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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6800224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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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鞍山师范学院数学系 082 班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大家看看吧 背会就过了 敲了一下午啊 来源: 金羽的日志 数学系 082 班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二章1、教育政策的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2、(简答)党的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二者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区别。一致性表现在:目的上是一致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性质是一致的。区别表现在:制定机关主题不同;具体程度不同;实施途径不同。3、教育政策的作用: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4、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根本特点教育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教育政策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2、5、判断或选择:国家教育政策: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是执行教育政策的机关,不能制定政策。附加题:1.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判断)党的教育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制定全国中的教育政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制定地方性重大的教育政策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任务时宣传和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第三章6、(简答)新时期的核心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政策教育公益性政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素质教育政策促进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第四章7、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

3、过一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8、教育法规的特点:教育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有独立的而调整原则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9、(简答)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10、教育的公益性在教育法规上的体现: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私人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从整体和根本上来讲,举办教育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教育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

4、的力量教育事业不能受不当因素的侵扰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1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同之处: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而体现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不同之处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层次范围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附加题(小题)1.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教育基本法律,也可以说是“教育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单行

5、法律(某一类、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调整)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国务院),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教育法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特点:从属性、区域性、强操作性教育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教育规章全国有效2、教育法解释形式的分类:在我国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

6、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又称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法理解释 属于研究性质,没有法律效力第五章12、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选择)教育行政创制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执法权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奖励权13、案例分析: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分配(明确哪些职权是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特有的)P495014、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论述)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

7、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15、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有章程、有教师、有设施、有经费16、不能取得和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误入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至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7、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第六章1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

8、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9、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例分析)20、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教育活动而享有和承担的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1、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补充题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教育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教育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教育法律行为(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活动)第七章22、教育

9、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3、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即责任的法律规定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即责任的国家强制性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性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即责任的专权追究性24、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制裁(对人身的制裁、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申诫(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强制2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

10、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八章27、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是指用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表现。28、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侵害方请求法律救济的程序。方式:一、司法救济渠道即诉讼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二、行政救济渠道(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的申诉、受教育者的申诉)三、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指通过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包括教育调节制度、

11、教育仲裁制度和教育监督制度)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方式称非诉讼渠道。29、教育申诉制度定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30、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为必要前提。31、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3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1、法定性 2、特定性 3、非诉讼性33、教师申诉的范围及受理机关: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

12、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只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即教师认为作出侵权行为的具体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受里申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3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2 、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35、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二、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三、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四、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五、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知识产权、荣誉权、肖像

13、权)36、学生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提出(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37、教师行政复议的特征: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提请法律救济。如不提出复议申请,也就不会引起复议)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许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所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仅包括教师、学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等组织。而申诉的提出只能是特定的人如教师、学生,而不能是组织。38、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诉权专属主管恒定标的恒定(判断 P145)被

14、告举证(判断 P146)不得调节(判断 P146)39、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关系:区别:审查范围不同,审查结果效力不同40、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 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2.只有在形使教育行政权力的执行行政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属于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3.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时违法行政的行为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其具体承担者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执行职务的具体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具有惩戒意义的法定的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和进行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41、校内调节的含义

15、:是指在校内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通过校内调解委员会对校内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消除分歧的活动。42、校内调解的特征校内调解的主持者是校内调解委员会,是校内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校内调解成员:教职工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表)校内调解从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校内调解的范围是由教育活动或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引起的教育纠纷(教育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轻微的刑事纠纷、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43.校内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自愿原则 3)可以起诉原则44.教育仲裁的特点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45.狭义的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46.教育法律机关的种类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机关47.案例分析1)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什么法律?3)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是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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