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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__复习资料(重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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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1第一章 绪 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

2、产物,是 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随着 19 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 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 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 趋势。(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 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

3、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 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 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 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 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 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 权利

4、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 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 16 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 袖 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 1802 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 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 教育条款,可以 说是最早的 现代教育立法形式。(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5、内部资料) 2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 费 性和世俗性。 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 说。“三权分立” 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1902 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 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

6、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1912 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 1912 年 1 月 19 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 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 条。同年 7 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 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1922 年学制系统改革令(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方面于 1950 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80 年 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7、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86 年 4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3 年 10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95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1996 年 5 月 2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 年 8 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8、以 1995 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简答)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

9、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 权的实现。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 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 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3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 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一、教育法的涵义(一) 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

10、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教育法是国内法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3、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

11、的权利,同 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二)教育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2、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行政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的指导思想, 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比较,也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行政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行政法关系的双方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 论这种关系的对方

12、意见如何,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 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同样具有公认的效力,任何个人无权否定其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三)教育法的功能(简答)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

13、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执行的方式有极大的不同。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由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4)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4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四)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

14、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 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 务于提

15、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二、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

16、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有生产关系所决定,因而具有客观性。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简答)(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17、会团体以及公民。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 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事人。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

18、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2、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简答)(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学校的 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利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使某些国家权力。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与其权利一样,也可以按照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分 为国家义务和学校义务

19、。国家的 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学校所负的责任,一般由行政法或教育法作出规定。学校的义务分成两类,一 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义务;另一类是对其所属成员所负的义务。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 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政府对学校的宏观控制主要通过立法、监督和经费三个杠杆的作用而实现的。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和批评为中心的监督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 有不对等性 。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

20、的。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又便于调动各业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自主权的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社区的关系问题。(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 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学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广泛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3)学校与教师、学生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21、两者的地位是不 对等的。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与教 师这一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教育法的法源(简答)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

22、志。(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6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选择)(1) 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2) 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 3 条)(3) 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 2、5 条)(4) 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 1、2、27 条);(5) 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

23、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 4 条)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选择)(1) 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 19 条)(2)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 46 条)(3)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 47 条);(4)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 49 条)(5)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 89 条、107 条和 109 条)(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法源是法律。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

24、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三)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我国最高权利机关执行机关)(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福建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五)自治条例

25、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六)政府规章(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四、教育法的结构(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1、法律文件的名称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

26、内容,它 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肯定性。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 围4、 法律文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7(二)教育法的体系结构1、教育法体系概念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

27、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5 个层次)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6 个部门)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一、 教育法的制定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

28、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 为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一)立法权限的划分1、立法权限划分概说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

29、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多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参见 1982 年宪法第 62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 统一的基本保证。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 70 页)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

30、的权限(见教材第 71 页)在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 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8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的教育条款以及关于教师节的决定(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31、议通过)等。(二)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 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因此立法程序就是规定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也是一种 程序法。1、法律议案的提出。具有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律议案的职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多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

32、其他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二、教育法的实施(一)法律实施概说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 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理解具体含义)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二)法律适用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

33、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 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 77 页)( 三)法律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守法的内容: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 还要遵守所有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简答)首

34、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法律要有 实效性。再次,执法要有严肃性。三、教育法的监督(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 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 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9(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1982 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35、(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 导制度。 教育督导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四)社会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组织生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方式。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 过批评、建议、检举 、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学校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选择):(1)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脑力劳动

36、与体力劳动的分工, 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夏朝产生了庠、 序、校三种学校,商朝增加了“ 学” 、“瞽宗” 。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 乡学两级(中央官学与地方管学)。这种学制系统一直被古代社会所沿用。到了近代清同治年间创立了京师同文馆(1902 年在 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之为学堂),1912 年 壬子学制中始称学校。(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 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2、学校及其他教

37、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

38、格(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10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教育法第 39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 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 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我国教育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应由(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

39、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他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主体1、国家(指能够代表国家意志的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级政府,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2、社会力量(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简答)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实

40、行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学校。 审批程序包括审核、批准、 备案)和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教育行政管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教育行政立法 ;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管理还有一种不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 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等。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教育部的主要职权:(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

41、策;(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1)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及部门规章;(2)发布本行政区域有关教育的规章;(3)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4)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协调和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的教育。2、教育事业计划教育事业计划是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编制

42、、审批、 执行和监督环节。3、教育经费管理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4、教育课程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11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科 书三个部分。我国建国以来,教育课程的制定权一直属于中央。我国积极的推 进了教育课程的三级课程制。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领导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

43、。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 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纵横交叉关系。(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 长负责制。(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权变性原则。(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类型的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

44、下的校长负责制。权责的规定: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师生,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的 贯彻与 执行。保障教育目 标与教育计划的顺利实现。考核与选拔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监督校长的工作, 对学校的工作有批评与建议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校长与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权。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教职员工的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2

4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其他法律形式(1) 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汉语言文字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简答)(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

46、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 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 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12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第

47、五章 教 师一、 教师概述(一)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法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 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 质。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二)教师的地位1、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

48、构成的总体性范畴。2、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1)教师的职业性质。对于教师职业性质的定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是一种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 师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教学、教书 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构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二、 教师的权利与

49、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二)教师的义务1、教师义务的含义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2、教师的义务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13(1)守法义务;(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提高自身的义务。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三、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一)教师资格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1、教师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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