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析法律方法之运用法律方法之运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方法之运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作为小前提,法律作为大前提,经过推理得出判决结论,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思维模式。先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在大小前提的基础上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得出结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法律策略主要有: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法律论证以及法律推理。本文以上海外滩 8-1地块股权纠纷案为例,对法律策略的运用作简要分
2、析。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案件链接:涉诉地块位于上海外滩,介于豫园和十六铺世博水门之间,占地约 4.5 万平方米。上海证大 2010 年以 92.2 亿元投得该地块,刷新了当时的“地王”记录。2011 年 11 月,上海证大以 95.7 亿元向海之门 外滩地王项目。截至 2011 年 11 月 2 日,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复星、证大房地产、绿城及磐石投资分别直接或间接占有50%、 35%、10%及 5%。到了 12 月 29 日,SOHO 中国公告,通过从证大、绿城和磐石收购股权,从而持有了上海外滩 8-1 地块 50%的股权。这也意味着,S
3、OHO 中国将与复星共同持有外滩地王项目。在 SOHO 中国收购之前,复星一直掌握外滩 8-1 地块的控股权。但 SOHO 中国 40 亿元的收购,使得该项目变成了各占半壁江山的局面。直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复星国际宣布正式就上海外滩 8-1 地块的权益向有关各方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先认购权。2012 年 11 月 29 日,外滩 8-1 项目股权纷争案在上海一中院一审开庭。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实,而是指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经过法官的筛选后确定的作
4、为判案依据的事实。面对具体的纠纷, 法官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即寻找所谓的小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在这一认定过程中也包括了当事人以及证人等的参与。但是,诸多的事实资料最后却只能交由法官依法进行“剪裁”(普通法系交由陪审团裁定),由法官享有法律事实认定的独断型权力,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可见法官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具有独断性和权威性,虽然这并不表明法官的认定总是准确无误的。本案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在 11 月 29 日的开庭中,有关复星是否有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复星的股东资格是否适当成为当日庭审焦点。复星诉称,复星与证大五
5、道口的母公司证大早在 2010 年 4 月签署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根据这个“母协议”,“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复星的 律师在法庭上宣称,SOHO 受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因此此项交易违反了“顶层协议”的约定。SOHO 中国、证大、绿城对此反驳称,此次证大、绿城只是把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转让与 SOHO 中国,而不是直接 海之门股权,因此复星不拥有优先认购权。复星方面则反驳,在该交易中,SOHO 为此交易特别设计了这样的一个交易结构通过收购目标公司(海之门公司)的上级公司股权,并剥离这些上级公司的资产,使其成为仅拥有目标权
6、益公司的壳公司,其用意是绕开复星在目标公司内的优先认购权。在合资公司中,复星、证大、绿城、磐石的股份都由下属公司持有。但是 SOHO 在收购复兴外的 50%股权时,并没有直接收购这些下属公司持有的股权,而是收购这些下属公司的再上一级公司股权。表面上看,这种收购似乎是在上一级公司之间进行的,但目的就是为了收购下属公司的部分权益。理由的关键就在于,法官对于这一设计如何认定。由于本案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像一些典型的事实一样直接归类于某一事实范型中。而是可能归类于某几个事实范型中,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公平正义观念作出权威性的认定。公司法确实明文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
7、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在庭审中,作为被告一方的证大方面单独辩称,在去年的 11 月份期间,证大就与 SOHO中国达成意向交易曾两次发函给复星,但复星都没有给予回应,并且证大之所以向复星发函,只是一种交易告示,并不是向复星承认其拥有股东优先权。显然,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只能由法院具体裁决。二、法律发现法官在裁判法律方法之运用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案件之前必须在错综复杂的法律规定中选择要适用的法律,这就是法律发现。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发现是三段论推理最主要的最基础的工作,小前提和大前提确定以后才能按照推理规则得出相应的容易为人们接受的结论。法官发现法律首先应从
8、制定法中寻找,这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第一步。可见法律发现的主要场所是制定法,这有利于保持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是法治社会的必定要求。但首先在制定法中进行法律发现并不否认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其他的法律渊源,如在出现法律空白时可以适用公平正义观念、公序良俗、公共政策等。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律发现上存在重大分歧,原告复星认为应该适用公司法第 72 条的规定,而被告却不以为然。我国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的购买其他股东的权利。这种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定的一种权利,公司法为了保证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实现对公司的制约。这种规定不仅是一种对老股东对公司的贡献的承认,也是为了在股东之间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当中的人合性。如果认为本案适用公司法72 条的规定,质言之,如果认为复星没有行使优先认购权,意味着承认了复星的优先认购权。而如果复星优先认购权的诉求获得法庭支持,SOHO 中国所在的被告一方将陷于被动。三、法律解释法律发现的结果可能是明确的规范 法律方法之运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方法之运
10、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也可能是模糊的规范。法律的模糊乃法律三大病灶之一,如果发现的法律是模糊的那就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策略,其目的在于使大前提具有明确性,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找到立法者的原意,而在于为案件找到合法、合理又适合于个案的判决理由。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这一过程应由法官这一主体作为权威性的解释主体, 同时法官也必须根据法律进行解释,而不是任意进行解释。因此,法律解释具有独断性特征,这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秩序,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赖,也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官
