 除 了 财 物 以 外 ,一 般 还 会 劫 持船 只 ,提 出 政 治 要 求 。5. 手 段 残 忍 ,赎 金 巨 额现 在 的 海 盗 手 里 都 有 武 器 ,为 了 逃 跑 ,他 们 会毫 不 犹 豫 地 开 枪 射 击 。 更 可 怕 的 是 ,海 盗 头 子 为了 让 手 下 的 人 死 心 塌 地 跟 着 他 ,故 意 安 排 每 一 个海 盗 都 参 与 杀 人 。 因 此 ,被 劫 船 只 上 的 水 手 有 的被 开 枪 打 死 ,有 的 被 重 物 击 死 。 而 海 盗 们 最 普 遍的 做 法 是 把 水 手 们
28、装 进 袋 子 里 ,然 后 乱 棍 打 死 。有 时 候 ,穷 凶 极 恶 的 海 盗 们 登 上 商 船 后 ,先 是 奸 淫妇 女 ,接 着 洗 劫 财 物 ,甚 至 连 嘴 里 的 金 牙 都 不 放过 ,最 后 把 船 上 的 人 扔 进 鲨 鱼 出 没 的 大 海 里 。 为了 得 到 更 多 的 黑 钱 ,除 将 船 上 的 财 物 劫 洗 一 空 外 ,还 常 常 会 劫 走 船 长 和 船 员 做 人 质 ,然 后 狮 子 大 开口 向 有 关 船 务 公 司 勒 索 巨 额 赎 金 。 一 手 交 钱 ,一手 交 人 ,已 成 为 现 代 海 盗 的 惯 用 伎 俩 。6.
29、 主 体 混 杂 ,内 外 勾 结某 些 国 家 的 水 上 执 法 人 员 与 海 盗 相 勾 结 ,致使 海 盗 们 非 常 熟 悉 船 只 的 航 行 时 间 和 船 上 的 货 物构 成 以 及 船 舶 所 处 的 准 确 位 置 ,保 障 作 案 、 运 货 、销 赃 一 条 龙 的 渠 道 畅 通 。 海 盗 联 合 体 不 仅 与 岸 上的 有 组 织 犯 罪 相 互 联 系 ,而 且 有 执 法 人 员 在 内 部相 助 ,一 方 面 保 障 了 海 盗 犯 罪 的 顺 利 完 成 ,另 一 方面 加 大 了 政 府 对 付 海 盗 的 难 度 ,这 种 新 的 动 向 必须
30、引 起 充 分 重 视 。三 、 公 约 规 定 与 现 实 的 不 适鉴 于 目 前 海 盗 犯 罪 所 呈 现 的 种 种 新 动 向 、 新特 点 , 海 洋 法 公 约 中 所 规 定 的 海 盗 罪 的 犯 罪 构成 要 件 出 现 了 诸 多 不 适 :第 一 ,关 于 犯 罪 的 地 点 。 海 洋 法 公 约 明 确62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5 卷 规 定 ,海 盗 犯 罪 必 须 发 生 在 公 海 或 任 何 国 家 管 辖以 外 的 地 方 ,如 果 是 发 生 在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领 海 或其 他 什 么 地 方 的 抢
31、 劫 、 袭 击 行 为 ,则 不 构 成 海 盗罪 。 这 条 规 定 ,在 “ 军 舰 、 码 头 、 港 口 、 旅 游 区 乃 至居 民 集 聚 区 都 成 为 海 盗 袭 击 目 标 ” 的 当 今 ,会 把 很多 海 盗 行 为 排 除 在 此 罪 之 外 。 除 非 沿 岸 国 对 在 其领 海 内 发 生 的 海 盗 作 出 规 定 ,否 则 ,即 使 对 于 在 一国 领 海 内 实 施 袭 击 行 为 而 迅 速 逃 往 公 海 的 船 只 ,其 他 国 家 也 不 能 将 其 视 为 海 盗 船 而 实 施 打 击 。 即使 一 个 国 家 的 武 装 力 量 追 捕 海
32、 盗 进 入 他 国 领 海 ,也 可 能 被 认 为 是 损 害 他 国 主 权 的 武 装 进 入 。 其 后果 很 可 能 放 纵 罪 犯 。第 二 ,关 于 犯 罪 的 行 为 对 象 。 海 洋 法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海 盗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必 须 对 另 一 船 舶 及船 上 人 实 施 ,如 果 在 同 一 只 船 舶 内 实 施 类 似 行 为 ,则 不 属 于 海 盗 罪 。 面 对 当 今 海 盗 作 案 通 常 都 先 派卧 底 在 目 标 船 上 工 作 ,目 标 船 开 航 后 ,卧 底 用 电 话通 知 海 盗 组 织 其 所 在 位 置 及 航 线
