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项阶段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条第(四)款;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琼府【2004】55 号),二 四年十月十八日,第七条、十五条。(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 号)第二十三段,国务院于 2006 年8 月 6 日印发并开始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海南省固定 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 53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海南省人民政府于 2
2、008 年 8 月 15 日印发并开始实施。(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08 年 1 月 1 日颁布并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1998 年 12 月 24 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2 号令, 198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77 号令, 2002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第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
3、十三、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87 号令,2008 年 2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四)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2 号令,2000 年 4 月 29 日发布)第十一条;(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77 号令,1996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第十三条;(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1 号令, 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十三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26 号令, 1999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 6 号令, 2003 年 6 月 28 日发布)第二十九条;(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1997 年 1 月 27日实施)十五条;(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第十一条;(四)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1 号,2008 年 2月 3 日修正)十四、十五条。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6 号令, 2003 年 6 月 28 日发布)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1998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实施)第十一条。 审批(办理)依据(六)建设项目占
5、用、征收林地 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颁布国务院令第 278 号)第十七条。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 年 1 月 4 日国家林业局第 2 号令 201 年月日国家林业局令第号修改)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2003 年6 月 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6、年 5月 27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七)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8 号令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1993 年 7 月 30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
7、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8 月 20 日公布施行;根据 1997 年 9 月 26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8 月 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 216 号)第 99 号。(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号,2002 年 1 月 1 日实
8、施)第六条、第七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8年第 3 号,2008 年 8 月 1 日实 施)。(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1999 年第 26 号,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四十三条。(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2006 年颁布)第二条。(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1999 年第 26 号,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
9、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四十三条。(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2006 年颁布)第二条。(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理)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较强、依据充分;(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翔实,包括 项目名称、建 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 有初步设想;(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 还贷方案有初步设想;(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良好,包括 财务评价和国民 经济评价;(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
10、步分析较好;(七)建设进度有初步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 目建议书已批复, 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 较强、依据充分;(二)项目概况翔实,包括建设 内容和建设规模已确定;(三)项目建设选址已确定,项 目建设用地已落实;(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五)符合国家和地方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已具备;(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已落实;(九)招标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较好;(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已确定。(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11、能评估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 3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 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2、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 请选址意见书。(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3 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预审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 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
13、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 设用地 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 设单位提出用地 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 设单位提出用地 预审申请。(五)环境影响评价1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参数符合海南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的论证充分。2.项目建设符合清洁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 规章、标准的要求的论证充分。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正确。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正确, 评价内容符合要求。5.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合理。6.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适用正确。7.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和评价方法正确,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的布点、 频次、方法
14、符合技术规范。8.工程分析清晰,污染源强的 计算准确。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模型及其参数选取正确, 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 总量计算准确。10.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措施技术可行。11.公众参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1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全面,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清晰。(六)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审核审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 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林 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核:(一)征收或者占用
15、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5 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 公顷以下;(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 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3.5 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5 公顷以下; (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 应当报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6、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 请采伐许可证时,必 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 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 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 积和株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17、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 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 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根据以上条款,申请条件为:1 、申 请主体资格具备;2、有合法的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无争议;3、有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并符合采伐作业技术规程;4、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5、有 拟申请采伐所需要的年森林采伐限 额计划;6、采伐林木属于法律法规允许采伐的树种、林种、区域、用途等;7
18、、属于本机关管辖。(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一)填海 27 以上 50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 27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00 公顷以上 700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四)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报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19、管理条例第十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报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一)审批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资金落实初步证明文件或配套资金承诺函;(四)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材料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二)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六)节能行政主
20、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 (七)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配套资金承诺函; (八)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1、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包含节能分析篇章 )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书 3、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需盖公章)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1、海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表(1 份);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 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 贷款投资项目)(1 份); 3、相应的现状地形图(含用地区位 图)(1 份);4、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 附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原件 1 份);5、重点
21、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附 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 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1 份);6、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叉口附近等吸引大量交通的项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1 份);7、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流程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意 见(原件 1 份);省建设厅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1 份);(二)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1份);(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
22、件 1 份);(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1 份);(六)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 1 份);(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补充耕地承诺函(原件 1 份);(八)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供的项目所在区域经国家确认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1:1 万比例尺,原件各 1 份,加盖公章);(九)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出具 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 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 规划听证会纪要(原件1 份);(十)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
23、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 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 Word 文档,每个文档小于 15MB)。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上述第(四)、(五) 项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 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 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报件材料,一式三份。(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 1 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原件 3 份);(三)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 份
24、);(四)有关部门意见(海岸工程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 份);(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 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 WORD 文档,每个文档小于 15MB)。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 1 份);(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家意见,原件 5 份) ;(三)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 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 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 15MB)。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 1 份);(二)环境影响
25、登记表(原件 5 份);(三)辐射项目环保审批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 1 份);(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 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 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 15MB)。(六)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审核审批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 证明。建 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 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为实施城市规 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查、开
26、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 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6、建 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 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征占用自然保 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8、环境影响报告书(占用或征用沿海防护林地、红树 林地)。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市、县林业主
27、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 权证书;2、伐区 调查设计 文件;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4、申请文件。(八)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项目用海申请提交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固定申请格式,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专家评审意见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五)用海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二)填海、围海、矿产资源开采、修建港口
28、、码头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等项目用海;(三)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等海域的项目用海;(四)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大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以外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涉及海域使用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 环境影响报告书。(九)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一)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二)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加盖环评单位公章,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和有关部 门的许可批复文件); (三)其它相关材料。(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一
29、)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 稿(加盖环评单位公章,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和有关部 门的许可批复文件),(三) 其它相关材料。审批程序(1)材料申报及受理(5 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 审批阶段时 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 项目单位将申 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改委(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省发改委即时 将申请材料抄告配合部门,各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省发改委,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省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
30、知或受理通知。(2)项目建议书审批(3 个工作日)受理材料后,省发改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建议书审 批,并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告配合部门。(3)规划选址、节能、环评、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海域使用、地震安评、占用林地等并联审批(2 个工作日)配合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收到省 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审核、用地预审、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海域使用申请审核;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占用或者征收林地 审核审批初步意 见,出具相 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并提供给省发改委。(4)可
31、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1 个工作日)省发改委在收到上述配合部门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 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统一送达 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不收费。备注 申请材料按给不同的部门分袋包装并附相应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包括序号、材料名称、份数及每份页数,材料排列顺序应与申请材料清单序号保持一致。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条第(一)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9 号),二 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二条、三条。(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 号)第二十三段,国务院于 2006 年8 月 6 日印发并开始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海南省固定 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 53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海南省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印发并开始实施。(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08 年 1 月 1 日颁布并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审批(办理)依据(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