11、在进行法律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即法律解释的策略。法律解释的策略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解释首先要接受法律字面规定的约束,而不能脱离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随意解释。文义解释具有客观性,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首先要考虑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具有排除文义解释的理由时,才可能放弃文义解释。文义解释的严格遵守法律进行解释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其具有机械性和僵化性,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来克服这一缺陷,实现法律解释的目的。本案中一个引起广泛争议而需要解释的理由是:复星是否有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2、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公司原有股东具有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原有股东对于对外转让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不成时按各自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公司法没有规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理由,但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给股东优先购买权留下了丰富的设计空间。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以下作用:1、限制外部股东加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 的特点,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运转的稳定,投资者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定前置程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设定限制条件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这两个条件得到满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才能实
13、现。2、确保和增强投资者股东地位。除公司法设定的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外,投资者还可以要求内部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对内对外股权转让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从而确保和增强自身的股东地位,甚至取得控股法律地位。根据本案,对于复星来说,实现优先购买权利益最大化方式是,协议取得优于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即未来海之门公司任一股东转让股权,无论对内还是法律方法之运用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对外转让,复星都作为第一顺序受让人,复星有权选择行使协议约定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购买转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在复星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才能行使次级优先购买权。如果复星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14、,则无法协议约定复星的优先购买权。理由在于公司法第 13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强制性条款排除了章程的自由约定,投资者没有股份对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就本案而言,对公司法的第 72 条应该作出何种解释,取决于复星与证大在设立合资公司之初,在“母协议”中究竟是怎么约定的。四、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是有区别的。法律论证是论证大前提的合理性,目的是解决大前提的缺陷,而法律推理则是根据推理规则推导出结论。司法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法官也不能随意选择法律进行断案,另一方面在选定了法律规范之后还必须依照一定的推理规则进行。法官在选定了法律之后,要对选择
15、适用的法律作出合理的论证,为什么用这条法律,而不是其他的,即论证大前提的合理性,属于外部证成。在认定了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寻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一大前提,并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使大前提具有了明确性和合理性之后,再依据推理规则进行法律推理得出最终结论,属于内部证成。法院若依据公司法第 72 条的规定认定复星具有股东优先认购权时,首先必须论证为什么要适用公司法第 72 条的规定。法院若认为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与直接 海之门股权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并进一步从主客观方面论证 SOHO 中国受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违反了复星与证大、绿城的“母协议”约定,从而为适用
16、公司法第 72条这一大前提提供了合理性支持。法院若最终认定 SOHO 中国的行为侵犯了复星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这样还必须论证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就是直接 海之门股权的行为。因为不能直接按照推理规则推导出这一结论。这一命题,需要加入一个新的三段论来论证,这个新的三段论即属于外部证成。这一新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新公司法第 72 条第 4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新公司法第 72 条之规定属于任意性条款,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规则的时候才适用。这就为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法律推理提供了合理的大前提。法律推理就是指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
17、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至于对作为推理前提的论证、辩论过程则由其他的法律策略、法律论证、解释等来解决。例如,本案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可以是新公司法第 72 条的法律规定,小前提是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就是直接 海之门股权的行为,结论是 SOHO 中国侵犯了复星的股东优先认购权。五、小结本案中的这种股权转让设计,在整体并购或经营重组中可以看到,其目的就是为了绕开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这种设计不受制约,公司法关于原股东优先权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最大程度的亲和力,司法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给予适当的关注,公共政策、大众观念、利益集团的对峙以及整体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的轻重权衡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完全封闭在法官的视野之外。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形式合理性,只死守教条,还必须兼顾实质合理性,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满足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对于一些疑难案件,要考虑各种法律策略的灵活运用,以期实现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