33、 、 人 员 装 备 等 情报 ,为 海 盗 劫 船 做 内 应 的 现 实 ,这 种 规 定 显 然 会 放纵 这 些 作 卧 底 的 海 盗 犯 。 现 今 的 海 盗 上 船 抢 劫前 ,都 事 先 查 清 楚 被 劫 船 只 的 一 切 材 料 ,才 进 行 抢劫 。 得 手 后 马 上 与 海 盗 总 部 联 系 ,按 照 指 令 将 船改 头 换 面 ,才 开 往 指 定 地 点 与 指 定 者 联 系 ,整 个 过程 非 常 周 详 。 因 为 当 真 正 的 海 盗 来 到 卧 底 船 内 实施 抢 劫 时 ,作 为 其 同 伙 的 卧 底 不 可 能 不 参 与 行 动 ,但
34、 他 们 无 论 怎 样 行 动 都 是 在 自 己 所 处 的 “ 同 一 船舶 内 ” ,不 对 另 一 船 舶 及 船 上 的 人 实 施 按 规 定 都 不属 于 海 盗 罪 。第 三 ,关 于 犯 罪 的 主 体 。 海 洋 法 公 约 明 确规 定 ,海 盗 罪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私 人 船 舶 的 船 员 或 私人 飞 机 的 机 组 人 员 或 乘 客 。 但 在 现 实 海 盗 犯 罪中 ,有 不 少 海 盗 是 以 快 艇 伪 装 成 海 上 巡 逻 艇 及 警察 ,在 夜 晚 识 别 度 不 高 的 情 况 下 作 案 。 此 外 ,还 有水 上 执 法 人 员 与
35、 海 盗 相 勾 结 共 同 作 案 的 可 能 。 如果 这 种 情 况 已 被 我 们 明 确 掌 握 ,但 碍 于 主 体 条 件与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征 不 符 ,因 而 不 能 实 施 打 击 或 追捕 ,使 其 逃 之 夭 夭 是 肯 定 的 。四 、 放 宽 海 盗 罪 定 罪 条 件 的 建议鉴 于 目 前 海 盗 犯 罪 日 益 猖 獗 ,给 国 际 社 会 造成 的 危 害 越 来 越 严 重 ,而 且 又 呈 现 上 述 诸 多 特 点的 现 实 ,为 保 护 海 上 运 输 事 业 的 安 全 和 发 展 ,维 护海 上 交 通 秩 序 ,及 时 有 力 地 打
36、击 各 种 形 式 的 海 盗犯 罪 ,有 必 要 对 国 际 公 约 中 海 盗 罪 的 定 义 及 其 构成 条 件 作 适 当 的 修 改 。 从 放 宽 犯 罪 地 点 、 犯 罪 主体 、 犯 罪 对 象 几 方 面 条 件 考 虑 ,海 盗 罪 似 应 作 如 下表 述 :登 上 船 舶 ,旨 在 行 窃 或 从 事 其 他 犯 罪 行 为 ,且有 能 力 使 用 武 力 继 续 犯 罪 的 任 何 行 为 。 根 据 这 一定 义 ,海 盗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不 仅 限 于 私 人 船 舶 或 私人 飞 机 的 船 员 、 机 组 人 员 或 乘 客 ,无 论 是 谁 ,只
37、 要是 在 船 上 使 用 武 力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或 者 帮 助 犯 罪行 为 ,都 认 为 是 海 盗 罪 ;犯 罪 地 点 不 仅 包 括 在 公 海上 ,也 包 括 在 某 个 港 口 区 域 ,即 在 领 海 内 、 船 舶 等待 进 港 或 通 过 海 峡 时 发 生 的 抢 劫 、 袭 击 以 及 谋 杀行 为 ,都 应 认 定 为 海 盗 罪 ;犯 罪 对 象 不 仅 限 于 另 一船 舶 或 飞 机 及 其 人 员 和 物 资 ,无 论 是 登 上 本 船 ,还是 登 上 他 船 ,犯 罪 行 为 无 论 是 处 于 预 备 阶 段 ,还 是已 进 入 实 施 阶
38、段 ,都 不 影 响 海 盗 罪 的 构 成 。 这 样规 定 海 盗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利 于 全 面 有 力 地 惩 罚日 益 严 重 的 海 盗 犯 罪 。参 考 文 献 :1 詹 宁 斯 ,瓦 茨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M . 王 铁 崖 ,等 译 . 北 京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1998 :174.2 海 运 主 要 通 道 马 六 甲 海 峡 海 盗 大 反 弹 波 及 中 国 N .南 方 周 末 ,2005 - 07 - 28.3 惊 见 海 上 幽 灵 EB/ OL . 2002 - 07 - 24 . http :/ /www. huaxia. con.4 中 国 :如 何 面 对 “ 海 盗 ” 行 为 ? N . 南 方 周 末 ,2003 -04 - 04.72第 2 期 王 秋 玲 :海 盗 罪 及 其 犯 罪 构 成 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